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8
合伙企业持股模式是怎样的?关于武汉新洲区股权架构费用机制及形式、咨询方案以下已经为大家整理,为什么说“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或公司主体进行持股,都是投资股权架构搭建的有效方式”?有需要咨询详情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免费指导!
免费指导热线:15855199550/1985510913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代账、财税规划、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等辅导规划。
公司股东常见的主体形式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五条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务中一般公司的股东多为自然人、公司或合伙企业。
1. 自然人直接持股
创业之初,自然人往往以独立个体形式进行投资并进行工商登记,股权比例也较为多样化,尚未形成有效的绝对多数控股权。或为后续公司上市考虑,自然人出售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总之,以自然人为主体进行直接控股往往出现在中小企业中,一旦公司规模扩大,为规避个体风险,多数投资人将引入或变更其他投资主体。
2.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014年《公司法》修订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度,且取消了验资报告,使得设立公司更加便捷。投资人通过设立多层有限责任公司来持股最终目标公司的股权,既可以通过股权穿透获得目标公司的营利,又可以在目标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有效隔绝风险。
3. 合伙企业持股
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持股的优势在于能够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管理权和利益的分配模式;其次,因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人可通过此种方式避免被企业债务所累;同时有限合伙企业能更好地进行“钱权分离”,投资人在利用股权激励员工的同时避免了公司控制权被削弱。
不同投资主体的税负承担
(一)出资税负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除印花税外均没有税收负担。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属于转让财产和投资同时发生,需要对资产出资时的税负进行分析。
1.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在用非货币形式投资时,转让环节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且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投资主体是公司还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所得税。
3. 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一、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第三款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4. 图表总结
(二)股权分红税负
1. 自然人直接持股:
(1)公司缴纳25%企业所得税(暂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特殊地区等有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情形)。
(2)自然人股东就取得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税率20%。即应纳税额=取得的分红总金额×20%。
2.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1)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缴纳所得税,即分配利润后分别纳税。
(2)《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人在进行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时,按照各方协议约定的比例,但如未明确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
①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③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④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4)经营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配比例×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0%税率。
3. 自然人通过境内公司持股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根据上述规定,持股公司取得目标公司的分红无需纳税,故自然人税负仅需参照第一种情形在取得持股公司分红后纳税。
4. 自然人通过境外公司持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三)股权转让税负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投资主体,其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均不征收增值税。
1. 自然人转让股权
个人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印花税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
但个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以合理价格转让,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同时对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收入偏低进行了例外规定,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情况可以突破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收入不得明显偏低的规定。
2.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
由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作为转让当期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分级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
3. 境内持股公司转让股权
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
4. 境外持股公司转让股权
境外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转让所得应按照10%的税率,由受让方代扣代缴。
面对不同税负承担,如何选择股权架构
上文中,我们以自然人投资用以持股目标公司的不同主体为线索,分析了其投资主体在出资、分红、转让等阶段适用何种税负。
(一)自然人持股的优劣分析
1. 自然人持股优势
股权架构简单清晰
自然人直接持股的企业股权简单明了,且如该企业股东全都是自然人,往往也意味着各自然人股东间人合性较强,股东联系较为紧密,股权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较低。
转让股权的税负较低
对于这种企业而言,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负较低,如在创业类企业后续上市后想要转让股权的,仅需负担20%的个人所得税,比起以持股公司来控制目标公司的情形下股权转让税负而言更低。
在公司上市前,在股东个人直接持股核心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如股东想要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公司创始人只需负担20%的个人所得税。相较于控股公司股权架构,股东个人持股时转让公司股权的税负更低。
如自然人持股的公司上市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个人所得税。
2. 自然人持股劣势
不利于分隔风险
鉴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导致自然人被经营不善、对外负债累累的公司拖入困境。
控制权无法集中
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控制权行使,往往不如自然人通过持股平台更好地进行集中控制核心股权。如存在多位自然人,可能造成股权相对分散、决策僵局的局面。
不利于股权激励
此种模式无法利用持股平台进行资本、人才的引进,实现员工股权激励。
(二)自然人通过公司持股目标公司的优劣分析
1. 自然人通过公司持股目标公司的优势
分红所得税税负降低
以自然人持股,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净利润至自然人股东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为分红所得的20%;若以公司持股,公司分配净利润至法人股东时,无需就分红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利于分隔风险
自然人通过多层公司架构进行目标公司的持股,能够充分利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规避风险。
有利于股权控制和公司管理
在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的情况下,股东难以对公司进行集中控制。如以公司为主体进行控股,在作出开会通知或决策时,不仅比通知分散的自然人更方便,更能够充分发挥股权控制力的放大效应。如目标公司中持股50%的公司股东,该公司股东作出一般决议仅需其内部50%的股东同意,则实际只需要持股25%即可通过公司股东对目标公司作出决定。
有利于税收筹划
自然人以公司为平台对外持股其他公司,其取得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能够起到资产累积的作用,该投资收益可在后续通过公司平台继续对外开展投资。对于有再投资需求的股东而言,成立公司平台持股将节省相当一部分税负。
2. 自然人通过公司持股目标公司的劣势
股权转让及调整受限
因通过公司持股,自然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调整也必须经过持股公司进行。间接持股使得股权架构稳定,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权处置的自由度。
股权转让税负高
公司股权转让收入必须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向自然人分红时还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在多种架构中股东个人税负是最高的。
(三)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的优劣分析
1.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的优势分析
有利于发挥资金杠杆作用
在合伙企业内,合伙人可以约定由一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享受全部的控制权的同时,将一部分合伙份额分配给员工或其他投资方,该部分份额仅享受收益权,无表决权。这样的架构有利于目标公司吸纳资金,发挥员工激励的作用,同时保证了企业的控制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创始人手中。
税负承担低
如采用公司主体进行投资,公司实现盈利后,首先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税后净利润进行分配时,自然人股东须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但如采用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分配穿透至合伙人征收所得税,税负大大降低。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的劣势分析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与公司股东相比,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无上限,大大增加了投资风险。
分红缴纳税负较重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按照超额累进制计算,如分红较多,最终自然人纳税负担也将较重。
结语
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或公司主体进行持股,都是投资股权架构搭建的有效方式。但每一主体在其经营和税务上有优势,同时也存在诸多限制和缺点。没有最优秀的股权架构,只有最适合自己投资情况的股权架构,投资人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优劣,最终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股权架构。
免费咨询电话:15855199550/18949334295。
科技项目申报中心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6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