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条惠企政策!2023-25年铜官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

2023/11/15

为进一步提升铜官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推动商贸业提质增效,聚焦培育新兴业态、有效激发消费潜力、全面促进商业繁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结合铜官实际,特制定铜官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下面就来详细了解具体奖补政策,如果你想申报这些奖补资金,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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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铜官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和依法统计的商业经营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提供商业发展支持的镇办社区、园区及有关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壮大商贸流通主体

 

1.鼓励新开商贸企业月度入限,对新注册批零住餐法人企业投入运营后在月度纳入限上的,按照当年进限3个月以上3万元、进限6个月以上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正式联网直报的月数为准)。〔免申报〕

 

2.鼓励商业载体推动商户达限纳统,引导城市综合体、主题楼宇、综合商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统一经营管理单位共同推进企业纳统工作,对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每增加1家月度新增限上批零住餐独立法人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该款政策年最高奖励20万元,超限时以同比例递减方式兑现(指本项政策奖励设置总上限,申报企业奖励总额超出限制时采用同比例递减方式下调奖励额度,下同)。

 

3.鼓励推进“个转企”、“分转子”和“产贸分离”。鼓励连锁门店“个转企”,支持统一品牌的生鲜店、便利店、餐饮店等个体户门店实施连锁经营,对设立企业主体(指放弃个体户独立经营模式,转而调整为分公司的连锁店模式,且连锁门店不少于2家)纳入限上且年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指正式联网直报的纳统年度),给予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分支机构“分转子”,支持外地企业在我区经营的分公司(产活单位)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子公司,对外地企业在我区的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上且年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指正式联网直报的纳统年度),给予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农业、工业、服务业企业实施“产贸分离”,支持其在我区分离注册商贸法人企业,对首次成功纳入限上且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或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指正式联网直报的纳统年度),给予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政策与第14条不重复享受。

 

(二)推动商贸业提质增效

 

4.鼓励商贸企业稳中提质,对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且不低于15%的,按照批发零售业3万元、住宿餐饮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当年零售额(住餐业商品销售额和餐费收入视同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且不低于10%的限上企业,净增零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奖励0.5万元,净增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1万元,净增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净增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该政策与市级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免申报〕

 

5.鼓励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在企业扩大网络零售规模和招引优质电商主体方面给予针对性支持,具体如下:

 

1)支持限上企业扩大网络零售规模,对限上企业年网络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0%以上且净增网络零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其净增网络零售额的2.5‰给予奖励(向下取整至千元),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20万元,该款年度奖励限额50万元,超限时以同比例递减方式兑现。

 

2)支持招引优质电商企业,对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我区的电商企业成功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其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当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其不超过300㎡、500㎡、800㎡、1200㎡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租金的80%(按可补贴面积与单位价格计算,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月),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20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可连续享受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最多补贴三年。该款与上款净增网络零售额奖励不重复享受,与本办法第14条不重复享受。

 

6.鼓励商贸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在我区注册并拥有10家以上直营店铺的便利店、水果店、花店、蛋糕店、医药店等连锁企业,以及拥有5家以上直营店铺的生鲜、餐饮、家政、理发、修理、洗染等连锁企业(限上、规上企业不受直营店铺数量限制),按照当年新增50㎡以上(含)直营门店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市外新增的50㎡以上(含)直营门店,按照1.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奖励企业应符合品牌连锁店“六统一”要求: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该政策与市级连锁店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促进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7.鼓励对外贸易加快发展,对当年进出口增量达50万美元以上企业,给予其增量部分每美元0.02元(人民币,下同)的物流费用支持(向下取整至千元),单个企业年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该款年度支持限额100万元,超限时以同比例递减方式兑现。〔免申报〕

 

8.鼓励企业抢订单拓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参加省市商务部门推荐的境内外展会,对已获得省市商务部门展会补贴的企业,区财政按照省市补贴的差额部分给予参展企业全额补贴(向下取整至千元),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该款年度奖励限额50万元,超限时以同比例递减方式兑现。

 

9.鼓励跨境电商集聚发展,在跨境电商企业入园和园区发展方面给予针对性支持,具体如下:

 

1)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入驻铜官数谷等跨境电商园区,对园区跨境电商经营单位当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不低于20万美元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其每美元0.01元奖励、其中增量部分给予其每美元0.03元奖励,单个单位年最高奖励10万元,该款年度奖励限额100万元,超限时以同比例递减方式兑现;对园区跨境电商实绩企业当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其地方财力贡献部分80%的奖励,该款与上述交易额奖励不重复享受。

 

2)支持铜官数谷等园区招引、培育、孵化优质跨境电商主体,对园区当年新增的跨境电商实绩主体,按照0.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支持园区跨境电商发展提质增效,对当年园区跨境电商交易额净增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款年度奖励限额30万元,超限时以同比例递减方式兑现。

 

(四)加快商业高品质繁荣发展

 

10.鼓励首店经济发展,支持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入驻我区,对国际一线品牌在我区开设首家实体门店(含专柜)的,分三年给予其运营方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内知名品牌在铜官区开设安徽首店、铜陵首店的,分两年分别给予其运营方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品牌方未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单位,资金奖励对象将调整为品牌进驻的街区、商场运营方。该政策与第14条不重复享受。

 

11.鼓励举办消费促进活动,支持重点企业和商协会在我区举办购物节、IP主题展览、节庆集市、集中展销等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对在区商务局备案并同意举办的消费促进活动,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费用和活动营销(含线上线下)费用等支出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一年至多享受两次;对承办铜官区政府主办的各类综合性消费促进活动,按活动支出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该款政策年奖励上限为30万元,超限时以同比例递减方式兑现,原则上每月仅择优支持一个活动。

 

(五)激发镇办社区园区经济活力

 

12.鼓励镇办社区园区夯实经济主战场,支持镇办社区园区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利导发挥资源禀赋优势,招引、培育、服务优质项目,对获取本政策第1条、第3条、第10条奖励的项目,按照0.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属地奖励(由属地自行统筹使用),本款年奖励限额15万元,超出限额时以同比例递减方式兑现。〔免申报〕

 

三、申报程序

 

本办法兑现由区商务局牵头实施,按年度统一兑现,符合支持政策的单位,依照申报指南提供相关资料(免申报项目无需提供),区商务局统一受理,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进行挂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再报区政府审批,最后区财政局按规程进行拨付,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附则

 

(一)本办法中“纳入限上”“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增幅”等均以统计口径数据为准,“进出口额”以海关反馈数据为准,“网络零售额”、“跨境电商交易额”以电商平台系统数据为准,均由商务部门核实后确定。

 

(二)为强化绩效考量,本政策资金实施一定财力控制。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政策奖励资金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受区级可用财力限制,年度获得奖励资金总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超出部分按照其区级实际剩余财力予以支持。本政策第2条、第5条第(2)款、第9条第(2)款、第12条不受此限制。

 

(三)本办法与省市相关政策除有明确规定外可叠加享受,符合本办法多条奖补措施的除有明确规定外也可叠加享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主体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四)对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主体,如将注册地、纳税地变更至铜官区外,须在完成手续3个月内退还5年内获得的全部奖励,逾期不退的,区政府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五)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严重失信行为等重大违规行为或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优惠。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3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我区有关产业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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