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奖补政策合集!各类惠企、补贴项目申报要求规划汇编

2023/11/17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奖补政策合集!各类惠企、补贴项目申报要求规划等详细内容整理汇编,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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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坚持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国家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发展

(一)鼓励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对出具智能制造初步诊断报告的智能制造服务商,经评定按照每服务1 家企业补助 2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试点企业采购并使用的系统解决方案,经评定后一次性给予试点企业采购的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 5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采购工业软件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试点企业,按照采购价格的 30%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市本级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 (示范车间) 的, 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对经认定的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按产品实际售价的10% 给予生产企业补助,关键零部件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单台 (套) 产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 《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内装备产品,按获得中央财政保险补偿的25% 进行配套。

二、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对工业互联网平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示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给予配套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纳入到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计划且通过项目验收的, 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照企业承担34%、平台优惠 33%、财政补贴 33% 的比例, 对购买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对获评优秀工业APP 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评工业APP 创新应用示范企业的, 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获评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 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APP 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有较好应用效果的行业级标识解析二级服务节点建设项目、集成创新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三、支持发展优势新兴产业

(一)支持发展工程机械先进制造业。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基地牵头组建单位(每年度不超过2 个),按照上年度基地建设费用的 30% 给予补助, 每个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 200 万元的配套支持。对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和机构, 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和机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订、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并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并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的单位按照相应奖项的 50% 执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 每项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单位,每项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工程机械国内外展会进行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对牵头建立海外协同备件库、公共物流平台、公共人力平台和公共金融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每个项目建设费用的 30% 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牵头组织开展管理升级等活动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 50% 的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二)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对集聚效益明显、产业布局合理、应用成效显著的示范园区,视其集聚企业数量、产值增长幅度及税收贡献力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和“双创”平台等载体的,每个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落户长沙的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按其落户实收资本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金额按照企业首次达到条件时的实收资本进行核定,按 4∶3∶3 的比例分 3 年兑现。对人工智能领域高端人才(团队) 来长沙创新创业的, 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资金资助;企业获利后,依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连续 3 年市本级实得部分 100% 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外知名院校来长设立研究机构、创新中心的,按照产业贡献度每家最高给予 1 亿元的支持。对软硬件投入达到 500 万元 (含) 以上,且用户数不低于 20 家的创新支撑平台,按平台软硬件投资额的 30% 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平台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对企业采购平台服务的, 按实际采购费用给予 30% 补贴,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参与制定人工智能领域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人工智能重大专项、典型案例、创新项目等,按照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分别给予企业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认定为人工智能重点企业的,按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 20% 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建设供需平台的单位,视平台建设投入及对接成果,给予年度运营经费 30% 的补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及场景 (每年评定 100 个),给予投资主体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及服务部分投资额度 20% 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给予技术、产品及服务提供商实际研发投入 30% 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每引进 1 名人工智能领域世界级领军人才落户长沙的,给予单位和被引进人才各 100 万元补助。每引进 1 名国家级人才落户长沙的,给予单位和被引进人才各 50 万元补助。对成功建成专业和学科的学校和学院, 给予每个专业和学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培养合格并在本地就业的职业人才, 按每名1000 元标准给予培训院校补助, 每所学校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培养合格并在本地就业的职业人才,按每名 1000 元标准给予民间研发培训机构补助 (每年 2—3 家), 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按照本科生每人每月 1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月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补助人数不超过企业用人规模的 20%, 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应纳税工资薪金 30 万元(含) 以上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 50% 予以特殊人才奖励。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在长沙市人工智能企业中非薪金收入 (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及收入),按其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市级实得部分 80% 予以奖励。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单笔实际融资总额的 10% 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笔最高支持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在长沙设立人工智能相关产业基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在基金退出时, 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 500 万元(含) 以上的, 按其实际金额的 80% 给予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团队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年度贷款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贷款利率的 50% 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给予 50% 的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建设长沙市人工智能产业信息中心,每年给予 50 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支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对建设重大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平台建设费用30% 的补助, 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平台投入运营前 3 年,按实际产生服务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集聚效益明显、产业布局合理、应用成效显著的示范园区,视其集聚企业数量、产值增长幅度及税收贡献力度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10 亿元及 50 亿元的,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500 万元及 1000 万元奖励。对落户长沙的网络安全龙头企业,其实际到位资金额达到 1 亿元 (含) 以上的, 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补助结合, 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 10%、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同时分别按 200 平方米、150 平方米、100 平方米标准以区域同期市场均价给予全额购房补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结合, 对经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可给予 1000 万元项目资助;特别重大的, 最高可给予 1 亿元项目资助。对入选市级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的,根据人才类别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网络安全领域军民融合科研人才自主择业在长沙创新创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创业团队项目给予 100 万元启动资金。对主持制(修) 订国际、国家标准和制定地方标准的网络安全企业或机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投资规模在 5000 万元 (含) 以上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视项目规模和重要程度择优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1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在长沙市注册并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 分 3 个阶段给予总额 200 万元补助。对获评基于PK 体系的行业产品示范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研发投入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对在网络安全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及企业,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来长落户的一、二、三等奖获奖团队或企业,再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支持,其中重特优秀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落户奖励。

