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8
十堰市企业申报奖励补贴、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创业扶持等内容如下,湖北十堰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咨询热线:15855199550或19855109130(v同)
1.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金额(含必要的数字化软件项目等)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3号)
2.对建筑业企业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也不得单一指定保函(保险)的出具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地应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责任单位:省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对企业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等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境外工程发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可达400万元。支持市县对境外市场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及时审批出国(境)任务,并制作发放出国(境)证件或出具相关证明;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3.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现实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鼓励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9折。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其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号)4.降低交通物流成本。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在部分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10%-30%的优惠,实现省内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落实好我省高速公路符合规定运输车辆5%基本优惠叠加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的政策。进一步优化查验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湖北交投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5.加强土地供给保障。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即时即供、供即能用”。实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在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
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2023年,对在我省举办天数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力度。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稳定中小企业"进规"成效,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首次"进规"企业,两年内可比照享受上述技改政策支持。鼓励各市州出台"留鄂过年"政策,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早开工。
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省级新增设立3亿元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物流体系通道、枢纽体系和平台建设。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多式联运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公路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奖补机制,对排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继续对省内机场新开客运航线给予培育期航线补贴,对2019—2022年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新开客运航线培育期的认定延长一年。落实省级民航业货运航线奖励政策,对新开国际国内全货机货运航线和临时开通重大国际货运航线、机场引进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机场货邮吞吐量增量、货运代理企业国际出口货邮量等给予奖励。提前预拨民航业客货运航线奖励资金,缓解民航运输企业现金流压力。支持以武汉市为主体,出台新一轮长江航运航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省和武汉市按照3:7比例承担。
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年,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
并免收滞纳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6.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情况,支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加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力度。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给予补贴。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
强化创业政策扶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城乡劳动者,在省内依法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达到15%的(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达到8%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
7.支持首店首发经济。2022年8月至12月,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鄂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省内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内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级财政对各地在首发首秀活动方面的财政投入给予50%补助。
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2022年8月至12月,对在我省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省级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
8.推进减税退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
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缓解成本压力。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结合制造业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金水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加强用电保障。加强对用电保供的预警预判,保障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代购托底方式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入市,保障企业用电不受影响。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14号)
9.优化用电用水用气服务。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实现全省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推广用能联动报装改革。持续提高办电效率,10千伏及以下用户申请用电报装,由供电企业一窗受理,实现最多跑一次。大力推进“转改直",实现存量转供电稳步减少,增量转供电有效控制。对发现的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100%查处。
优化招标投标管理。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对于满足政府采购约定支付条件的,收到发票至付款时间压减至25日。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时间压减至30日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
10.降低通行费用。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安装使用ETC、通行省属、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高速公路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3%优惠;对进出省内长江、汉江沿岸主要港口附近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的、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8折优惠。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在部分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10%—30%的优惠,实现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湖北交投集团)
加大中欧、中亚班列运输支持。自2023年7月1日起,对进出湖北省中欧、中亚班列附近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的、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5折优惠。优化海关备案流程,加强中欧、中亚班列运输组织,支持海外仓出口货物运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武汉海关)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机制。健全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交易价格机制,在确保煤电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推进电力行业上下游协调联动发展。对保障性并网的增量新能源项目,探索以适当方式分摊系统运行费用,让利于工商业用户。对于存量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组织开展新能源季节性竞价上网,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交易,平抑全省综合购电成本。(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省电力公司)
加强电力负荷管理。优化《湖北省电力需求侧响应方案》,引导高耗能企业更多承担"避峰让电、错峰生产"责任,以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负荷为重点,鼓励空调等用电设备实施温度智能控制,丰富需求侧响应资源。加强用户能效管理服务,促进降本增效。(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国网省电力公司)
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加强省内天然气管输体系建设,拓展更多上游资源商、托运商气源入鄂,扩大我省天然气资源供应规模。健全成本价格监管制度,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理或改造中的收费。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下游供气体制,减少中间供气环节。(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建厅)
