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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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业集群化发展十条政策
第一条 奖励投资达效
(一)高新区新引进工业企业,在合同期内竣工投产,且达到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3%、4%给予奖励。
(二)新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合同期内竣工投产,且达到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产运营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实行产业扶持
(一)设立高新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高新区企业发展。
1.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30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投产2年后实缴税收达到7万元/亩/年以上(化工区项目达到10万元/亩/年以上)的新建或扩产技改用地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予以扶持(额度见下表)。
固投额扶持额度 企业类别 |
3001—5000(万元) |
5001—7000(万元) |
7001—10000 (万元) |
10001—20000(万元) |
20000以上 (万元) |
一、二类工业企业 |
8万元/亩 |
9万元/亩 |
10万元/亩 |
11万元/亩 |
13万元/亩 |
三类工业企业 |
5万元/亩 |
6万元/亩 |
7万元/亩 |
9万元/亩 |
11万元/亩 |
2. 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即项目动工(完成正负零)拨付4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70%以上拨付60%。投产2年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实缴税收进行结算。
3. 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前四年分别按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总额的15%、25%、30%、30%的比例还款,不计利息。逾期未还的按年利率12%计息。
(二)在高新区新引进工业项目投产后5年内,如企业年税收强度≥7万元/亩(化工区企业≥10万元/亩,下同),且税收增幅达到10%的,则将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当于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1. 该项奖励和投资达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企业所交的项目土地摘牌价款总额。
2. 在奖励时限内(即项目正式投产后5年内),由高新区按年与企业进行核算。
(1)当年企业税收强度≥7万元/亩且税收增幅达到10%的,将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当于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2)当年企业税收强度<7万元/亩或税收增幅未达到10%的,则当年暂不予奖励。
(3)当奖励时限到达时,对企业纳税金额进行汇总测算,如企业5年内的年均税收强度≥7万元/亩且曾有部分年度税收强度<7万元/亩,同时企业年税收增幅达到10%的,则将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当于企业未奖励年度的所上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三)新落户乡镇(街道)的工业企业投产后5年内,年税收强度达到7万元/亩的,奖励参照高新区政策执行,由乡镇(街道)在县乡财政体制结算中给予奖励。
第三条 降低生产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设立高新区土地储备专户,加快土地征拆腾平,实现“土地等项目”,节约企业用地时间成本。对购地自建的入园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1.5时,容积率以1.5为标准,每提高0.1,按项目用地5000元/亩予以奖励。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积极推进网岭循环经济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推进高新区用电大户企业纳入“电力直接交易”,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同时满足当年纳税强度达到20万元/亩,税收增幅在10%以上,年用电量500万度以上的购地自建企业补贴0.05元/度,当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同时满足当年纳税强度达到600元/平方米,税收增幅在10%以上,年用电量300万度以上的租赁标厂企业补贴0.05元/度,当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三)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快高新区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直输管道建设,切实降低高新区企业用气成本。
(四)用工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入园企业按规定及时登记参保,且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用工规模在2000人及以上的新开办新参保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用工规模在500以上2000人以下的新开办新参保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规模在500人以下新开办新参保的企业,可以高新区或基地为单位统一申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规模民营企业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实施稳定就业措施,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主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考核年度内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在A类以上的,对社会贡献较大、用工管理规范,按该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5%进行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条款对县内规模民企同样适用。
(五)展会补贴。在境外(含港澳台)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其展位费40%的补贴;在境内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其每个展位300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会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在高新区新建展示厅,展厅面积50平方米以上、项目投资总额3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建成本)的,经验收后给予展厅投资额10%的补贴,单个企业展厅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六)鼓励扩大出口。加大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企业具备出口资质,实现出口业务破零,且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的,当年补贴2万元;出口业务总额年度超过20万(含)美元,并在全县排名前三的,分别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
(七)支持物流平台建设。物流企业被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为3A级、4A级、5A级的,当年分别补贴5万元、8万元、10万元。
(八)支持电商发展。县内注册和纳税的电商企业(不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或个人,并在县商务部门备案的,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扶持3—5家,当年每家奖励3万元;被省商务厅认定为电商企业的,当年奖励1万元;设立直营体验店的,按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推进标厂孵化
(一)鼓励用地需求在20亩以下的企业进驻标厂。签订入驻投资协议后第1个月免租。在入驻标厂2年内,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80元/平方米标准的,按企业缴纳厂房租金的全额奖励;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标准的,按所上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予以等额奖励,不重复享受租金奖励。入驻标厂3—5年,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80元/平方米标准的,按所上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予以等额奖励;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5元/平方米标准的,按所上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予以等额奖励;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标准的,按所上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予以等额奖励。
