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乐山高新区金融业发展政策奖补措施及支持标准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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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推进乐山高新区金融中心建设,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效能,结合乐山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及对象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乐山高新区,经准入或许可依法依规从事金融活动的各类金融机构或组织、实体经济企业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理财子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国家级登记结算平台等由中央部委或国家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地方性交易场所、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隶属于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保险中介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金融服务性机构。
(四)乐山高新区内其他符合条件的开展金融活动的实体经济企业。
第二章 鼓励金融机构聚集发展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乐山高新区中央商务区的银行二级分支机构(市级分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或新引进的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二级分支机构(市级分公司)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三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或新迁入乐山高新区的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含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基金管理公司、地方性交易场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按其实缴资本(扣除国有资本出资)的1%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分3年每年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兑现。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在乐山高新区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当年在乐山高新区新建或在中央商务区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主体部分按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中央商务区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租赁费用按每年实际缴纳租金的50%、40%、30%给予补贴。购房(建房)补贴、租房补贴二选一,不叠加享受。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在乐山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以对区内的主要经济贡献量为基数,给予连续五年经济贡献奖励,前三年不超过80%、后两年不超过50%。
第三章 鼓励金融机构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第六条 鼓励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放。乐山高新区内金融机构对区内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及区内企业发放的贷款新增规模当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机构累计奖补不超过300万元。优先支持入驻乐山高新区金融机构参与园区各类融资、开户等业务。
第七条 鼓励投资区内企业。对注册在乐山高新区内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乐山高新区内实体企业的资金规模累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扣除国有资本出资)的1%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专项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投资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开展金融业务创新。乐山高新区金融机构面向区内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开展的纯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出口保单贷款,按照年度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我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首次进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我区企业,给予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用好增发股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直接融资工具,对首次实现债券融资和资产证券化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非首次成功实现再融资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发行创新债券融资品种的,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评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夯实直接融资基础。对获得AA级及以上评级的企业,在获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五章 鼓励金融高端人才聚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自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任职满一年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按其个人对乐山高新区的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100%,后2年给予 50%的奖励。每个企业享受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20人。
第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员工报考相关资格认证考试或引进持有金融资格证书的金融人才,对取得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最高级资格证书、中国精算师(CC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且在乐山高新区内金融机构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六章 鼓励合作招商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招商工作。对乐山高新区内金融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并协助项目引进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每家机构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入保险资金支持我区经济发展的,按其当年引入资金绝对新增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正常经营的金融企业、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除政策中明确指出外,支持对象均包含新办企业和存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的扶持对象获得扶持当年起在乐山高新区的存续期原则上应不低于10年或达到协议年限,未达年限迁出的企业和机构应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区级扶持资金。
(二)乐山高新区各类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扶持,同类性质政策企业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不可叠加享受。对乐山高新区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金融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本政策无法覆盖的重大扶持事项,以投资协议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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