(四)支持北斗应用。对重点支持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北斗应用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5%—10% 给予项目建设主体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新研制的北斗系统、设备及产品 (含原有产品升级改造) 的首笔订单,按销售收入的 20% 给予奖励, 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本地生产的北斗系统、设备及产品,按年度销售额的 10%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采购本地北斗系统、设备及产品的企业, 按采购金额的 15% 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北斗应用创新重点任务攻关成功的单位,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30% 予以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基于北斗应用的平台,按平台上一年度运营经费的 30% 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建设省级公共技术和研发创新平台的单位,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 10% 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并给予工作成效突出的平台年度运营经费 10% 的补助, 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建设国家级公共技术和研发创新平台的单位,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 20% 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并给予工作成效突出的平台年度运营经费20% 的补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五)支持发展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对企业的晶圆(MPW) 试流片、全掩膜 (FULL MASK) 工程产品首次流片、购买IP 核费用, 分别给予实际交易额 60%、50%、50% 的补助, 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企业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材料、芯片、关键零部件及设备的,按照采购金额的 10% 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择优评选一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示范应用项目技术、产品及服务提供商实际研发投入 30% 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实缴 1 万元/年以上的 (含),按其个人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的 100% 予以奖励。奖励平台招商,每年招商签约落地的项目达 10 家的 (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 20 人,购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给予 200 万元奖励,每超过1 家增加 20 万元,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落户长沙的国内外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企业, 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达到 1 亿元 (含) 以上的,按其实收资本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金额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收资本进行核定,按 4∶3∶3 比例分 3 年兑现。对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领域高端人才 (团队) 来长沙创新创业,可给予每个高端人才 (团队) 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资金支持;其创办的企业获利后,根据其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给予连续 3 年 100% 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六)支持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聚焦软件重点方向拓展场景应用,对揭榜成功的单位,按照揭榜任务实际研发投入的30% 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软件业企业主营业务

收入首次突破1000 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 100 人、5000 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 200 人、1 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 300 人、10 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 2000 人、50 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0000 人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50 万元、

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数。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国家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鼓励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出台配套措施,每年依据产业集聚区对年度新入驻软件业企业租金、购房、装修、物业管理费补助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长沙高新区 10%,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 20%),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长沙高新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

过500 万元。

(七)支持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对新认定的市级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0 万元奖励。国内外知名移动互联网企业总部落户长沙 (含设立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对实际到位资金额达到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首次纳税后,按其实收资本的 5% 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对移动互联网公共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投资费用 (仅包括软硬件设备投资和人员费用,不包括基建投资) 2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及场景 (每年评定 50 个), 给予企业不超过相关投资额度 20% 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上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项目资金补助。对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会活动,按不超过展位费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支持园区、企业、机构等在长沙举办行业峰会、赛事活动,给予20 万元—100 万元补助。

(八)支持发展食品产业。对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达到200 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 1% 以上的食品企业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5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 1.0% 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0 亿元—50 亿元〈含 10 亿元〉 的企业为 1.5% 以上, 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10 亿元〈含 5 亿元〉 的企业为 2.0% 以上,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下的企业为 3.0% 以上),按年内研发经费投入较上年度增量的 20% 进行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食品企业,奖励 2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食品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创新中心”的食品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新创建省级品牌示范企业、省工业质量标杆企业、省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的食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认定的大中型和小型智能制造标杆食品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接受标杆企业技术输出并进行智能化改造,且达到设计目标的,按每家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给智能制造标杆企业。鼓励“500 强”企业对长沙食品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其销售结算中心设在长沙市、且在长沙市注册法人并纳税的, 兼并重组项目完成后,按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中介服务费用的 30% 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食品企业兼并重组交易金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照兼并重组金额的 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亿元、3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食品企业 (单家企业仅认定一次),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设备投资达到 2000 万元或 5000 万元以上的食品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300 万元的设备购置补助。