(二)优先投资。同等条件下,入驻标厂满1年且达到规定税收投资强度的企业可优先购买所租赁厂房,入驻标厂后5年内申请购买的价款确定依据为高新区同期挂牌的工业用地价格和厂房实际建设成本。入驻标厂满1年且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在高新区购地建厂。
(三)对有标厂定制需求的企业,可由高新区平台公司与企业进行代建、合建、租赁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以减轻企业建设成本压力。
第五条 发展总部经济
(一)对在高新区范围内设立机构、年实缴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县外企业需租赁办公场所的,由高新区提供(限15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补贴标准4元/月/平方米。
(二)对新引进落户高新区的县外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进行奖励:年实缴税收30万元及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予以等额奖励;年实缴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予以等额奖励;年实缴税收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予以等额奖励;年实缴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予以等额奖励;年实缴税收1亿元及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制定奖励政策。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上市
(一)对高新区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港股、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当年奖励500万元。对高新区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或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板挂牌的企业,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二)对总部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的上市公司,当年奖励500万元,并享受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对因上市成功、兼并重组、抛售限售股后,企业高管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奖励给个人;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等额奖励给个人;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等额奖励给个人;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等额奖励给个人。
第七条 强化税收贡献奖励
(一)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年度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同比未下降的,按实际缴纳税收1%标准奖励。
(二)房地产企业年度缴纳税收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同比未下降的,按实际缴纳税收0.5%标准奖励。
(三)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税收贡献奖励参照房地产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 鼓励提质增效
(一)对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购置数字化、智能化生产装备总价值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设备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设备总价值(不含税)15%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5%。
(二)突出以商招商和强链补链。凡引进新型建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及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购地自建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标厂项目,且与高新区已落户企业上下游产业配套年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对以商招商的中介企业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10万元,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40万元(不重复享受招商中介人奖励)。强链补链新企业落地后,除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购地自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的,奖励新落户企业10万元;购地自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的,奖励新落户企业20万元;租赁标厂企业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的,奖励新落户企业10万元。
(三)奖励招商中介人。凡引进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产运营后,分档次给予引进中介人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奖励中介人10万元;1亿元(含)—5亿元奖励中介人20万元;5亿元及以上奖励中介人40万元。
(四)支持煤矿企业技改扩能。煤矿企业技改扩能,年产能达到15万吨及以上,且实现正规化开采,规范化管理的,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优化投资环境
(一)对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可以下放县本级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高新区管委会相关权限。建立招商项目入园部门联审评审机制,规范项目准入程序,凡通过入园评审会的项目,一律进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办理流程,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
(二)高新区内新建工业企业及企业扩产技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补贴给企业,服务性收费按现有优惠政策执行。
(三)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官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四)强化金融扶持。1. 对符合“助保贷”条件入围“企业池”的企业提供“助保贷”支持。2. 对地面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扶持,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贴息总额为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项目的贷款贴息额度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贴息年限最多为2年。3. 银行新增贷款奖励。年末存贷比超过50%,或新增规模的存贷比超过75%的,按新增实体企业法人贷款与个人经营性贷款总量的0.5‰给予奖励。年末存贷比低于50%,但新增规模存贷比在50%—75%之间的,按新增实体企业法人贷款与个人经营性贷款总量的0.3‰给予奖励。年内向政府全资投融资公司发放贷款的,按新增总量的0.1‰给予奖励。已纳入信贷风险补偿金范围的贷款不纳入新增贷款奖励,企业法人贷款展期及续贷纳入新增贷款奖励。以上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直接奖励给银行班子成员及对公团队负责人。4. 商业银行首次在攸县设立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的奖励。5. 小额贷款公司为县内企业提供贷款的,按当年新增贷款总额2‰给予奖励。
(五)政府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地企业产品。
第十条 特惠“一事一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项目的实际状况,对全球“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省重点项目及院士工作站、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章 农业品牌化发展十条政策
第十一条 强化农业龙头带动
初次评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当年奖补10万元;评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当年奖补5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品牌创建
