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企业分红的税务筹划方法、案例分享

2023/9/8

最近,我收到了很多客户的咨询:“老板想要分红,但未分配利润过多,不想支付过高的税款,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减少税负呢?“财务告诉我,公司账户中有大量闲置资金,老板却不敢进行分红,因为不想支付过高的税款,您能给出一些建议吗?”面对这些常见问题,确实存在一些解决方案,可以帮助您降低税负并实现资金周转。在这种情况下,税务筹划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您可以合法地优化分红方案,减少税款支付我们将介绍一些合规的税务减免政策和利润分配的优化方式,我们希望通过这些信息,帮助您更好地应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分红难题。滁州市企业有想要进行税务筹划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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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企业分红的税务筹划方法案例

(一)个人持股变为公司持股的避税方法

公司持股实际就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与自然人股东不一样的是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即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这样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这种方式就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1)税务筹划逻辑:

个人持股等到企业分红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由于税负很高,如何有效降低税负,成为很多股东所希望的。考虑到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这样当公司分红时,依据相关政策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就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方式成为很多个人股东的筹划途径。

 

2)案例

王先生为自然人,拥有对甲公司60%控制股权,当年甲公司分红100万,则王先生分红需要交很大一笔个税。

①策划前

王先生所得到的分红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60%×20%=12(万元)

 

②税务筹划

思路:可以将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甲公司变为间接持有甲公司,这样可以享受居民企业投资分红免税的政策。

具体操作:王先生注册一家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居民企业),然后乙公司投资入股甲公司持股60%,当甲公司的利润分配给乙公司时,是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这种方式就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税务策划后

由于王先生通过乙公司间接持股甲公司

 

乙公司的分红应交所得税=0

④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比较

王先生策划前个税为12万,

筹划后乙公司得到的分红款60万可以沉淀在王先生自己的公司,由于是免税收入,王先生自己公司对应的免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具有很好的节税效果。

 

(二)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进行税务筹划

1)税务筹划理由:由于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大大增加税费。

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拟上市的公司,当员工投资公司制持股平台再投资上市公司时候,当员工的限售股转让时,就会面临双重征税,理由如下:

①持股平台属于公司制,持股上市公司时候,其限售股转让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持股平台在分红给持股的个人员工时又要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这样最终转嫁到员工的税负就很高,不利于发挥员工的持股积极性,增加员工成本负担。

所以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会降低税负。

 

2)案例

某上市公司甲在上市前股权架构为:员工持股→设立乙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投资甲上市公司。乙公司将员工持有的限售股转让,转让获利为200万元。

①税务筹划前

由于主体是乙有限公司,我们看税务负担情况:

乙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剩余利润分给持股员工应代扣代缴个税=150×20%=30(万元)

员工承担税负率=50+30/200=40%

可见如果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个人税负率十分惊人,税负高,难以接受。

 

②实施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思路:通过设计合伙制持股平台进行避税,即将原先的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转化为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

 

上述案例中,甲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就设计成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设立乙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持股投资甲上市公司。

具体操作:

注册成立股权投资类的有限合伙企业乙。

乙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乙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投资拟上市的甲公司。

 

③策划后计算交税

乙有限合伙公司在甲公司上市后转让限售股获利为200万元,由于主体是乙有限合伙企业,我们看一下税务负担情况:

乙公司转让限售股,员工按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只有20%,由公司制的持股平台40%降低到20%,大大降低了税负。

即应交税=200×20%=40(万元)

 

④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果对比:

策划前和策划后的比较

节约税款金额=50+30-40=40(万元)

 

3)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投资相关公司,在公司转让股权的时候,对于员工LP只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部分地区认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有部分地区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有部分地区认为GPLP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目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未明确其它非创投的情形。建议学员按照当地税局执行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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