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5年铜官区加强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

2023/11/29

铜官区在2023年度发布了《铜官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对来铜官区投资的项目,给予多项奖励扶持,下面就来看看政策详情,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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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须高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高于30万元/亩·年(不含化工项目),其中租赁厂房项目预期税收须高于30万元/千平方米·年。

 

2.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超过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年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新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3.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已具备产业化条件,且拟申报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4. 本地现有企业(利用本地资源型企业除外)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产业转型投资项目达到相应投资规模的,新增部分可比照本政策执行。

 

5.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对我区经济有较大贡献的其他项目,经区双招双引领导小组研究后适用本政策。

 

6. 对于以下项目,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出台精准的扶持和鼓励政策:

 

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新引进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或外商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投资);新引进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新引进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业链条重点环节“轻资产”、高成长性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项目;上市公司项目或已IPO报会的准上市公司项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及北交所);新引进战略投资者投资并购我区企业或盘活闲置资产达到上述投资规模的项目。

 

7. 化工项目不适用于本政策,另行出台相关政策。

 

二、土地厂房保障

 

8. 对于新购工业用地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出让土地面积不低于30亩、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建设多层厂房且容积率高于2.0的项目不受限)。对确需代建厂房的制造业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由园区出资代建厂房。企业可以分期付款或先租后购方式在约定期限内回购厂房,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回购厂房的,回购款第一期支付比例不低于10%,剩余款项以同期银行贷款LPR利率计息。若企业在3年、5年内完成厂房回购,可分别按照利息成本的100%50%比例给予补助。企业购买园区内存量厂房并新建项目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9. 对购买我区内存量厂房(含代建厂房)新建项目的企业,若整体收购完成时限不超过3年、5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对直接整体收购项目按不超过3年计),可分别按厂房销售价格的15%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别在企业成为规上或高新技术企业、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税收标准后按1:1比例分两次兑现。

 

10. 对于签约落户我区的租赁厂房项目,第1个经营年度(开具第1笔经营性税票起计),按实际租赁费用(不超过市场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价,下同)给予100%租金补助。在达到协议约定的税收、投资等要求后,第2-3个经营年度,按实际租赁费用给予100%租金补助,第4-5个经营年度,按实际租赁费用给予50%租金补助。

 

11. 对使用多层厂房项目(含租赁、现有厂房收购及厂房代建项目),根据企业实际装修面积及费用,第一层、第二层及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150/平方米装修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现。

 

12. 对购置我区闲置楼宇(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项目的企业,按楼宇销售价格的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在企业成为规上或高新技术企业、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税收标准(原则上税收不低于50万元/千平方米·年)后按1:1比例分两次兑现;对租赁我区闲置楼宇(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新建项目的企业,3年内按实际租赁费用(不超过市场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价)给予100%租金补助,3年内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100万元,补助资金在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税收标准(原则上税收不低于50万元/千平方米·年)后兑现。

 

13. 鼓励多渠道盘活楼宇。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我区存量楼宇、闲置厂房等进行更新改造用于商务办公等,改造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商业、住宅及附属设施),且改造后入驻率(入驻企业办公面积占楼宇可使用办公面积之比)达到70%以上的,按照3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资金在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税收标准(原则上税收不低于50万元/千平方米·年)后兑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 对于新引进项目,在我区内租赁人才公寓及临时办公用房的,可按年租赁费用10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以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15. 鼓励企业自建多层厂房,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自建厂房的,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及以上,可按5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标准给予项目厂房建设补助。对于企业新上项目改建现有厂房并适用本政策的,改建厂房参照上述政策给予支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6. 对于新购置设备1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本政策适用标准的新引进项目,其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标准后,可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额分别给予5%10%15%比例的设备投资补助。

 

政策补助期限为3年,补助资金分别在项目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兑现,对适用更高补助标准与已兑现标准形成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兑现时一次性补充兑现。

 

17. 对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含)-2亿元、2(含)-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参照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30%40%50%比例的金额,给予项目建设补助。

 

18. 对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区主导产业规划的市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入我区项目,若项目第一个经营年度内主营业务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整体搬迁补助。补助资金就高不重叠适用。

 

19.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且亩均税收达到协议约定的新引进项目,可分别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5%(不含土地价款)给予补助。

 

固定资产补助资金分别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和达到约定亩均税收标准时按334分三次兑现。

 

四、财政贡献奖励

 

20. 对于新引进的工业项目,约定的建设期间内,对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1. 新引进的项目,自经营年度(原则上以开具第一笔经营性税票,下同)起,连续8年给予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奖励。从项目投产或运营后第四年开始,达到约定税收标准,成为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继续享受后续奖励政策。