经初次认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对申报主体每个产品奖补8万元;经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部门初次评定为省“十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十大农业企业品牌、十大农产品品牌”的,当年分别奖补5万元、4万元、3万元;经市人民政府初次评定为市“十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十大农业企业品牌、十大农产品品牌”的,当年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初次评为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休闲农庄,当年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初次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休闲农庄,当年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在县内注册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且具有带动能力的,投产运营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办以攸县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产运营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大力扶持豆腐与米粉产业
(一)鼓励现有小作坊进入豆腐(香干)产业园集中生产加工,凡租用高新区标厂且日加工大豆达3吨以上的企业,每家免三年租金。在重点乡镇新办或利用现有闲置场地新建豆腐加工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当年一次性奖补15万元。凡利用现有厂房扩大升级改造且达到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奖补8万元。凡创建电商平台或建立销售网络公司专门从事豆制品销售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年税收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且县级税收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二)实施“攸县米粉百店品质提升计划”,对于按“六个统一”(统一标识标牌、统一装修风格、统一门店管理、统一进货渠道、统一传统风味、统一奖补标准)要求新建或改建的米粉店,进行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店面营业面积在81平方米以上,装修精致的奖补5万元,装修一般的奖补4.5万元;店面在61—80平方米,装修精致的奖补4万元,装修一般的奖补3.5万元;店面在40—60平方米,装修精致的奖补3万元,装修一般的奖补2.5万元。纳入百店提升计划的米粉店对攸县米粉的干粉采购量(湿粉按干湿比1:1.5折算)每月达到600斤以上的,按400元/店·月的标准进行采购补助。新建或改建的米粉生产企业参照豆腐企业奖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通过合法规范有序流转,到县经管部门备案且核查认定后,耕地流转面积达1000亩及以上且时间在3年以上的,按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流转主体(大户)。村级集体整体流转规模达到村耕地总面积70%以上的,奖励村集体2万元。
第十六条 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经上级部门认可,初次评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当年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规模种植
每年择优扶持优质稻、蔬菜、水果、瓜蒌、黄豆、湘莲、玉米等各类农作物种植大户30户,每户奖补2万元(已享受种植结构调整示范奖补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补)。
第十八条 鼓励畜牧产业发展
每年择优扶持生猪、麻鸭、特色养殖等5—10户,每户奖补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建成现代化标准养殖场,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畜禽(水产健康)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当年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第十九条 大力发展油茶产业
(一)对集中连片油茶新造林面积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奖补200元/亩,造林验收合格后,通过“一卡通”一次性补助到位。
(二)对集中连片油茶造林面积200亩及以上的,奖补200元/亩,申请“惠农担—油茶贷” 的,享受政府贴息政策,连续贴息5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0元/亩。油茶低改垦复200亩及以上的,享受“惠农担—油茶贷” 政府贴息政策,连续贴息3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亩。
(三)对林权流转连片200亩及以上的油茶新造、低改大户给予奖励100元/亩。对当年组织林权流转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用于油茶基地建设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一次性奖励相应工作经费:连片流转200亩(含)—500亩的,奖励60元/亩;500亩(含)—1000亩的,奖励80元/亩;1000亩及以上的,奖励100元/亩。乡镇(街道)、村(社区)不重复奖励。
(四)鼓励油茶企业精深加工,培育本土品牌,油茶企业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获得茶油商标品牌、产量上规模的,参照本章第十三条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连片造林和楠竹低改
集中连片新造林(不含油茶)50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当年一次性奖补3万元;集中连片石漠化造林200亩及以上,经验收合格,当年一次性奖补3万元;集中连片楠竹低改50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当年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三章 旅游全域化发展十条政策
第二十一条 奖励投资达效
投资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投资精品民宿400万元及以上、投资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200万元及以上的,运营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品牌创建
(一)创建4A、5A旅游景区,创建成功当年分别奖励50万、200万元,创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成功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
(二)创建四、五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点,创建四、五星级以上旅行社的,创建成功分别奖励2万、5万元;创建省级、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创建省级、国家级购物示范点的,创建成功当年分别奖励2万、5万元;创建省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创建成功当年奖励2万元。
(三)投资新建三、四、五星级旅游酒店的,授牌后当年分别奖励10万、50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景区(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之后达到2000万、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拓展游客市场
(一)县内外旅行社年度累计接待旅游团队来攸县游览A级景区达到2000人次及以上,按5元每人次的标准给予补贴;组织大型旅游活动,一次性来攸县游览A级景区40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
(二)县外旅行社从攸县以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队来攸县A级旅游景区游览,自驾车在30辆及以上,且游客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000元;从攸县以外连续二个月以上每周末固定在长株潭、衡阳等客源地发直通车至攸县3A以上景区游览的,每车次补贴500元,或由旅游景区企业承担的直通车费用的,车辆补贴奖励给旅游景区企业。
第二十五条 支持开展宣传促销
(一)对县内旅游企业在县外旅游客源地举办推介会,在县外旅游客源地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有影响的自媒体发布旅游广告,开展旅游宣传营销活动且效果显著的,根据活动规模及影响、实际投入等,给予2万元—10万元补贴。
(二)旅游企业在县内自办大型旅游活动,得到国内多个知名媒体报道并引起强烈反响的,给予5万元—20万元补贴。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举办与旅游有关的较大宣传推介活动的,给予2万元—5万元补贴。
第二十六条 培养旅游专业队伍
(一)新引进旅游行业优秀管理人才,在攸县旅游发展中有明显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一次性给予用人企业1万元的补助。
(二)对执初级、中级、高级导游资格证,且在攸县旅游企业主要从事一线地接导游工作满1年的,分别每年给予1000元、2000元、5000元补助。对执外语导游资格证且在攸县旅游企业主要从事一线地接导游工作满1年的,每年给予2000元补助。
