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申报奖励补贴汇编(龙头企业、软件企业、科小等奖励)

2023/10/18


十堰市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申报奖励补贴汇编如下,其中包含多方面奖励补贴,十堰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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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引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 对总部(含研 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 业联合会发布)、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中国互联 网协会发布)榜单企业,且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 或网络零售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 补5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上述榜单的省内企业,给 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加快推进企业做大做强。 加快培育省内电子信 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数 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坚持产业链高质量 发展"链长+链主+链创"三链机制,按统计数据对电 子信息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企业软件业务 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推进武汉“中国软件特色名 城”提档升级,加快打造“电竞之城”。支持国家区块 链发展先导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工业互 联网产业示范基地、“5G+ 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 区和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加快建设, 培育各具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探索园区考评 机制,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标杆数字经济园 区,建立以5G 网络覆盖、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人 工智能、企业上云、信息安全等为导向的园区综合 评价机制,对绩效评价靠前的分档次给予最高500 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园区运营主体统筹安排用于 补贴园区内企业电费、宽带资费、数据资费、算力 资费、场地租金等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 围绕 工业领域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每年 面向省内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放上 云服务券,分级分类对购买云服务企业给予采购费用补贴。持续开展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工 业互联网平台)、5G 全连接工厂评选,对新增省级 5G 全连接工厂每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省级 "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有条件的市(州)应出台政策对省级数字经济相关 试点示范、标杆、优秀案例进行奖补。 (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支持数字经济项目建设。 支持云计算、大数据、 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数据安  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省级数  字经济项目库,择优遴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  开工数字经济项目,按照项目软硬件投资额的8%给  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责  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数字经济联席会

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大力培育应用场景。 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在一、 二、 三产业的融合应用,对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  众建立创新、创业、服务的应用场景,每年遴选100个优秀应用场景进行宣传推广,并择优给予项目建设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市(州)围绕  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信息消费等建设展厅、体  验中心等,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 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加快数字经济创新成果转化。 探索建立动态调 整的省级数字经济核心领域首台(套)装备、首批 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奖补目 录,对省内注册经评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 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分别按照单价的 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 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对首版次软件按 照研发成本的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一次性奖补, 按照单价的50%给予省内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 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 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三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做好 对"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的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技术攻关。 鼓励省内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面向未来产业,开展6G、 量子科技、人 形机器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领域原创性研发, 对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 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 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 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 系数。对总部设在湖北并从事关键软件独立研发的 企业,对年度研发投入超出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 按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 经信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4号)

2.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 中心,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 覆盖。 对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3年内建设费 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按照10%比例给予最高 500万元补贴;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20%。充分发挥武汉创新资源优势,支持各地在武汉建设离岸科创中心,  优先吸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对获批国 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  新中心的, 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  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的, 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面向高校、 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促进校企对 接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  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 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 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  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  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  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 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  (责 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3号)

3.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  广一批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建设  标准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  应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运用5G、 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 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  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 析节点,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专精特新企 业所建二级节点,根据接入企业数、标识注册量、  解析量和应用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资金 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接入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追溯、  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应用。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 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遴选推出一 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比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需求,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 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 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  (责任单位:省经信 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3号)

4.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推行智能建造基地建设,发挥国家数字建造技术创新中心优势, 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协作联盟。 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智  能建造研发生产用地的,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  策予以统筹安排。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BIM  (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 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  等智能建造技术,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  准要求。全面推动构建覆盖主管部门、企业、项目 现场多方联动的"智慧工地",项目现场的相关建设  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同一地块项目100%实施  装配式建造,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等激励政策;对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评价等级达到A 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可按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 政策支持或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  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  购〉中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  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2号)

5. 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 发挥国家制 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 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 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关地方投资基金 和社会资本投资,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 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 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  (证监会 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2〕31号)

6. 发挥创新赋能作用。 2023年起,省级财政  安排4亿元研发奖励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  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  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  的,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进一  步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级财政安排资金  7000万元,用于生物育种技术研发、核心种源选育和 农机装备补短板。深化"链长+链主+链创"三链融合  机制,统筹安排资金,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研发中心、 上下游企业以项目联合体方式开展技术攻关。  (责任  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  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6号)

7. 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与企业共同设立省 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研 究。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牵头或 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7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规上  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  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  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  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  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  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 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 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 (牵头单位:省科技  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提升科技平台创新效能。 支持创建国家科技创  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  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按现行政策一次性给予配套  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库,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开展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  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对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淘汰。 从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中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开  展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其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  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支持省级以 上科技创新平台或其依托单位自主开展中、高级职  称评审,评审结果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牵头  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人社厅)

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服务。 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 资料,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 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税收 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 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 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 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 扣除。继续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紧缺 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及时积累总结经验,适时扩展政策实施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 商务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4号)