 

22. 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商务租赁、文旅大健康、人力资源等)、现代农业项目,自经营年度起,企业年纳税在100万、20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的60%70%奖励。(本条政策与第21条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3. 自项目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纳税分别在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名、5名、8名、11名高层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所得和个人股权交易所得形成区级可用财力部分全额奖励。

 

五、金融扶持

 

24. 对于新引进的万级及以上洁净厂房(含AGMP厂房)装修改造项目(且项目未享受本政策第11条装修补助政策),根据项目实际装修或改造厂房面积,可由国有平台公司及其关联基金公司以市场化方式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扶持债权投资。

 

投资资金到位时限:企业主要装修材料进场并正式开始厂房装修或改造后,支付比例不超过20%;企业装修或改造完成前,根据现场进度,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80%;企业厂房装修或改造完成,首批设备进场并开具第一笔税票后,支付剩余投资资金。

 

投资资金定向用于铜陵项目建设,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按同期银行LPR利率计息。存续期内,优先使用该项目可享受的政策性奖补资金偿还,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对债权产生的利息,达到约定税收标准后,可给予全额贴息补助。

 

25.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引进项目,区内下属平台公司及其关联基金公司可以股权、债权、委托担保、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不为第一大股东),期限不超过5年。

 

26. 对新招引项目厂房建设及装修、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若银行已提供借款期限1年(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LPR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含中央、省、市区其他政策性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其他奖励

 

27.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相关兼并重组政策,对市外投资主体并购重组我区现有“亩均效益D级企业”及“闲置楼宇企业”的,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且项目实施地在我区的,在“亩均效益D级企业”及“闲置楼宇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买受人代“亩均效益D级企业”及“闲置楼宇企业”缴纳的欠税、滞纳金等费用,以及买卖双方在“亩均效益D级企业”及“闲置楼宇企业”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缴纳的税款,所形成区级财政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兼并重组后,原则上以被兼并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重组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28. 外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除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外,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FDI到位资金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按年度FDI到位资金的2%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七、附则

 

29. 适用本政策的项目须与铜官区政府或下属单位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原则上由项目落户单位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重大项目报请区委、区政府研定后签订投资协议。签约项目投资强度、税收标准等指标须符合市、区及本政策有关要求;自项目投产之日起须在铜官区持续生产经营10年,否则可收回已兑现的扶持政策;在财政贡献奖励政策期内,项目公司在本政策范围内享受的各项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在铜官区内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

 

30. 对于适用本政策“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由项目落户载体单位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定;对适用市级招商政策“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定。

 

31. 除特殊注明外,本政策中涉及到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对于新引进外资项目,涉及到政策适用条件及奖励标准的,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32. 除第17条外,本政策适用条件中涉及到的固定资产投资认定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累计额(第17条项目建设补助适用条件以企业项目备案的固定投资总额为准);固定资产奖励资金兑现基准为企业在政策期内开具的相关票据累计额。

 

33. 本政策涉及到的项目建设及政策适用认定标准为:

 

1)开工:企业自建厂房项目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队伍进场并已实施基础开挖等施工作业,租赁厂房项目(含代建项目)须装修材料或生产性设备进场、装修施工队伍已进场施工作业,且已开具项目建设所需的装修施工材料或设备采购票据。

 

2)投产(运营):制造业项目须主产品(以立项备案表明确主产品范围)产线运转且产品下线,并开具第一笔主产品销售票据;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须入驻办公、业务开展,且开具第一笔主营业务销售税票。

 

3)洁净厂房装修改造项目认定:洁净厂房建设须满足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的设计及建造规范,其中万级及以上洁净厂房装修面积占厂房装修总面积的比重不得低于80%。装修改造完成后,项目公司须提交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洁净厂房评估报告。

 

34. 本政策实施中,国家、省、市、区出台的专项政策和行政服务措施比之更优惠、更便利的,按照更优惠的政策及更便利的行政服务措施执行,但同项政策(除特殊注明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作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指导性意见,具体以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内容实施。

 

35. 给予招商引资容错免责。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36. 实行区内招商项目税收分享。对区内新引进的项目,因受本单位区域资源限制,不宜落户于本单位区域的,由项目引荐方推荐落户到区内其他单位的,实行税收收益分享。即自该项目形成税收贡献年度起,5年内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部分的税收(扣除政策兑现奖励后),项目引荐方载体单位和项目落户方载体单位,按5:5的比例分成。

 

37.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由区双招双引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后,《狮子山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区政办〔20216号)同时废止,已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明确适用该政策的项目在政策期内继续适用原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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