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武汉市企业创新发展申报奖励政策合集(高企、科小、研发机构等)

2023/12/21

今天小编将带大家了解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企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高水平创新平台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科小创新奖等发展政策,看完之后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今天小编将带大家了解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企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高水平创新平台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科小创新奖等发展政策,看完之后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咨询热线:1585519955019855109130v同)

业务范围:工商财税、股权设计、专利商标版权软著、项目申报、软件开发、各类标准制定(参编)、审计报告、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科技成果评价、资质认证等企业服务平台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

政策内容: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 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符合《国家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认定。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 (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 1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 1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比例不低于4%。最近 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及时审核方式进行,全程线上受理。具体要求见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相关政策: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32号)。

(二)高企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政策内容:省级财政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5 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省财政根据实施结果和绩效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事后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即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较前一年度的增量部分。

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为当年湖北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诚信开展科研活动,依法纳税,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3.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并按规定申报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获得奖励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为基数,乘以奖励系数,测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研发投入增量x奖励系数)

2.奖励系数按企业上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 /企业销售收入)设置三档。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 30%(含)的,奖励系数为6%;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介于 10% (含)和30% (不含)之间的,

奖励系数为 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低于 10%的,奖励系数为 4%。3.奖励资金实行分段奖补。根据测算结果,按照 5万元 /档的标准向下取到五万元位。单个企业兑付起点为 5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4.省科技厅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后,按照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由大到小排序,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在专项资金总额内,按顺序依次予以奖补。

相关程序:省科技厅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发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增量奖励的申报工作通知。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湖北省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奖励申报书》:

2.企业上两个年度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上两个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代表性记账凭证;4.企业上两个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和附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政策:省财政厅 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产发 (2023) 60号)。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入库条件和程序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相关程序:企业可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赋予18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相关政策: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 115号);科技部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

(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政策内容: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 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 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 20%的比例给予支持。

相关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 4号)第一条。

(五)支持企业建立高水平创新平台

政策内容:支持规上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企业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 1000万元;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低于 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获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支持: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500万元支持。

相关政策: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 (2018) 28号)第五条;《推进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 (鄂经信科技(2022) 112号)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 70% 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 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 10%助、单个企业最高 100万元发挥科创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支持成长期科创企业以公开竞争、揭榜挂帅等方式,牵头申报技术创新计划重点研发专项,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或共性技术问题。对获得省级重点研发专项立项的科创企业,给予50万元-200万元资金相关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 4号)第一条;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计划 (2023-2025年)》的通知(鄂科技发创 (2023)8号)第九条。

(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政策内容: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每年评审一次。主要条件如下:

1.在本省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0%

3.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通过提名申请、专家推荐等方式申请,提名申请具体流程和材料详见当年省科技厅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

咨询方式:成果与区域处,027-87135349相关政策: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4号)第二条。

(八)强化国有企业创新激励

1加大国企创新业绩考核。

政策内容:完善国有企业考核方式,将国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按研发费用2倍视同净利润加回;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项目或省重点研发计划的,按研发费用 1.5倍视同净利润加回:对其他研发费用,全额视同净利润加回

相关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3) 4号)第九条;《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配套实施方案) 的通知》鄂国资考分(2023)10号

2完善国企科研人员激励机制

政策内容: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有关政策设立激励项目,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对承担财政资金投入科研项目的企业,提取的间接费用可按规定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现有工资总额难以满足的,可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向参与项目的科技人才发放奖金2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任务、引进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且符合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政策适用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科技项目专项奖金、高层次人才”薪酬包”等

相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 54号(九)开展企业积分制试点

政策内容:推广科创企业创新积分信用贷款业务,合作银行以科创企业创新积分评价结果为重要参考,向全省科创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动产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

科创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政策导向、创新能力、技术成熟度、发展前景和加分项”等指标、指标权重和积分计算方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采集基础数据,依托湖北省科创企业”智慧大脑”进行企业创新积分计算。

单户创新积分信用贷款纳入风险补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万元(含),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纳入补偿的贷款额度。

创新积分信用贷款利率参考放款日最近一期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纳入”鄂创融”等专项政策工具名单、创新积分评价结果为”重点支持”和”优先支持”的企业,合作银行可给予一定利率优惠。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创企业创新积分信用贷款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银 (2023) 35号)

(十)湖北省科技创新券

政策内容: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支持范围包括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年每个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 20万元当年有效,先申先兑,逾期未兑付自动作废;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 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享受市 (州)、县 (市、区) 创新券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相关政策: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科技规 (2022) 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