(九)支持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对世界500 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长沙设立地区总部且持续经营 1 年及以上,按照公司注册资本 (指实收资本) 的 1% 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世界 500 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长沙新投资 1 亿元 (含) 以上的生产项目,按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 3%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生物医药领域权威专家带技术团队和创新引领型成果首次进入长沙市内产业化的项目,按照该年度项目实际投入的 5%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年度中药产品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的制药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对年度药用原 (辅) 料产品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 亿元、5 亿元的制药企业, 分别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对年度医疗器械产品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10 亿的制造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对符合条件且区县 (市) 人民政府已投入经费支持的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研发仪器设备该年度投入的 30% 给予奖励, 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对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1000 万元、1500 万元奖励,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对中药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400 万元、800 万元奖励,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的, 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完成一致性评价获生产批件的品种投入生产并销售给予奖励 100 万元/个。完成一致性评价获生产批件的省内前 100 个品种,奖励 200 万元/个 (含省内奖励)。全国前 3 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奖励 500 万元/个 (含省内奖励)。对在长沙市取得相应注册批件且在市内实施产业化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在 1亿元以上 5 亿元以下的,按该年度实际投入的 5% 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项目总投资 5 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在长沙市实现产业化的, 每个品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长沙市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的许可产品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分品种按实际交易费用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 的 10% 给予奖励, 每个品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的独家品种,给予每个产品 2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欧洲统一 (CE)、世界卫生组织 (WHO) 机构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 5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药品单个品种年销售量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

高不超过500 万元。对医疗器械单个品种年销售量首次突破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采购市内生物医药企业生产产品且年度采购额首次突破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本地医药流通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十)支持发展新材料产业。对新材料检验检测实施专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检验检测实际支出费用的20%,单个企业同一年度专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四、鼓励创新创业

(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获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获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 制造业创新中心” 的, 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企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 万元奖励。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高层次人才新创办的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 万元、2000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的,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和区县 (市) 级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 2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300 万元。高层次人才携带核心成果加入企业转化起, 实现年营业收入同比首次增加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的,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量部分的市级和区县 (市) 级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 最高分别不超过 2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300 万元。对自主择业在长沙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按照一类、二类、三类标准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奖励。

对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 万元资金奖励。

(三)设立“高管人才奖”。对上年度长沙市税收额居前且当年税收增速高于长沙市GDP 增速的制造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每家企业不超过 6 名),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的 50% 予以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企业奖励对象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缴税金市级分成部分的10%。

五、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一)鼓励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应用。对生产过程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油墨产品,以及清洗剂、胶粘剂、润版液等原辅材料产品的印刷包装企业,按当年度购入发票额分别给予 15%、30% 的奖励。对生产过程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原辅材料产品的工业涂装企业 (车辆、机械设备、集装箱制造,家具制造),按当年度购入发票额给予30% 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二)鼓励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评定为当年度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按每家企业10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评定为当年度的市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按每家企业 20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六、支持本地产品市场拓展

鼓励本地产品采购。对首次采购长沙市创新创意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售价的10% 给予补助,产品售价 1000 万元以下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产品售价 1000 万元以上 (含) 的大型成套装备,最高可补助200 万元。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本年度有在建(含新开工)的技术改造项目,且产生实际技术改造投资,同时本年度内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企业发展的,按照本年度实际获得银行贷款额的2% 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该政策有效期1 年)。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小巨人企业, 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 (按 1 年期折算) 3% 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 3% 以上 (含 3%) 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年度研发费用 (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计算) 10% 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每家合作银行基金项下贷款池余额的 10% 为限负代偿责任,支持合作银行对长沙市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

(三)支持企业入规。对新建新投产入规工业企业,按每家10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小升规”工业企业,按每家 10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实施工业企业“ 倍增计划”。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过500 万元,并承诺未来 3 年内企业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的工业企业, 前 3 年由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企业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50%,给予奖补;第3 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照企业3 年税收增量市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补。

八、强化招商支持

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生产设备投资15 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达产后,由市级财政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 万元。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同类政策按最高标准执行。对已出台的涉及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全面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加大长沙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引领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省会战略支持长沙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2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3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长发〔2021〕21号)等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完善全市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工作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引领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全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2%以上,投入总量达到570亿元,投入强度达到3.35%,基础研究支出占全市研发经费比达到10.5%。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7600家,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200家,进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达到65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2.5%。

