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长沙市开福区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办法【奖励补贴专题】

2023/10/11

两化融合、专精特新、房租补贴、知识产权、科技企业孵化器、制造业冠军等奖励补助汇编,以下将为大家说一说长沙市开福区关于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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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关于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关于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高四新”和“强省会”战略,加快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开福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0号)和《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制造业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长工信政策发〔202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福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要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航空航天及未来产业的研发生产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

二、政策支持

(一)支持企业入驻

第一条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满足相应条件且签订协议的新入驻企业,给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发展贡献奖励。

1.租房补贴。连续五年按企业自用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实付租金的60%给予补贴。单位面积补贴标准不超过40元/m?/月,单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与内2.购房补贴。按企业自用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实际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按30%、30%、20%、20%的比例分年度拨付。单位面积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m?,单一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发展贡献奖励。依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和协议履行情况,连续五年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但奖励时需扣除租房或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先租后购的,在给予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在补贴有效期内因企业发展新增用房面积,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但累计不超过补贴总额上限。(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二条对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二)支持企业创新

第三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表为准)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研发投入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2%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条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上一年度列入国家、省、市重大技术攻关或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的项目,按获得上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项目获得多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按单一层级最高支持额度予以认定。(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五条支持企业重点新产品研制。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套件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六条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设备及软件,采购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确认属实并符合条件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七条支持企业吸纳人才。对企业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履行一年以上的,按0.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人才引进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对入选“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政策提供相对应的子女入学学位、购房资格等保障。(责任单位:区人才办)

第八条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对上一年度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欧洲、美国、加拿大、

日本和澳大利亚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对上一年度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1.对上一年度参加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首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企业,按获得单一层级最高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

2.支持各类主体在区内举办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联度高的论坛、峰会。对事先报备并批准同意的,按活动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的活动,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对事先报备并批准同意的,按参展企业实付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三)支持企业做强

第十条支持企业突破发展。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规模倍增”

1.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50%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40%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2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15万元。

3.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30%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3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25%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0.5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5.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20%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按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6.获此项奖励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第十条“支持企业突破发展”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品牌倍增”

1.对上一年度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等制造业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4.对上一年度首次取得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的企业,按长沙市相关政策给予1:1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四)支持企业联动

第十三条鼓励龙头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依法依规开展国内外相关联的并购重组。对上一年度成功并购产业链相关高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注HH册地、纳税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开福区的,根据并购交易金额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金额1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对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根据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账金额,给予技

术引进方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链接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在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创新平台,发展“科创飞地”,吸引国内外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对企业设立的离岸科创平台,经区备案冠名且孵化项目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分年度拨付。(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五)支持企业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区内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筛选、推荐和转化工作。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八条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市场化主体在区内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基地)。对实行专业化统一运营,建设规模达到3000m?以上且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综合其规模效益给予补助和奖励。

1.运营补贴。自正式运营之日起,连续五年按实际入驻面积20元/m?/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4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招商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引进的孵化项目(在区内注册并独立运营)达到10个以上的,按照0.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孵化成果奖励。对上一年度培育成功的孵化项目实现产业化的(在区内注册和办公,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按照0.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规入库的,再按0.5万元/个的标准叠加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4.经济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入驻孵化载体(基地)的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每增加20万元,再按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5.科技企业培育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增(含重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8家以上的,按照0.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增(含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家以上的,按照

0.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6.投融资服务奖励。鼓励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对上一年度入驻孵化载体(基地)的企业,新增投资项目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0.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化主体在区内建立公共技上服名亚中比h/文山少民想供技卡服上业化的(在区内注册和办公,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按照0.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规入库的,再按0.5万元/个的标准叠加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4.经济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入驻孵化载体(基地)的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每增加20万元,再按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5.科技企业培育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增(含重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8家以上的,按照0.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增(含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家以上的,按照

0.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6.投融资服务奖励。鼓励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对上一年度入驻孵化载体(基地)的企业,新增投资项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化主体在区内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对专用场地面积300m?以上、服务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市级以上新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平台设备投资总额(仪器设备、软硬件信息系统及测试环境打造等)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五年按平台收入1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化主体为区内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并优先向其购买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或属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层次或同类别的,按照“标准从高、晋级补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时,需去除同类项。

(二)金霞经济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辖区内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兑现。

(三)本政策中所指的“上一年度”“前一年度”,均指企业申报该政策时的上一年度、前一年度;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申报奖补的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持奖励: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单位刑事案件的;当年发生偷税、逃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当年发生高污染或污染排放不达标

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退出或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开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