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50万资金!2023年滁州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好处

2023/9/15

正式开始申请!2023年滁州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申报时间将到10月31日截止,想要申请的可以看看,具体关于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好处整理如下,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免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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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市、区科技局,滁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滁州高新区高新技术发展促进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加速器(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21年9月1日之前,在孵企业等相关信息统计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进行申报,并认真做好申报指导、材料审核、信用核查、实地核查和推荐上报等工作。

2、各申报机构填报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书,填写完成后打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推荐材料(纸质原件2份)报送至滁州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包括:科技企业加速器推荐表,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书(见附件2),电子版(含附件)另发送至邮箱。

3、各申报机构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滁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高能级孵化载体,按照《滁州市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4号)文件要求,探索开展市级“加速器”备案工作,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多层级、多类型、多主体创新创业孵化链条,营造优良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助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和“定位精准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加速器的发展,为全市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空间、科技、管理、资本、政策等服务支撑。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请滁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滁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实际注册并运营2年以上,运营机构及法人信用记录良好。

2、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等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6、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入驻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30%。

7、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8、加速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加速器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毕业。

(1)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及以上层次)或被国内外龙头企业收购。

(2)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3)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

(4)企业在加速器内快速成长,现有加速空间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

第五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进入加速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由孵化器转入或者成长性好、专业性强优质科技型企业,可适当延长企业成立时间。

2、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3、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须为加速器提供的孵化场地,并在加速器所在地缴纳税收。

4、企业达产后,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400万元以上,年税收不低于100元/平方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营业收入比例2%以上。

5、企业加速孵化期一般不超过6年。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六条 备案流程:

1、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备案通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2、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报,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4、市科技局对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八条 评价方式:

1、被评价单位对照相关评价指标按要求上报材料。

2、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复查,依据具体评价指标对各加速器进行评分,依据得分情况核定绩效评价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级加速器备案条件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加速器资格。

3、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孵化载体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加速器在申请备案、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加速器资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在备案、绩效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履职尽责;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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