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9
咨询热线: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5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全市消费促进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扩大消费,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及上级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按照资金预算总额控制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及商贸行业(商)协会组织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本资金支持的促消费活动是指以消费者实现最终消费为目的,通过节会活动、现场展示、限量特供、新品首发、打折让利等多种促销方式而开展的线上线下消费促进活动。
第五条 促消费活动实际投入包括场地租赁、现场搭建、设备租赁、宣传推广等开展线下活动必要的费用,及平台开店入驻、营销推广等开展线上促销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折扣、满减、线上佣金、购买流量等金额支出。
第六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符合以下支持条件的,由申报单位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1.承办市级以上重大促消费活动的单位
承办市级以上重大促消费活动(即国家商务部及省市政府交办或批准的全国、全省、全市范围的大型促消费活动),且活动得到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对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批发、零售企业
对开展促消费活动取得成效,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活动投入总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餐饮、住宿企业
对开展促消费活动取得成效,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活动投入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商贸行业(商)协会组织
对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组织限上商贸企业达30家以上,活动总投入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且得到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按活动投入金额的30%给予组织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活动支持范围
1.申报单位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
2.商贸行业(商)协会需在民政部门注册,会员单位在200家以上。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5.申报前3个年度内不存在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原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情形。
6.活动在实际开展中未发生违法经营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八条 企业、(商)协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武汉市消费促进专项资金补贴申报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申报单位信用报告(企业自行在“信用中国(湖北武汉)”平台下载打印);
3.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的佐证材料,包括且不限于活动方案、现场照片、媒体报道、活动总结等。在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须有“畅享消费 乐购武汉”主题标识或消费季活动主题、主视觉等相关内容释出,体现武汉市消费促进活动整体形象和品牌。
4.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支出费用相关凭证(包括且不限于合同、银行单据、发票等);
5.商贸行业(商)协会组织需要提供通过民政部门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及民政部门官网社会组织查询界面截图;
6.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需提供经认定的企业2023年1月至9月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数据及发展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章 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一)项目备案。活动实施前将活动方案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商)协会分别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版材料)。
(三)项目初审。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统一策划、标识、口号和宣传的“四统一”要求,审核活动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活动费用支出等,填写年度消费促进活动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报市商务局。
(四)市级复核及资金拨付。经会商会审、领导集体决策等规定程序,根据审核及公示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会商会审及集体决策按照我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需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科技项目申报中心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6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