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6
根据工作指引,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等9地申请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类别和经费支持条件、流程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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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指引
为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依据《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9号)和《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长办发〔2023〕14号),制定本指引。
长沙市(芙蓉、天心、岳麓、雨花、开福)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范围
第一章认定范围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聚焦长沙市传统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设立的从事研究开发、实验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创新平台。企业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须在长沙市注册登记;非独立法人的,其依托企业须在长沙市注册登记。
第二条企业研发中心原则上要求具备或部分具备全球化特征:是企业全球研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大部分过程,人才、仪器设备、资金等研发资源来自全球,研发成果和技术产品在全球推广。
第三条企业研发中心类别:
(一)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是《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在长沙投资设立的全球、全国或区域总部研发中心。
(二)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是央企、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长沙投资设立的总部研发中心。
(三)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是在长企业(含新引进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的总部研发中心。
(四)外资研发中心是由境外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长沙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的创新平台。
(五)保税研发中心是在自贸区长沙片区黄花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开展高新技术研发、高附加值的设计等活动的创新平台。
(六)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是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校院所、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研发机构。
长沙市(芙蓉、天心、岳麓、雨花、开福)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负责人应是本领域全球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150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其中研究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或80人以上;
(二)原则上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
(三)建设期内投资(包括研发和中试场所用地、房屋、设施设备、研发经费等投入,下同)3亿元以上;
(四)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五条申报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100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其中研究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或60人以上;
(二)原则上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
(三)建设期内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
(四)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条申报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二)加大研发设备投入,扩大研发场地规模,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有50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
(三)建设期内新增投资4000万元以上;
(四)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二)原则上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
(三)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四)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申报保税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全职研发及管理人员、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
(二)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设计、研发等活动;
(三)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申报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30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校院所、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人员10人以上;
(二)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
(三)建设期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
(四)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
长沙市(芙蓉、天心、岳麓、雨花、开福)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流程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条市科技局牵头统筹,相关市直部门、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各园区管委会共同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
(一)市科技局作为主管单位,负责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
(二)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主管单位,分别负责属地内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结果分别报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备案。
(三)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作为主管单位,负责保税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认定结果报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研发中心按市政府“ 一事一议”有关规定会议议定。
第十二条扩能、外资、保税、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项目的申报认定按以下程序:
(一)申报受理。主管单位编制并发布年度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指南;项目建设期结束后,项目单位依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要件审核,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评审认定。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论证,主管单位依据评审结果,经会议研究通过,按相关程序行文认定。
(三)上报备案。认定结果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长沙市(芙蓉、天心、岳麓、雨花、开福)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经费支持
第四章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研发中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议定相关事项与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保税研发中心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对奖补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强化事后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重点对绩效目标、预算执行、直接产出和效果等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十八条主管单位对企业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运营情况较差、绩效不明显的,取消其享受企业研发中心政策的资格。
第十九条企业研发中心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财政绩效评价,不得将财政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研发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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