(三)凡年度在国家旅游部门组织的优秀导游员竞赛、旅游行业劳动技能比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补助;在省旅游部门组织比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补助。
第二十七条 促进旅游商品开发
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当年获得国家、省级旅游相关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国家金、银、铜奖的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八条 加快智慧旅游建设
旅游景区(点)年度实际投资智慧旅游项目在3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设农旅融合园区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等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授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推动旅游多元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多元化旅游产品,促进健康养老、休闲度假、工业旅游、红色旅游、文化旅游、体育运动融合发展。
(一)对投资康体养生、森林康养、房车营地、自驾车基地等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营运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4%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验收合格,自建床位的,当年给予0.5万元/张的补贴。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验收合格,自建床位的,当年给予0.3万元/张的补贴。每接受一名攸县籍60周岁以上老人集中养老的,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三)对注册在我县的文化企业,其原创的动漫、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游戏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央视、省级卫视、重点网络播放等平台出版、演出、播出、运营的,按其级别和影响给予专项补贴。对获得省、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文化精品创作单位,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的,给予专项奖励。
(四)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认定,生产工艺(特色文化)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年分别奖励代表性传承人5万元、3万元。
(五)对新建民间博物馆,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认定,建成开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古玩艺术品市场并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在攸县购买精装修商品房的,按房产交易契税等额予以奖励。
第四章 人才创新创业十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大力引进优秀人才
坚持以用为本,进一步创新引才方式,扩宽引才渠道,大力引进能有力促进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实施“百名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力争每年引进100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及县内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以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为准,下同)的高层次人才。在专业性较强、编制短缺的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可采取设置政府雇员的方式,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科技创新人才来攸县就业创业,对认定为省市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按省市有关政策落实待遇。
第三十二条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鼓励用人单位探索创新人才引进模式,通过柔性方式引进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用人单位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对通过专家聘任、兼职聘用、联合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我县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配套工作补贴。加强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深度合作,精心组织“挂职攸州”、“实训攸州”活动,引进一批优质人才来攸县挂职实训,对挂职和实训对象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建立在外攸县籍人才信息库,支持攸县籍优秀人才和研发团队回攸县创新创业,定期邀请在外攸县籍优秀人才开展考察、交流、讲学等活动,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三条 强化人才安居保障
凡属我县科技创新、重点产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全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县缴纳社保一年后,享受如下补贴政策:
(一)安家补贴。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安家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下,可配套发放适当安家补贴。
(二)租房补贴。在我县无自有住房的,首个合同期内前3年可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自行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每月不少于400元的租房补贴,发放3年。
(三)购房补贴。在我县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首个合同期内在我县新购首套住房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申请购房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按4:3:3比例分三年发放。首个合同期内如转让住房,则从转让当年起取消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十四条 构建人才创新平台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初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补贴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被重新认定的,当年补贴5万元。企业自主创建的技术研发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初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的,当年分别补贴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产品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当年补贴企业10万元。承担或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正式颁布后分别补贴10万元、5万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技术证书后,经县内转化为规模生产的,按发明专利3万元/项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探索建设“人才飞地”,鼓励县内企业在发达地区设立研发基地,对其新建的研发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其全职新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我县人才优惠政策;推荐一批优秀企业入驻县外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每个入驻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
(三)支持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配套补贴,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全职博士研究人员,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激发人才创业热情
(一)设立1000万元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才创业重点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支持。对新入选的市“万名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对符合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二)精心开办创新创业集训营,采取训、育、赛、扶结合模式,培育创新创业优秀团队,对优秀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组建创业梦想导师团,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沙龙,为创业人才提供经验分享、政策咨询、业务指导、把脉问诊等服务。
