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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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
一、支持方向、条件及内容
1.对在汉经营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商贸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新开设零售、餐饮行业全球、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含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品牌满足《品牌首店分级标准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零售行业首店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餐饮行业首店按照上述相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对在汉经营的商贸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上述零售、餐饮行业全球、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含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在汉经营的商贸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举办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全国首发首秀,品牌满足《首发首秀活动名词解释》(附件2)的相关要求,且实际发生费用(场租、设备租赁、搭建、宣传推广)超过50万元(含)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汽车、服装服饰、化妆品、腕表、箱包、金银珠宝等时尚消费类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其他类别新品发布活动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二、申报程序、材料
(一)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于2023年9月22日9:00—2023年10月10日18:00登录“武汉市企业服务一站直通”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搜索“武汉市首店首发首秀项目资金申报”——点击“立即申报”在线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区商务主管部门于10月17日之前完成网上初审(主要审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无获得区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市商务局进行网上复核(10月24日前完成)——网上复核通过后,企业须10月31日前提交一式两份纸质材料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审计机构,结合纸质材料、审核相关票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资质情况、行业类别,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失信惩戒等情况)及现场考察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奖补名单及金额——社会公示——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商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区,由各区配套资金后拨付。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企业根据申报项目在《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引进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首发首秀活动资金申请表》(附件5)任选其一)
2.企业承诺书(附件6);
3.申请企业及首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店资金申请企业需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品牌授权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
6.品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请引进首店奖励不需要提供)
7.经认定的企业2023年1月至8月销售额(营业额)数据及发展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引进首店奖励不需要提供)
8.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首发首秀证明材料。
(1)申报首店奖励的,符合附件1榜单要求的,需要提供相应级别区域内首个门店的证明材料,如店铺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店铺营业执照、首入签约及相关媒体宣传或新闻报道(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和链接)等;
不符合附件1榜单要求的国外知名品牌申报中国(内地)首店、华中首店、武汉首店奖励的,满足条件的,需要提供:
①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已开业门店的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门店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门店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注:每个门店材料整理在一起,按照门店列表中的顺序排好。
②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宣传5次(含)以上媒体宣传或新闻报道(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站截图和链接)。
申报旗舰店奖励的,需要提供旗舰店店铺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环境照)、店铺营业执照、营业面积证明材料、新闻报道对旗舰店开业的相关报道、每年举办新品发布活动的证明(活动照片,活动报道,活动总结等),全国性媒体平台或知名时尚媒体宣传3次(含)以上的证明,旗舰店与普通门店对比证明材料;
申报创新概念店奖励的,还需要提供证明该店为创新概念店的证明材料,如店铺信息(面积、产品、投资额、环境照片)、网站链接、媒体报道,创新概念店与普通门店对比证明材料等。
(2)申报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全国首发首秀补贴资金,还需提供品牌授权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及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活动现场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活动宣传、媒体报道资料;活动方案、总结(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产生效果及影响等);活动支出费用明细发票(不含税)、费用合同或协议、交易流水截图或照片。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经市商务局网上复核通过的企业须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两面打印/复印,按顺序胶装成册,并编写好页码交至市商务局。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三、相关说明
(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受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超出预算范围内的资金将按照等比例下调,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请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集中提交导致填报信息有误退回后无充足时间再次提交。
(三)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有效材料,不能获得奖补资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补:
1.企业因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未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2.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企业;
3.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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