8.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设立100亿元省科创天使 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引 领天使投资行业发展,精准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加 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成果转化为导向,支持 企业参与"尖刀"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从2023 年起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由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等生产 服务一线单位牵头承担,且占比不低于全部技术创新 项目的70%。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级 加大直接奖补力度,对其研发费用年度增量部分给予 补助。继续安排1亿元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科创服务。

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 省财政新增设立5 亿元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采取激励性措施, 激发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内生动力。从2023年起, 省级每年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发放5000万元上云服务券,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由工信部相 关行业组织认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 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 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 奖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 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54号)

9.加大科技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贷款贴 息。 2022年8月至12月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 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交通 物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所带动的中小微企业及 个人贷款,市县给予1%的贴息(不得重复享受财政 贴息)。省级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30%给予补 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 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40号)

10.落实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 措施 推动惠企研发政策兑现落实。在现行政策基 础上,鼓励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比例至100%,落实好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鼓励各地对入选国家科技型 中小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对入库后首次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结合实际给予奖补。

集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创新资源。  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深入实施"产业教 授""科技副总""科技副职”"博士服务团""科技特派 员""科技专员”等人才计划,引导科技人才向科技型 中小企业流动。对培育和引进各类急需紧缺的优秀 高层次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人才 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 位科研人才按规定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或参与项 目合作,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为科技人才提供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服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平台。支持科技 型中小企业参与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鼓 励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之日 5年内,给予前两年房租、设备租赁费全免,后 三年按照市场价减免50%的租金。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已建研发平台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攻关,深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与湖北实验室"互进双促" 专项行动,每年组织100名科创企业家走进实验室 促科技成果转化、组织100名实验室科学家走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促关键技术攻关。

推动创新资源服务共享。 推进建设面向科技型 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综合体,促进科技服务机构为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共 享、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 政策,推动科技资源在省内跨区域流通和共享,采 用省财政科技资金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进行补贴。

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  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 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示范场景,支持科技型中 小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在鄂高校、科研院所组成 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示范场景技术攻关,对论证通 过的攻关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需求20%的资 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政府采购力度,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比例不低于30%。

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 推动 高新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 中试熟化基地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对考核评价优 秀的中试基地予以奖补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 优先承担省科技计划研发任务。鼓励高新区内科技 型中小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给 予优先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当地政府可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

夯实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 加强科技 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 器—加速器   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对省级以上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每年 开展绩效评价,绩效优秀的给予后补助奖励。支持 科技人才参与创新创业,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 科技人才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人事 关系,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 1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工龄连续计算,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 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年1月29日印发)

11. 激发企业创新能力。对接争取省科创天使母 基金支持,精准服务全市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大对 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全面落实我市科技强 市奖励政策,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围绕"卡脖子" 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从2023年起市 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由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 牵头承担,且“一主四优多支撑”项目不低于全部项 目的70%。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级  加大直接奖补力度,对其研发费用年度增量部分给 予补助。加大省级科技创新券争取力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加快发展。

促进数字技术为实体经济赋能。 争取省级数字 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激发企业数字化创 新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搭建专业化 平台,提供特色化服务,打造工业互联网生态。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以5G 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打造新型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形成生产  单元广泛连接、信息 (IT) 运营 (OT) 深度融合、 数据要素充分利用、创新应用高效赋能的先进工厂, 对获省级认定的5G 全连接工厂,每个给予20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  落户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按上限标准落实当地招商引资政  策。对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类项  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产业用地、专项激励政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 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3〕1号)

12. 支持提升创新能力。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实现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 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 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 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 发投入,在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 础上,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 的高研发投入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年度部分给予 补助。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 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 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 对符合条件 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通知识产权事务服务绿色通 道。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 接机制,开展专利导航,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 实施专利技术。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 快速协同保护,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 度。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组 织专精特新专场对接活动,增强企业知识产权金融 服务效能。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促进质量品牌提升。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品牌培育创建能力。对 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 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湖北长江质量奖和提 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和20万元; 对获得十堰武当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制修订。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 企业博览会、 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 大型展会,扩大十堰品牌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责 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

政局、各县市区)

加强人才支撑。 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学院, 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 工业职业学院等院校对接合作的长效机制,为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培养输送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支 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申报各类人才 项目,落实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各项奖励措施。对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个由企业自主认

定、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骨干人才奖励名额,以上年度个人在本企业薪酬收入的5%分三年发放补贴, 第1年发放1%,第2年发放2%,第3年发放2%, 实施奖补时人员已离职的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市 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3〕

38号)

13.开展“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对象为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 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法登 记注册,规模在5亿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已 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拥有2项及以上有效发明 专利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实行优惠利率, 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市担 保集团免收担保费,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利 率1%标准补贴担保费。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 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十堰市“科技创新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十科联〔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