(三)鼓励和引导大学生来攸县创业,对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对每年缴纳个人薪酬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人才,由财政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奖励给个人。
第三十六条 推动乡村人才振兴
科学制定和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行动计划,大力推动湘赣边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适当提高乡镇基层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加大从村干部队伍中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培养壮大熟悉乡村、扎根基层的人才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对在乡镇基层工作的教育、农业、医卫类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乡村工作补贴,对在偏远地区小学、医疗点工作的教师和医卫人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城区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全脱产挂职形式到乡镇基层支教、支农、支医。职称评定向基层倾斜,教育、农业、医卫类评定或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时,同等条件下有两年以上乡镇基层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支持各类人才通过下乡担任科技特派员、志愿者、投资兴业、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
第三十七条 加强本土人才培养
(一)积极实施“千名人才培养计划”。立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行业主管部门筛选党政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青年人才、企业经营管理和创业领军人才、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文化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各类人才1000名,开展系统培训,进行跟踪培养,着力提升本土人才队伍质量。每年分期分批选派优秀人才,赴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发达地区开展研修和交流。
(二)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定向委培等方式,与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对每年累计输送50名以上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技术人员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学校(机构、基地)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委人才办、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按3:3:4比例承担。
(三)通过薪火相传、师徒相授的形式,建设一批薪火工作室,打造本土人才培养示范平台。对挂牌的薪火工作室,由行业主管部门按2万元/年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发工作室组成人员工作津贴。
第三十八条 优化人才生态环境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政策的兑现和各项人才活动的开展。鼓励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人才奖励办法。放宽职称评审前置条件,探索在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行业领域试行职称评聘分离办法,畅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专业通道。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与高层次人才联系。加快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实际困难。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其子女就学享受本县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其配偶随调随迁,配偶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协调解决,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对口安排就业。
第三十九条 建立人才荣誉制度
设立“攸县突出贡献人才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10名,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授予“攸州英才”称号,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鼓励各行业各系统分类组织开展人才评先评优和技能竞赛活动,对各类优秀人才进行奖励。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优先吸收入党。组建专家咨政团,聘请一批高层次人才和攸县籍在外优秀人士担任政府顾问,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谋服务。采取开辟宣传专栏、制作公益广告、拍摄专题片、设立荣誉墙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人才工作品牌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宣传力度,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条 健全党管人才机制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委(党组)定期研究人才工作制度、县委常委会听取人才工作汇报制度。成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部长兼任。落实“一把手”抓人才工作责任,加大人才工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推进人才工作不力、落实人才政策打折扣,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报本政策相关奖补资金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攸县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以及引进和服务企业发展的社会人士。
(二)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不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或工艺。
(三)企业符合环保要求,或年度内未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被处罚。
(四)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企业依法纳税,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非法集资等现象。
(六)企业财务核算健全。
(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八)不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九)新增企业入统主动,数据报送渠道畅通。
第四十二条 企业符合同一类两个级别以上奖励条件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企业奖励总额不高于当年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
第四十三条 奖补基本程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初审,相关部门会审,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奖补每季度兑现一次,具体由县科工信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第四十四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受奖单位帐户。
第四十五条 对全县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
第四十六条 人才政策中所指用人单位为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指企业为在我县工商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涉及的奖励资助资金均为税前金额。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我县原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发布。本政策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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