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2022/6/15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更好发挥政策支持效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更好发挥政策支持效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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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相关市场主体申请《支持政策》所涉奖励项目,须具备申请奖励的基本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细则所列明材料),按照对应标准享受奖励。

(一)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奖励项目

1.落户奖励(不含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z高一级。

(2)奖励标准: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2%的比例,单家机构z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下同)。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单家机构z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③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2.办公用房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z高一级。

(2)奖励标准: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z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租金(不含物业、水电费用)60%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z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办公用房的界定范围以监管部门对机构开业的批复文件为准。连续3年是指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备案在我市(从登记完成之日算起)起计算3年。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③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

④付款凭证

3.运营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总部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z高一级。

(2)奖励标准: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以注册当年为基期,连续3年按照银行类机构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1‰的比例、证券类机构营业收入2%的比例、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3‰的比例分别给予运营奖励。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照总部金融机构运营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注册次年是指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备案在我市的第2年。如,登记备案年为2021年,则从2022年起计算。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③经第三方机构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年度报告(须真实准确反映相关申请所涉经营数据);地区总部无法提供年度报告的,须提供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对其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营业收入、保费收入的证明文件。

4.增资扩股奖励(金融机构)

(1)奖励对象:在汉总部金融机构。

(2)奖励标准:对在汉总部金融机构按照新增实收资本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z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③增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④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增资扩股出具的批复文件

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核准文件

5.增资扩股奖励(地方金融组织)

(1)奖励对象:在汉注册经营满3年的地方金融组织。该地方金融组织近3年须满足以下条件:配合监管,合规经营,最近年度评级为B(含)以上;注册资本无抽逃、占用行为;连续两年盈利,且最近年度主营业务规模达到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超过80%(融资担保公司须超过5倍)。

(2)奖励标准:地方金融组织,自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备案在我市之日起,持续合规经营3年后发生的增资扩股,按照新增实收资本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z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本细则出台后,先减资后增资的,以减资前历史z高实收资本为基数计算增资金额。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

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增资扩股出具的批复文件(融资担保机构除外)

④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核准文件

⑤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

6.并购重组奖励

(1)奖励对象:在汉总部金融机构。

(2)奖励标准:对发生并购重组的在汉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z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并购方式须为本地总部金融机构并购市外金融机构。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③并购交易合同

④股权并购须提供金融监管部门对并购出具的批复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核准文件;现金并购须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须同时提供以上两种证明材料

7.企业上市奖励

(1)奖励对象: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我市。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址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

(2)奖励标准:

境内上市给予z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

第一阶段: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报辅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二阶段:企业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其首次申请上市发行材料的,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仅享受一次;

第三阶段: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500万元。企业前期分阶段奖励合计未达到800万元的,在本阶段补齐奖励至800万元。

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境内上市企业奖励8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奖励600万元,奖励不重复计算。

企业境内外上市z高奖励800万元,若企业在境内、境外均实现上市,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前期市区奖励基础上补足差额部分,奖励不重复计算。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以及批准企业上市的证明文件

③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确认函及上市架构图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且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企业后期成功转板或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按照上市标准补齐差额。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100万元,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挂牌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9.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奖励

(1)奖励对象:完成股份改制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我市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在武汉市办理注册登记且纳税满1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涉金融一般(严重)失信人名单;2019年以来至少有1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超过40万元。

(2)奖励标准:企业挂牌奖励2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③纳税证明

10.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投资本市项目的奖励

(1)奖励对象: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

(2)奖励标准: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单家企业z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同一笔融资只享受一次奖励。再融资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投资项目一致,且投资项目或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项目已完工投产(在本奖励政策失效或者废止前所投项目仍未完工投产,自政策失效或废止之日起一年内完工的,仍可申请奖励)。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主体及其关联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的部分不予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

③中国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企业再融资的证明文件

④投资项目资金到账凭证、企业验资报告、项目完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11.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奖励

(1)奖励对象: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票据融资的企业。

(2)奖励标准:每年按照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票据融资的实际融资额2‰的比例,给予单家企业z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一笔融资只享受一次奖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根据每期实际到位情况给予奖励。境外融资按照募集资金到账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给予奖励。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票据融资未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发债主管单位等相关管理部门注册、报备的,不予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募集说明书、进账凭证等证明完成融资的相关材料

③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发债主管单位对企业融资事项批复、注册、备案的证明材料

12.对新成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奖励

(1)奖励对象:工商注册在汉并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包含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下同)或其委托管理人,自登记或备案之日起1年内在汉产生投资的,可申请奖励。申报奖励前,股权投资企业应与委托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中之一为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设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其管理的各只基金应通过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达成一致意见,认定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

(2)奖励标准: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管理人,在汉设立后1年内实际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z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初创期、种子期科创企业由各区科技部门认定;当年实际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不含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累计投资每满5亿元(或者等值外币)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z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等值外币按照被投资的相关企业资金到账当日汇率计算。

