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达100万!2023-24年歙县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奖励政策

2023/12/1

歙县在2023年度制定了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最高给予100万的奖励。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奖励政策,有想要申报这些奖励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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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指不涉及新增土地及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实现效益倍增目标,加速产业提档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

 

第四条  建立完善县级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项目库,每年择优实施20个以上投资超1000万元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换代、智能化改造、数字化升级、绿色化转型、高端化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推动企业扩产增效、转型升级、效益倍增,力争每年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15%以上。

 

第五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技改融资贴息。对实施零增地技改项目(纳入“零增地”技改项目库)且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1年期及以上项目贷款用于购置新设备,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1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市级队”、省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改贴息,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高层厂房。对投资新建3层(含3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在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并取得相关建设许可的前提下改造升级为3层(含3层)以上,且单体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全面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技改项目,按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给予50/平方米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对厂房闲置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充分利用闲置资源进行扩能改造,对在园区内租赁低效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给予租金奖励:单个项目年税收超过50万元,且税收达到300/㎡,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4/㎡的奖励;税收达到400/㎡,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5/㎡的奖励;税收达到500/㎡,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7/㎡的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实现效益倍增

1.支持企业营收倍增。对技术改造实施完成的企业,按技改项目投产的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部分,分梯次给予一次性奖补:新增营业收入(较前两年平均值增长部分,下同)2000-4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4000-6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8万元;6000万元-1亿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2万元;1-2亿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2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

 

2.支持企业税收倍增。技术改造实施完成后,税收增幅超过30%的企业,按技改项目投产的第二年税收增长部分,分梯次给予一次性奖补:新增税收(较前两年平均值增长部分,下同)100-3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300-6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600-1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1000-15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500-2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5万元;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

 

第六条  同一事项[含同一项目、产值(营收)等关联指标]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且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30%专项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扣除30%专项资金;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县纪委监委全程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实施,暂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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