奖补项目!湖北省常规项目申报指南合集(专精特新、团标、高企、科小、重点实验室等)

2023/12/26

小编整理了湖北省高企、科小、专精特新、团标、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申报指南,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想要了解更多申报资讯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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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高企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象

湖北省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象为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需要继续保持资格,应按本通知重新申请认定。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步骤

(一)网上注册

1.“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

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法人账号注册登记,注册完成后须进行实名认证。完成认证后进入火ju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完善注册时间、所属区域等信息。

2.“湖北政务服务网”注册

企业访问“湖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湖北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

(二)网上申报

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我已阅读并承诺”后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填写完成后在线提交。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请确保“湖北政务服务网”高企认定申报系统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与“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企认定系统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一致。

(三)审核推荐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结合《工作指引》要求,做好本区域申报企业的日常监督、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等工作,并配合省认定办做好认定管理工作。

(四)材料报送

2023年企业申报工作,全程线上受理。

通过国家认定办备案的企业,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系统,打印带有水印版本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后提交完整纸质版申报材料一份,报送至所属市州、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提交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各地应认真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妥善保管,保存期5年。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需按样式(详见附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4.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6.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9.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10.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

1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申报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符合逻辑关系。

 

二、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

2.“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设置;

3.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营业执照。

 

科小认定直通车

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如果评价分值低于60分,但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湖北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指南

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 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目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1. 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

上年度营,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类知识产权,目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2.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四、湖北省团标申请指南

申报材料

(一)全年征集。申报单位请认真填写《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见附件)。

(二)提交标准草案或标准起草大纲(含主要技术内容)。

(三)请相关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并将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协会秘书处。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项目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标准编制规则。

(二)立项申报前应对标准需解决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标准如何实施等,进行必要的前期调查研究,并编写标准草案或题纲,明晰主要技术内容。

(三)立项申报单位、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经费支持,以确保标准的研制工作按时完成。

(四)鼓励成熟的企业标准项目升级转化为团体标准。

申报原则

(一)立足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需求,着眼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适应市场和创新需要,聚焦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包括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

(三)以围绕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亟需为主要方向,避免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

(四)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五、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认定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综合研判省重点实验室布局现状,每年发布“省重点实验室认定领域方向指引”,不断优化省重点实验室结构布局,保持总量适度增长,实现质量稳步提升。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省科技厅发布通知。省重点实验室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定位方向

1.发展定位清晰。坚持“四个面向”,主攻领域符合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规划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战略需求,以解决事关我省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学问题为使命任务。

2.研究方向明确。围绕国家和省在本领域的战略需求和重大任务,找准建设目标、凝练科学问题、确立研究方向。

(二)建设基础

1.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1)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3项以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2)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除满足条件(1)外,应是三级甲等医院。(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为本行业领军企业,具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五年承担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累计获得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项以上。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至少拥有30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其中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支持。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3.创新机制完备。拥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拥有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建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融通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

(三)条件保障

1.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达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2.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物理空间、人员聘用、科研任务、科研投入、条件配置、成果转化、专有政策等方面给予实验室必要保障,依托单位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 依托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负责组织填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真实性。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提出建设申请的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省科技厅下达认定通知。

 

六、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指南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二)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信用状况良好,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为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州或直管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我省评价指标体系及通知要求,对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实。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