深化新增用地"标准地"出让。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标准地"出让。在各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灵活土地供应方式。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土地报批等用地手续,除原则性问题外,允许“边组边审,容缺受理”。鼓励各地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实际需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鼓励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企业通过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和整治周边低效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等产业升级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符合国土空间和城乡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的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鼓励推广应用首台套产品。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处在市场推广期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国产产品,鼓励通过保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手段,给予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和支持政策,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口岸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集约化、一站式服务。拓展"单一窗口”平台"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推动相关物流单证电子化流转及线上办理,为企业办理线上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武汉海关、人行武汉分行)
降低涉企收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3年7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在2022年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的基础上,鼓励各通信运营商加大对中小企业上云资费优惠支持力度。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文旅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摸查政府相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拖欠企业账款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商业汇票等支付方式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经信厅,各行业主管部门)
规范中介服务。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借助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行为。全面实施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优化企业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节约企业时间成本。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深化开展"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建立完善“湖北省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建立企业成本调查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企业成本变化和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将各地各部门推动降成本工作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考核重要内容,形成倒逼机制。(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省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
11.加强土地供给保障。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行"五证同发"审批模式。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再利用的方式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老旧、废弃、空闲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允许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一年内且预售前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支持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号)
12.降低通行费用。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安装使用ETC、通行省属、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高速公路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3%优惠;对进出省内长江、汉江沿岸主要港口附近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的、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8折优惠。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在部分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10%-30%的优惠,实现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省交投鄂西北高速运营公司)加大中欧、中亚班列运输支持。自2023年7月1日起,对进出湖北省中欧、中亚班列附近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的、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5折优惠。优化海关备案流程,加强中欧、中亚班列运输组织,支持海外仓出口货物运输。(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十堰海关,各县市区)
强化电煤保供。全力确保能源供应稳定。强化能源监测预警和运行调度,实行煤电油气供需储日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协助京能热电做好年度电煤中长协签约、履约,力争全年电煤需求100%覆盖、100%履约;加强铁路电煤运力协调,严格执行“85%负荷”电煤库存标准,确保度夏(冬)前电煤库存达到20天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
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机制。健全燃煤发电“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交易价格机制,在确保煤电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推进电力行业上下游协调联动发展。积极向上争取对保障性并网的增量新能源项目,探索以适当方式分摊系统运行费用,让利于工商业用户。对于存量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组织开展新能源季节性竞价上网,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交易,平抑全市综合购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
加强电力负荷管理。落实《湖北省电力需求侧响应方案》,引导高耗能企业更多承担“避峰让电、错峰生产"责任,以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负荷为重点,鼓励空调等用电设备实施温度智能控制,丰富需求侧响应资源。加强用户能效管理服务,促进降本增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
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加快西气东输三线“西峡淅川—十堰(郧阳)"支线前期工作,争取项目早日落地。指导昆仑燃气、十堰中燃做好年度供气合同签订工作,积极争取增量资源,确保应保尽保、应签尽签。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各燃气企业严格落实政府3天和城燃企业5%储气能力的要求,确保下游用户天然气稳定供应。健全成本价格监管制度,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中的收费。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下游供气体制,减少中间供气环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
深化新增用地"标准地"出让。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标准地"出让。在各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
灵活土地供应方式。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土地报批等用地手续,除原则性问题外,允许"边组边审,容缺受理"。鼓励各地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实际需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
鼓励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企业通过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和整治周边低效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等产业升级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土空间和城乡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的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降低涉企收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3年7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70%收取。引导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大力推介各通信运营商的云产品,督促各通信运营商按照省公司标准执行上云资费。全面清理不规范、不合理、可收可不收、收取比例过高的涉企保证金事项,在全省目前保留的12项涉企保证金清单基础上继续做减法,精简若干项。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摸查政府相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拖欠企业账款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严防新增拖欠。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条款,变相延迟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商业汇票等支付方式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经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优化企业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节约企业时间成本。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常态化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服务企业促发展"活动,统筹全市领导干部分级包联帮扶重点企业(四上企业),实现领导干部包联“四上企业"全覆盖。发挥"十堰亲清在线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商联民营企业服务等平台功能,高效响应市场主体需求。建立企业成本调查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企业成本变化和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将各地各部门推动降成本工作情况纳入全市营商环境评价考核重要内容,形成倒逼机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十堰调查队,市直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湖北省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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