到2026年,全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700亿元以上,投入强度达到3.5%以上,基础研究支出占全市研发经费比达到12%。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9000家,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00家,进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达到85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5%,培育科技领军企业50家。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分级建立健全企业培育库,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应评尽评。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培养一批“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重点研发计划每年资助不少于400家企业的研发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对纳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研发投入有关奖补政策给予支持,对围绕企业核心技术布局1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企业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经认定后给予50~100万元经费支持。建立“准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清单,加快推动“高入规”“规升高”,支持研发能力强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自建研发机构、研发平台,申创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倍以上的,申报重大专项、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人才等予以优先立项和推荐。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园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企业。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建设研发中心等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推动科技领军企业研发机构、研发平台全覆盖。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以及“揭榜挂帅”项目等。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校共建校企联合实验室,强化企业基础研究投入水平。建立长沙市领军企业科创板上市预备库,加强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跟踪服务,支持开展研发活动,成功上市的按政策奖励。加快制定长沙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科技领军企业5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4.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政策激励。鼓励规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一级建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准备金制度,从制度上保障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和稳定;鼓励规上企业规范研发经费会计账管理,建立研发项目台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前3个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达到30亿元、10亿元、3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符合现有人才政策的可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鼓励国有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和创新研究,落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将研发投入强度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考核。支持企业申请省级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对企业自主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纳入“两型”产品目录,对目录内产品予以采购、评审优惠政策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智能装备等领域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总量前200名且有研发增量的企业申报科研项目时予以优先立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1.强化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基础研究。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支持高校依托优势领域建设创新研究院,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继续实施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每年分别支持研发经费投入排前10名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项、3项、5项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加大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研发投入政策激励。分别对高校及附属医院、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总量前30名且有研发增量的单位申报科研项目时予以优先立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研发和奖励报统工作相关人员。研发投入3亿元以上的高校、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申报重大专项、创新平台及其他相关科研项目时予以优先立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进一步深化市校(所)创新发展联盟工作机制,加快搭建“两单两库一平台”。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或参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择优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支持。鼓励高校院所、医疗机构与企业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联合园区、企业等主体组建实体化的技术转移转化基地,加快推动先进成果技术在长就地转化,工作绩效突出的优先认定为市技术转移转化基地并给予相应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三)构建高水平研发服务体系

1.精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系统和科技企业大数据库,梳理“拟申报高企”分类企业名单,加大“升高”重点企业培训力度,推动高企奖补兑现采用“非申即享”的全线上确认模式。综合运用科技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科技保险等措施,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提升研发投入服务水平。建立全市研发经费管理系统,加强研发经费数据的跟踪管理与服务。按照应享尽享原则,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培育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层级、行业、类别对研发经费投入重点主体实施“一对一”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加强研发投入监测评估。针对区县(市)、园区和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投入监测评估,加强结果应用。对规上企业、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研发投入给予奖励,实行省、市两级差异化奖补政策,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研发和奖励报统工作相关人员。将研发投入纳入市对区县(市)、园区真抓实干、绩效考核核心指标进行评价,对年度研发投入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激励。市级财政产业科技资金重点向研发经费投入大、研发经费占比高的企业倾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4.部门联合加速专利审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指导企业优化知识产权布局,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支持进入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缩短相关领域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周期,推进实现成果“专利化”。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二)细化职责分工。市科技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全面统筹协调职责,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协调同步推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按市级组织构建优化相关推进机构,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服务支撑作用,结合数字技术等高效手段,加强政策宣贯和培训辅导。

(三)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确保市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快速增长。科技部门要统筹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加强对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领域财政科技引导资金投入。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积极性,不断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水平。

(四)强化考核监督。细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将全社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任务,及时跟踪督导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长沙市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长沙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激发消费活力

