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黄冈市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条件、奖补

2023/10/12


2023年黄冈市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条件、奖补如下,黄冈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2023年黄冈市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条件、奖补如下,黄冈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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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中药材提质增效

(一)加强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支持各地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黄冈道地药材基因储备库、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库,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有质量安全全过程追溯体系的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的奖补。

 

(二)支持道地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对集中连片种植蕲艾、苍术、茯苓、天麻、福白菊、野菊花、虎杖、射干等大别山道地药材、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亩按300元标准奖补种植主体。

 

二、推进中药材精深加工

(三)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引进省属国有企业、本地国有投资平台和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入股黄冈中医药企业,做大做强骨干龙头企业。支持企业以黄冈道地药材为原料开发生产功能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绿色产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对中药材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培育引进现代中药大品种。挖掘传承中药炮制理论和技术,开发基于大别山产道地中药材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加强经典名方、院内制剂研发应用,培育现代中药大品种大品牌。对企业引进国药准字号批文或专利技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黄冈生产,单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推进中药产品流通贸易

(五)搭建中药材供应链平台。支持国有平台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打造以黄冈道地药材为核心的全国中药材供应链平台,推进全国中药材在黄冈交易流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蕲春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

 

(六)支持中药材商贸企业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黄冈道地药材线上销售,对年销售本地中药材产品首次达到 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推进技术创新引领

(七)支持科研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研投入,开展自主创新,打造国家级和省级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八)支持技术创新攻关。对企事业单位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五、推进区域公共品牌建设

(九)支持中药品牌创建。支持打造“大别山道地药材”区域公共品牌和“一县一品”特色中药材品牌。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十)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中药材标准化种植技术和加工工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在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炮制、仓储运输、产品质量、检测方法等方面制定技术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金融扶持。支持以中药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和中药材收购企业申报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中药产品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增信,对中药材市场主体用于生产经营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方面的贷款,按2%的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市场主体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全面推行道地中药材种植保险,对中药材种植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0%的财政补贴。支持县(市、区)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探索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

 

(十二)强化政策落实。市、县(市、区)要统筹资金用于本文件政策落实,涉及具体奖补事项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承担,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区)要明确政策兑现牵头工作部门,制定政策兑现操作流程。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检查督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现行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