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31
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激励企业高质量发展补贴奖励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如下,具体包括“规上”“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等等,税收缴纳至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是此次申报对象,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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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主导产业发展,激发园区企业发展动力,推进居巢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全市“工业立市”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二、激励措施
主要考核企业经济贡献总量指标,另对销售额、税收两项增速指标、升规(限)入统、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等进行考核评比。设立“财力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和单项奖,按年度进行考核评比,并通报表彰奖励、颁发奖牌。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税收缴纳至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施工类企业;另招商项目合作协议已约定相关奖补政策的,具体奖励兑现方式以协议约定为准,不参与考核评比。
(二)奖项设置
1.财力贡献奖
(1)征地类企业:
①以年亩均税收20万元为基数,税收总额或销售额(依据企业税务申报系统“主营业务收入”,下同)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对超过基数部分的纳税额给予企业10%的奖励,奖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例如:某公司2019年度完成税收650万元,总用地面积25亩,且税收总额同比2018年增长10%以上,(650万元-25亩×20万元/亩)×10%=15万元,实际奖励给企业10万元。]
②对上年在居巢经开区纳税总额不少于300万元、当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含)的,且税收总额或销售额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
(2)租赁类企业:
①以年每平方米税收300元为基数,税收总额或销售额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对超过部分的税额给予纳税企业10%的奖励,奖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②对上年在居巢经开区纳税总额不少于300万元、当年每平方米税收超过600元(含)的,且税收总额或销售额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
2.突出贡献奖
支持产业龙头企业发展,对金属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绿色食品等产业分类进行评比表彰:
(1)对年度销售额排名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依次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2)对企业年度纳税总额排名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依次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3.单项奖
(1)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支持加快升规入统,对中小微企业月度升为“规上”“限上”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升为“规上”“限上”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①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外地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吸纳),对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吸纳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企业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的,每登记5件成果奖励0.5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支持外商加大投资
对外商投资园区项目(含产业转移再投资和增资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的奖补支持。
以上政策条款兑现中涉及企业资质及荣誉的以上级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或获评文件为依据,涉及到位资金及数据的另附巢湖市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文件为准。
(三)表彰奖励程序
(1)企业申报:由企业自主申报财力贡献奖和突出贡献奖,于次年5月底前提供《企业年度税务系统申报表》《年度完税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资质及荣誉等证明材料,公司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和审计部;
(2)确定初步名单:管委会财政和审计部、经济运行部会同市税务局确定获奖企业初步名单;
(3)并联审签:各部办、投资公司会商审核;
(4)召开领导组会议:管委会激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获奖企业初步名单;
(5)公开公示:获奖初步名单在居巢经开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6)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获奖企业最终名单和表彰活动方案;
(7)开展表彰活动:以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通报表彰、颁发奖牌;
(8)兑现奖金:管委会将此项奖金纳入年度预算,财政和审计部根据评比结果,转账至获奖企业单位账户。
(四)其他事项
(1)企业纳税情况以税务局核定为准。
(2)对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企业,分别予以表彰,按就高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金;可同时享受省、合肥市、巢湖市相关普惠政策。
(3)奖励金额应侧重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4)项目合作协议已约定相关奖励政策的,遵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5)优先支持获奖企业壮大发展,加大融资和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6)按排名顺序设立的奖项,若排名靠前的企业被取消资格不予表彰奖励,则排名顺序依次替补。
(7)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考核表彰。
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事项未达到,经项目履约考核认定企业违约的。
②未按项目规划建设,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低效(闲置)用地的。
③连续两年亩均效益评价为C类、D类的。
④当年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被市以上督查检查通报;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被应急部门通报的。
⑤当年环境保护存在重大隐患,被市以上督查检查通报;出现较大环保问题的,被环保部门通报的。
⑥被税务部门查处,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⑦拖欠农民工工资,经督促仍未及时兑现,被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⑧拖欠融资担保贷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偿还给相关融资机构造成损失的。
⑨经营失信(被列入诚信黑名单)、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⑩其他未列明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机制
1.组织保障。为加强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激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管委会成立激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管委会各部办、合肥巢湖化工园区管委会、市资规局居巢经开区分局、投资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和审计部。
2.资金保障。激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和审计部统筹保障资金需求。
3.法治保障。积极推动本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工作,提升政策透明度,正向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坚持联合评审,表彰奖励情况在管委会公众号、官方网站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本实施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实施意见由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和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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