(一)鼓励购车购房等大宗消费。推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财税补贴工作实施细则》落地落实,对全市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买卖进行财税补贴,提升市场活跃度,促进非住宅商品房市场交易。实施2023年市汽车促消费活动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传统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奖励。落实省关于新能源乘用车资金补贴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政策,带动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力争2023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量达到70万辆。全面推广成品油智慧税控监管。(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文旅消费恢复提振。发放400万元文旅消费券,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给予30万元的促消费活动补助。开展2023年度十佳文旅消费项目评选,获评项目各奖励10万元。对符合条件且纳入全省文化旅游商品目录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休闲旅游街区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广电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商贸市场主体发展和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会展服务企业(不含工程类企业)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会展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培育打造一批质量品牌标杆,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评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覆盖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参照执行);获评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会展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促消费活动和消费补贴力度。深入开展“2023消费提振年”系列活动,精心策划四季主题促消费系列活动,持续举办“福满星城”购物消费节,创新打造“城市嗨卡”,组织银行机构开展“新支付 兴长沙”数字人民币消费节主题活动,发放4000万元数字人民币满减消费券。全市各单位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多场景多用途消费卡形式发放年度工会福利费。引导在长银行机构按照监管要求,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大招大引强力度。设立全市招商基金,重点投资智能制造、数字经济、开放型经济等与长沙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项目。聚焦“1+2+N”先进制造业集群和22条产业链发展需求,发布2023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清单。对“三类500强”企业来长设立集团总部、世界500强企业来长设立中国区总部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鼓励“三类500强”企业来长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对其在长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返乡创业、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聚焦省在长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双五工程”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加强“五个一”调度机制和“六张清单”台账管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实现545个市重点项目全年投资完成率120%以上。对中央及省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项目尚未落地的,组建工作专班,实行全流程、全周期跟踪指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争取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前期工作经费。坚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项目选址选线,顺利推进项目立项后用地报批。开辟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发布市2023年重点建设项目机会清单、市2023年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场景清单,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项目要素保障。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拓展用地指标来源。对纳入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由市级统筹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政策补助资金,力争实现中央预算内资金2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200亿元以上。积极搭建政企银对接平台,加大重点项目融资推介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金融合作,积极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第三轮“三高四新”融资专项,力争实现政策性银行全年在长授信额度800亿元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盘活存量资产资源。持续推进国有“三资”清查处置,积极争取省级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推动基础设施REITs破局,我市成功发行首单基础设施REITs的市县(区)国有企业以及注册地在长的民营企业,并将募集资金继续投入在长项目的,可按其发行规模的0.5%给予原始权益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市财政和募投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各承担50%。将基础设施REITs产业有关咨询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优化利用、作价入股、自主、联营、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对市属国企存量土地(含划拨土地)进行改造开发,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定房地产领域投资。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短期偿债压力。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和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房地产防风险项目的资产处置、项目并购。进一步健全保障房、刚需房、改需房“三房”政策体系。探索城市更新等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用足用好住房租赁政策,可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社会房源作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各类群体租赁住房需求。争取各类房地产市场改革试点落户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公积金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外贸扩容提质

(一)支持外贸企业“走出去”。组织“千企百展抢订单”行动,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实地参展、线上参展、代参展等方式赴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展位费等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支持上限为5万元,最多支持4个展会。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培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实施汇率避险“两免一补一优惠”政策,对企业通过合理运用远期结汇、人民币外汇期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管理汇率而产生的手续和服务费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外贸信贷投放规模,对外贸供应链平台为服务产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贸易项下融资贷款利息,按照50%的标准给予贴息支持,最高可补贴200万元。支持将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外贸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会展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外资项目“引进来”。举办“投资长沙年”活动,赴境外开展系列招商活动,全年引进和培育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标志性项目9个以上。落实重点外资项目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发挥重点外资项目专班作用,铺排60个以上重大外资项目,常态化开展存量外资企业走访服务。(市商务局负责)

(三)鼓励外贸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培育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产业带、产业园、孵化中心、集货仓和公共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带,最高可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最高可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自建或合资建设运营符合认定标准的省级公共海外仓运营主体企业首年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金,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开放平台赋能增效。鼓励部门(单位)、企业、高校、专家智库、协会机构等围绕自贸区长沙片区制度创新开展专题研究,对形成实质性创新成果的,每个研究课题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省内具备条件的区域与自贸区长沙片区开展协同联动,分批建设协同联动区。对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成效明显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延长支持年限。打造国际商务商事集聚区,力争落地5个国际商事商务机构。(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推动产业升级

