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8
为贯彻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合肥高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合高管〔2021〕190号)》,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不移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现开展我区2024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预申报工作,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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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 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 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于11月17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高新区经发局企业服务处1321室,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佐证材料分别胶装成册,设置目录和页码,书脊注明企业全称,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
特别说明:申报材料中近两年指2022、2023年,其中2023年为预计全年数据。
附件3
佐证材料(供参考)
1、2021年、2022年、2023年,12月底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2、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情况(采购的信息化建设、运维服务协议和信息化系统页面截图,如企业使用自己开发的系统,请上传闭环的立项、开发、使用等资料)。
3、主导产品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2022年、2023年证明材料。(企业可自证)
4、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5、知识产权证书。
6、国家级科技奖励证书。(非必须)
7、近3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非必须)
8、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资料(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证书、企业工程中心证书、院士专家工作站证书、博士后工作站证书等)。
9、上年度营收5000万以下企业提供近两年新增融资佐证,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非必须)
10、企业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对应的证书。
11、产品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权威机构认证情况,对应的证书。
12、企业拥有的自主品牌相应的佐证材料(产品注册商标证或其他相关材料)。
13、2021、2022年、2023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须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
14.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我承诺函 。
15. 其他与填报内容对应的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单独胶装成册,制作目录及页码,在书脊处注明申报企业名称。
附件 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 1 年 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 以企业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
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 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
知识产权)。
(四)所称“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 G20 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
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 “ 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 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 2 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
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 “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
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 “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 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 环境保护、
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 给投资人, 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 30%)的方式引进新
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 “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相关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十)所称 “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
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 “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 10% 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
式佐证。
(十二)所称 “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 自治区、直辖 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以及国
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 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
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总额* 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
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所称 “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
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50 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 2021 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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