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5
2023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解析如下,有想要申报该项目的企业单位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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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重点产业链“三链”融合,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和《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省内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社会资本、科技中介等各类创新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充分整合省内外创新资源和载体,完成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着力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地经信部门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组织、初审推荐、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等工作,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运营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章培育与建设
第四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重点领域: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及算力与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量子科技、现代纺织服装、节能环保、智能家电、新材料、低碳冶金等九个新兴特色产业,兼顾各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条件要求:
(一)牵头企业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优先;
(二)牵头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且有持续研发投入及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三)牵头企业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四)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五)牵头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工作流程:
(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培育条件要求的牵头企业,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州经信部门按照常态化申报机制向省经信厅推荐申报。
(二)遴选培育对象。市州经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申报。省经信厅集中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培育项目进行评审。省经信厅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并发文公布。培育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开展培育建设。培育期内,牵头企业应组织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工商注册、各股东资金实缴、办公场地建设(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聘用、开展技术研发等工作,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同时探索建立内部组织架构、运营管理模式和持续发展模式。
培育期满,牵头企业未通过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向省经信厅提交认定评审推荐文件,或未通过省经信厅组织的专家认定评审的,取消培育资格。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一次,应在培育期满前2个月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经信厅批复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延期期满,牵头企业未通过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向省经信厅提交认定评审推荐文件,或未通过省经信厅组织的专家认定评审的,取消培育资格。
取消培育资格后,该培育项目的牵头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牵头培育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七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条件要求:
(一)创新资源有效整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应包含省内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主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其中,有研发机构的行业骨干企业股东单位不少于3个。拥有全省领先、国内前列的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所属领域产业化前景良好;各股东实缴到位资金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二)能力平台基本建成。自建或租用研发场地不小于100平米;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专职研发人员中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人;培育期内,总研发投入不低于600万元,其中,研发、检测设备购置、自研(含软、硬件)投入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具备解决所属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行业企业技术难题及向行业和地区提供知识产权运用、质量品牌建设、人才培养、验证检测、信息服务等行业公共服务的能力;由来自科技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行业服务初见成效。攻克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承接行业企业研发任务、承担地市级以上产业化研发项目、牵头起草地方以上标准不少于3项,其中,研发供给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不少于1项;开展知识产权运用、质量品牌建设、人才培养、验证检测、信息服务等行业公共服务的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四)持续发展机制健全。构建了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研发投入机制,制定了未来5年技术路线图、成果转化目标、资金筹措方案、收支预算计划等。
第八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已列为培育对象的,在培育期内如自评符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对照培育建设方案内容,提交培育建设进展情况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资源整合方面,包括创新中心工商注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立、各股东入股协议及其资金实缴证明材料等。
2.能力平台方面,包括研发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在职人员工资、社保记录及其学历证明;研发投入证明材料;研发、检测设备(含软件)购置发票;公共服务能力资质证明;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证明材料等。
3.行业服务方面,包括承担项目、提供服务的合同书或任务书(非意向协议)、标准起草证明材料等。
4.发展机制方面,包括企业组织架构与管理制度、研发制度、薪酬体系、收支预算等制度文件。
5.省经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推荐评审。经市州经信部门初审推荐后,省经信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有关专家,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认定授牌。省经信厅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在厅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省经信厅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能力平台建设、提供产业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对培育期内或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其能力建设投入和对外技术服务情况,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引导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标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支持。
第十条省经信厅不定期组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训交流,安排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地方经信部门应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各地经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评
第十二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每半年应向省市经信部门报送培育进展情况,每年2月前向省市经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进展、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设备采购与到位情况、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下阶段打算等。获得国家和省级能力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的,需一并报送能力平台项目建设进展、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省经信厅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家组,每年2月前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上一年度建设成效考评,考评对象是获批认定授牌且已运行满一年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四条考评内容主要是围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平台建设、行业服务成效、持续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表附后)。
(一)创新资源整合:主要考评股本结构、行业企业股东吸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变化及实缴资金变化等;(二)能力平台建设:主要考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建设、年度研发项目及其投入、研发设备软硬件固定资产净值、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情况等;
(三)行业服务成效:主要考评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供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工艺改进、知识产权运用、质量品牌建设、人才培养、验证检测、信息服务等行业公共服务;新增申请或认定专利、牵头起草地方及行业标准编制等。
(四)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评现代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及研发投入机制,股东利润分配机制、发展规划与研发计划制定、员工薪酬体系构建、当年营收与净资产情况等。
第十五条考评程序:
(一)通知申报。省经信厅拟定考评实施方案、通知组织考评工作,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要求准备考评资料,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考评材料经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
(二)开展考评。省经信厅组织专家组,对考评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根据材料评议和现场考察,进行综合评议,提交考评报告(包括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考评工作总结、意见和建议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60-80分)、不合格(低于60分)四类。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运用:
(一)省经信厅对工信部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经信厅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其对外技术服务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经信厅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一年。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不合格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经省经信厅研究审定后,发文摘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对2021年10月14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制造强省办〔2021〕5号)进行修订,自2023年10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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