(一)支持企业“升规”“上市”。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对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一次性奖励30万元;“小升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和第四年如不发生“退规”,再分别奖励10万元,共计奖励30万元。对在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分3个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上市费用奖补。其中,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奖补;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300万元奖补;第三阶段为企业上市发行后,给予100万元奖补。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补400万元。对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我市的企业,登陆境外主板并实现融资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上市费用奖补。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且完成定增(含优先股)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挂牌费用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和“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部、省、市级优秀工业APP、工业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人工智能重大专项、典型案例、创新项目等,按照上级奖补资金予以配套,国家级、省级项目配套资金最高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奖励可以累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对于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等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并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市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3年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最近一轮实际融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且投后估值分别达到50亿元、20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B、C类高层次人才。力争到2025年,全市独角兽企业达10家、独角兽培育企业达30家、独角兽种子企业达100家,瞪羚企业达100家、瞪羚培育企业达300家。(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落实省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倍以上的,申报重大专项、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人才等予以优先立项和推荐。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园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每个“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配套金额3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市杰出创新青年人才培养经费包干制和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创新空间。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给予研制单位奖补。对工程机械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0万元配套支持。向经组织认定和批准筹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揭榜挂帅”的模式发布前沿、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项目;对承担上述项目的单位,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事前列入扶持计划,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按扶持计划予以支持,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给予单个项目经审计认定总投入的5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发布市2023年科技创新供需清单,助推科技成果高效对接和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生产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达产后,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2000万元。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贡献奖补政策,引导消费品工业企业积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支持企业申报认定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通过标杆引领示范带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五好”园区建设。对综合评价排名首次进入全国前十的园区奖励1000万元、首次进入前三十的园区奖励500万元。对省“五好”园区评价总分排名前三的园区奖励200万元,排名前十的园区奖励100万元。对亩均效益考核年度完成值及提升幅度均排名前三的园区,在项目平台建设、资源要素保障、人才培养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纳入新型产业用地试点。对园区新引进计划投资额在20亿元(含)以上、生产设备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购置生产设备金额的10%给予园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支持园区先行先试,按照整体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一企一策”方案。制定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指导意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成果运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助企纾困解难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在长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对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有延期需求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无还本续贷、还旧借新等方式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补贴,对融资担保公司平均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低于2%(含)的,按其当年收取的综合融资担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额度予以补贴,单个融资担保公司当年获得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支持辖区内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积极支持科技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农村金融、绿色金融等发展。(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延续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助力企业稳岗拓岗。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统筹推进线上线下招聘就业服务活动,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用能和物流保障。加快能源项目建设,开工建设一批新能源发电项目,积极推进电力“630攻坚”。优化电力负荷管理,全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积极争取天然气合同气量增长5%以上,推动储气设施建设,全力保障企业用气需求。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高标准物流仓储总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消防规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对新(改)建多温冷库、智能化冷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符合消防规定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加快物流数字化、智慧化、标准化建设,对年度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长沙航空货运发展,认真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内航空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1〕26号)、《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航线发展管理和财政资金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商口物〔2022〕4号)文件要求,按标准分别对国内和国际航空货运给予奖补。支持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积极建设中欧班列货运集结中心,按省人民政府明确的标准对中欧班列运营平台给予补贴。降低口岸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对港口和铁路部分经营性收费查验、平移、过磅、插电、提退关箱、理货理箱、熏蒸消毒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国网长沙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省、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与原有其他政策条款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支持,不重复享受。

各相关单位要于2023年4月30日前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政策兑现。结合“万名干部进万企”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季活动,持续推动“送政策、解难题、优服务”,切实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长沙开好局起好步。

长沙市支持国家智能制造先行区创建若干政策(试行)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深入推进智能制造赋能工程,加快创建国家智能制造先行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对经认定的市级智能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一次性给予研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智能化技术改造系统解决方案设计

鼓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积极面向企业提供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系统解决方案。对符合条件的系统解决方案,一次性给予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开展智能制造试点企业分级工作

参考长沙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价系统报告,对每年申报政策支持的企业,根据智能化建设实际效果调整企业等级,将企业由高到低分为A(引领级)、B(优化级)、C(集成级)、D(规范级)、E(规划级)5个等级。参与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典型应用场景等项目评选的企业必须为D类及以上级别。参与市级智能工位项目评选的企业必须为E类及以上级别。

四、支持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建设

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建设智能生产线及智能车间,实现精益生产、敏捷制造、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打造智能制造标杆。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车间)。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市级示范工厂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原则给予奖励。

五、支持智能制造场景打造

鼓励企业推动5G、工业互联网、数字孪生、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在设计、研发、生产、仓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环节,打造一批智能制造典型应用场景。对新认定的市级典型应用场景,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对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市级应用场景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原则给予奖励。

六、支持智能工位建设

鼓励企业围绕生产流程优化与工艺流程再造,推进单个工位的智能化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工位,实现单个工位自动化、设备联网、数据采集及设备之间数据互联互通。经认定,对建设3个及以上智能工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七、引导企业加大智能化技术改造投入

鼓励企业采购设备、软件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设备、软件采购额1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若干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6号)同时废止;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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