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8
9月20日前完成申请!关于2023年合肥市各区各县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申报时间材料和流程、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各区各县想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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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各区各县大数据产业园区申报范围
以培育和支持大数据产业为导向,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为独立运营主体,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保障的产业园区。
合肥市各区各县大数据产业园区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对照《认定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园区推荐至市数据资源局;
(三)市数据资源局对县区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后确定拟认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局联合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答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
合肥市各区各县大数据产业园区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
2.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社保清单,园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园区物业产权相关材料。属于租用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聘用管理运营的,提供园区运营管理合同;
4.园区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加盖入驻企业公章)、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按顺序编号对应;
5.认定指标响应表及涉及的相关材料;
具体参照附件2《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模板)》;
(二)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纸质版(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七份)及电子版需提交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由其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三)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合肥市各区各县大数据产业园区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明确。园区应具有确定的四至范围和物理空间,园区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主体,运营管理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点在合肥市;
(二)集聚优势明显。园区大数据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大数据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善。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10家(含),或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5家(含)且其中2家(含)以上获得省级大数据企业资质;
(三)发展规划清晰。园区应制定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明确和细化年度发展目标,包含活动开展、企业培育、招引企业等,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四)创新能力突出。园区企业有较强的数据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应用能力,有一定数量大数据产业相关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如园区企业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五)产业生态优良。园区内企业合法经营,无违规行为。能够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不少于三类专业生产性服务(自身提供或通过招引专业机构入驻提供)。如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投融资咨询、宣传推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等;
(六)服务体系健全。园区具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及时、保障有力。
相关说明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申报的主体;
(二)认定过程中所提交的数据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即2023年新认定的合肥市、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等数据不纳入统计;
(三)经认定的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后续可参与园区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最高可获得50万元资金奖补,详见《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市数据资源局部分)》(合数〔2023〕35 号);
(四)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请咨询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
合肥市各区各县大数据产业园区申报时间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期摸排掌握的情况,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园区参与申报,对园区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予以解答;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9月20日前完成对园区申报材料初审并将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推荐表(附件3)及相关园区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三)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坚持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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