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27
解读长沙县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具体包括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认定补贴补助和条件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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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助力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际办公地址在长沙县辖区范围内的、经统计局认定的文化产业类企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第二章 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条大力引进文创企业
(一)新入驻的总部文化企业(符合县商务局关于总部企业认定条件)购买办公用房的,对自用部分给予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分三个年度,按3∶3∶4的比例拨付。
(二)新入驻长沙县商务楼宇内,年平均税收在1500元/平方米以上的文创企业,自入驻当年起,连续5年每年按实缴租金90%、80%、70%、60%、50%的比例给予租房补贴,入驻县内重点文创楼宇的在以上补助金额基础上再上浮5%。新租赁长沙县的工业厂房、仓库、商铺等进行生产经营,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文创企业,自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实缴租金的80%、70%、60%给予租金补贴。以上两项租金补贴不重复享受。上述企业入驻当年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0件(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三)支持存量资源转型升级。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产证合法的存量物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所有人、不改变物业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装修改建成为文化创意载体空间的,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比例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充分发挥文化类协会等专业机构作用,对年度内新引进规模以上文创企业入驻长沙县的,视引入企业的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给予专业机构3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政拨款单位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推动县级经济发展
(一)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新入驻长沙县重点打造的商务楼宇内办公的文创企业或租赁长沙县的工业厂房、仓库、商铺等进行生产经营的文创企业,达到奖励标准的,自认定当年起给予五年奖励,前两年分别给予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80%和60%比例的资金奖励,后三年每年给予40%比例的资金奖励。
(二)对经县内认定、文创企业入驻率(要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际办公地址均在我县商务楼宇内)超过70%的文创楼宇(园区),给予楼宇(园区)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楼宇(园区)当年县级经济贡献总额。文创楼宇(园区)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每500万元奖励2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三)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较上一年度正增长且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文创企业,按照县级经济贡献总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助力企业成长
(一)首次“小升规”的规模以上工业类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文化类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入库的“四上”文化企业,如当年成功实现“个转企”的,另给予2万元奖励,如成功实现“个转企”后的企业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另给予5万元奖励。
(二)新认定文创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文创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年度营业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创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六条鼓励企业创建文化品牌
(一)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提名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市版权示范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首次获得“全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全国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优化高管人才发展环境
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及核心骨干成员县级经济贡献(仅含个人年度综合所得)80%、90%比例的资金奖励,奖励人数分别不超过5人、10人。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奖励人数增加1人(奖励总数不超过20人),给予企业高管及核心骨干成员县级经济贡献(仅含个人年度综合所得)100%比例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扶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对文创企业在长沙县新增文创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在长沙县投资文旅项目(酒店除外)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列入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或总投资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文旅项目,产业用地(非住宅用地、非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在不低于基准地价的前提下,可按用地现时评估地价的70%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底价)。
第九条促进文旅融合
(一)鼓励文旅企业积极举办、承办经县文旅局批准的旅游节会活动。对经批准承办省、市、县相关活动的企业,按活动实际支出金额7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实施“引客入县”奖励。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文旅企业和旅游服务机构打造并推广长沙县特色旅游资源和线路,根据《2022长沙县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给予奖励。
(三)鼓励文旅企业提升品质、创新亮点、升级达标、创星创建,根据《2022长沙县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对新创建评定的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行社、旅游休闲街区等国家、省、市文旅品牌给予3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奖励。
(四)对持续稳定发展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工业旅游点、研学旅游基地、新业态项目等,每年经主动申报,根据其市场影响力、市场推广活动、接待人数、对财政贡献等情况综合考评,评选出一批标杆,对评定的标杆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至50万元。具体支持类别,以当年申报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对其他重大文化产业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扶持文艺创作
(一)对文创企业投资创作影视剧(含动漫影视)、广播剧、舞台剧、戏剧其他舞台形式剧本(台本)创作演出,视其作品总投入、社会效益和影响力给予扶持。其中:电影、电视连续剧视投入情况“一事一议”;广播剧、舞台剧等作品制作播出和演出,扶持金额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首次支付不超过扶持总额的30%,播出(演出)后支付余款。
(二)对以长沙县为题材、发行量达到3000册(含)以上、有正规书号的文学书籍,给予5万元扶持补助。
(三)对在国内省级(含)以上有公开刊号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以长沙县为题材的文学作品(含全文发表、连载的长篇小说以及长篇报告文学),给予每件文学作品5万元扶持。
(四)对文创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线上线下总发行量达到3万册(含)以上的,给予每件文学作品3万元扶持补助;原创文学作品首次被改编成影视、动漫、广播剧、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或播映的,按授权改编类型给予作品版权所有方每件文学作品10万元补助。
(五)经批准代表长沙县自费参加经县委宣传部安排或委托代表长沙县参加公认的国际性或全国性非商业性常设文化赛事、重大文艺活动并获得相关奖项,或者作为典型推介的单位(个人)给予5万元扶持;参加省级赛事、重大文艺活动并获得相关奖项,或者作为典型推介的单位(个人)给予2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奖励优秀文化作品
(一)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和中宣部、文旅部、中国文联确定的国家级各艺术门类奖项的文化作品,视艺术门类和奖项分别奖励30万元至100万元。全国性权威文艺奖项包括: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给予8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文联的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的,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协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版权作品金奖,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省、市“五个一”工程奖和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文联确定的艺术门类奖项的文化作品,视艺术门类和奖项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长沙市优秀版权作品奖的文化作品,给予1万元奖励。
(四)设立长沙县“星沙文艺奖”,按照文学、音乐、舞蹈、影视(含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等门类对本地文创企业或个人原创作品分别进行评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宣传、文化、文联系统举办的活动中展演或者获奖,或者在县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获奖作品单项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引进优秀文化人才
(一)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传承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非遗传承人等文化名师首次在县注册设立工作室或创办企业运行一年(含)以上,大师一年内驻工作室或企业三个月(含)以上的,每年创作作品数量10件以上,并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国家级)、8万元(省级)奖励。
(三)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理事(或同等级别),省文联各省文艺家协会副主席以上(或同等级别)的文艺家首次在我县设立文学、书法、美术、音乐、戏曲等文化名家工作室,一年驻工作室三个月以上并开展相关活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国家级)、5万元(省级)奖励。
(四)评选为湖南省文艺人才扶持“三百工程”文艺家或在湖南省文化(群艺)馆业务技能比赛获得金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长沙市文艺新人奖的个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文创艺术类人才(35岁以下)首次来县开设文创工作室或门店且正常营业一年以上,创作作品数量5件以上,并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对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才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全日制专科学历人才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文化产业企业或技师参加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常设性创作或展评大赛,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级金、银、铜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符合以上多个奖励条件的,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文艺创作扶持类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重复计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按“公开申报、会议初审、部门联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的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存在严重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或污染物排放严重不达标的企业等。
第十七条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同类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企业当年获得的所有奖励,原则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24个月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享受购地自建、购房、租赁等扶持的企业,应自愿承诺5年内不迁出长沙县,否则全额退还已享受扶持资金。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退回所获租房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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