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8
政策依据:《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征集工作》;株洲市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指南!小编现将省级绿色工厂、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流程、材料及补贴政策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株洲市申报绿色工厂、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免费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一、湖南省支持政策
1.对新创建获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单位予以授牌表彰,并依照相关文件给予支持。对于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重点推荐申报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创建碳减排标杆企业,重点推荐申报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对于获批省级及以上绿色园区的,重点在“五好” 园区规划定位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
2.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等有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和园区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往年政策,具体补贴政策以最新政策为准)
3.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创建称号单位,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对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政策依据:1.《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1〕11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9号)。
株洲市天元区
对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型工业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园区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株洲高新区 (天元区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申报条件
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持续运行、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四)企业应高度重视工业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等创建活动,自觉开展节能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
(五)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符合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
创建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园区应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新区、自贸区、省级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
(二)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
(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建立了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三、申报流程
(一)创建单位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相关要求,编制《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作方案》,并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
(二)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的创建方案审核后,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上报的企业、园区创建方案进行审核,筛选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园区,确定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单位,并发布年度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
(三)列入年度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企业或园区,对照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在创建方案实施完成后,对照相应标准进行自评价,并编写《自评价报告》;自评价达到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标准要求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开展现场评价,并编制《第三方评价报告》。
(四)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园区,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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