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2
区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本文将解读苏仙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具体包括郴州市苏仙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补贴奖励及认定条件程序、材料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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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发展质量强区建设,推动苏仙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郴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仙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区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区。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获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经区长授权,由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科工局、区文旅广体局、苏仙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区长审定。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区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区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受理申报材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在行业质量专家、企业优秀管理者中优先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掌握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健康状况良好,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选时,评委会办公室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3名或3名以上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责任制。评审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资格初审、材料评审;
(二)开展现场评审;
(三)撰写评审报告;
(四)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苏仙区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区行业协会推荐;
(三)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向区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报组织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同一质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规定和《苏仙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
第十五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评委会办公室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苏仙区区长质量奖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评委会办公室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通知,公开区长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概述和自评报告,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二)资格初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材料评审。
(三)材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和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材料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委会办公室按材料评审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由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五)审议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召开会议,对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产生区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评委会办公室将区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经查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苏仙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补贴奖励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区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和发展。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并向社会公开。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串通其他组织或个人冒名顶替申报的;
(三)通过贿赂、威胁评审人员等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
(四)评选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的;
(五)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六)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七)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八)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不得将区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保守知悉的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接受区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长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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