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流程和资助!马鞍山市(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

2023/9/14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关于马鞍山市(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具体包括马鞍山市各区县(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流程和资助等,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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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马鞍山市(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依据并参照《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关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前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按照竞争择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高校院所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领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三)联合共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是开展应用基础、前沿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解决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我市相关重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以“企业出题—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攻关解题—成果与资源双方共享”的开放合作建设模式,实行开放的运行管理机制。面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将企业技术需求和高校院所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相结合,开展有组织、系统性的研究。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遵循绩效导向、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开放运行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等。

第五条 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合并和撤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工作。指导市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运营管理工作。

(二)制定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检查、监督市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受委托组织归口管理的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稳定充足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评估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根据学科前沿和我市产业发展战略需求,结合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遵循“统一规划、突出特色、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避免重复”的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申请,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立项与建设工作。

第十条 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一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八大重点领域和方向的发展要求并在同类领域研究中占有显著技术优势,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二)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市内一流,在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和联合共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所属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实验室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高校院所类重点实验室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有不少于10名固定科研人员,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且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联合共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主体原则上是我市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牵头,一般以一家企业和一家在皖高校院所共建为主,不排斥其他合作方;高校的学科团队如为教育部或安徽省认定的一流、高峰(培育)学科,给予优先支持。

2.共建双方签订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并明确平台建设、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等。

3.具有在相关领域有效成果持续供给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价值,能够集聚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技术攻关、支撑服务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填写《马鞍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并附申报书相关内容的佐证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正式授予市重点实验室称号。联合共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可在共建企业和高校院所同时挂牌。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建设高水平科研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要注重培养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重点实验室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应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因故需对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调整、重组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复。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编制年度报告(见附件2),年度报告由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市重点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马鞍山市(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马鞍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马科〔201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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