累计投资额根据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自身或其管理的资产当年直接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或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总额计算,同笔投资不重复计算。计入累计投资额的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应承诺其投资期超过一年,一年内收回投资的,应返还对应投资奖励金额。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股权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③股权投资企业与其委托管理人关于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认定的证明文件;设立基金的,应提供基金合伙人会议关于奖励资金申报受益主体决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④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和非上市企业的资金到账凭证、验资报告,以及种子期、初创期和非上市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资产负债表、股权结构、融资情况等相关材料

⑤申报受理区科技部门对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属性的认定结果

⑥股权投资企业对投资期限的承诺书

13.金融机构高管奖励

(1)奖励对象:总部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高管人员,奖励对象不超过本单位正式员工人数的5%(不足1人按1人计算)。

(2)奖励标准: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自注册次年起(时间计算方式同第二条),连续3年按照不超过个人税前薪酬8%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合计z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现有在汉金融机构当年实现利润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长超过8%的,按照高管个人税前薪酬4%-8%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合计z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公式为:若实现利润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低于20亿元,年度奖励金额=该机构全部高管个人税前薪酬之和×4%;若实现利润20亿元以上且低于30亿元,年度奖励金额=该机构全部高管个人税前薪酬之和×6%;若实现利润30亿元以上,年度奖励金额=该机构全部高管个人税前薪酬之和×8%)。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高管人员名单

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

④金融机构对高管的任命(聘任)书

⑤高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⑥高管人员税前收入证明文件

⑦高管在武汉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

14.金融机构持证工作人员奖励

(1)奖励对象: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从业人员(奖励资金由其所在金融机构代为申请,存在多级地区总部的,由市一级地区总部代为申请,金融机构仅可为在职人员申请奖励)。

(2)奖励标准:每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取多个证书的不重复奖励。

(3)证明材料:

①持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②执业资格证书

③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签订、取得证书后全职工作满2年且在武汉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不同单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二)市级财政单独承担的奖励项目

15.新增科技型企业贷款奖励

(1)奖励对象:在汉银行业金融机构,若有市级分行的,奖励对象为市级分行(含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无市级分行的,奖励对象为总行、省级分行。

(2)奖励标准:对在汉上年度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新增达到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银行业机构,每年按照相应贷款新增余额(含票据融资)0.2‰的比例给予z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本单位上年度服务科技型企业工作总结

③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对在汉各银行上年度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增量数据统计表(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商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提供,银行机构无需提供)

16.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奖励

(1)奖励对象:在汉银行业金融机构,若有市级分行的,奖励对象为市级分行(含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无市级分行的,奖励对象为总行、省级分行。

(2)奖励标准:对在汉上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新增达到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银行业机构,每年按照相应贷款新增余额(含票据融资)0.2‰的比例给予z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本单位上年度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总结

③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对在汉各银行上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数据统计表(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商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提供,银行机构无需提供)

17.落户奖励(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1)奖励对象:新设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2)奖励标准: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按照实收资本(须在5000万元及以上)2%的比例,单家机构给予z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③关于营业收入来源的专项审计报告

18.金融科技研发奖励

(1)奖励对象: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2)奖励标准:支持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家机构或者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开展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研发相关说明材料

③实际费用支出情况证明材料

二、申请、审核及拨付流程

(一)对于《支持政策》中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的,奖励资金受理、审核、拨付程序为:

1. 受理: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含)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奖励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局),若未按时提交,可递延至下一年申请。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除企业简介外,应详细说明拟申请的奖励项目及对应奖励金额,并附证明材料。

2. 审核:各区金融办(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企业申请的奖励额度进行核算,形成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形成最终意见。

3. 拨付:各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所涉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统计当年实际拨付金额,形成奖励资金拨付报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区各承担50%比例,计算市、区两级应负担奖励资金,报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办理市区财政结算。

(二)对于《支持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单独承担的,奖励资金受理、审核、拨付程序为:

1. 受理: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奖励申报材料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除企业简介外,应详细说明企业拟申请的奖励项目及对应奖励金额,并附证明材料。

2. 审核及拨付: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企业申请的奖励额度进行核算,并履行内部决策后,及时将所涉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对金融科技相关奖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组织联合评审予以确定。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名词解释

1.“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资产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仅享受落户奖励)等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总部金融机构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我市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直接在本市设立的省级或市级分公司(不含营业部)。在汉金融机构营业部升级为地区总部的,视同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2.“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是指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专营机构。

3.“金融总部”是指总部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4.“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5.“证券类金融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

6.“保险类金融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不含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7.“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8.“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行业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核准及机构聘用,在汉任职的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对总部金融机构,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总部副职及以上领导;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包括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地区总部副职以上领导。

9.“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共有两类。一类是指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并基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开展业务的企业(包含金融后台企业),其服务对象为资金最终使用方,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收比例不低于50%。另一类为在我市设立并主营上述业务,且服务对象为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此类服务收入占其营收比例不低于50%。

10.“金融系统”是指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

11.“非上市企业”是指未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全国性股票交易市场或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二)对《支持政策》中投贷联动损失补偿以及科创企业保证保险贷款风险分担,分别依照《关于印发武汉市投贷联动信贷风险专项补偿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金文〔2017〕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型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银营〔2017〕66号)及相关后续配套文件执行。

(三)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各项佐证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出具合规经营且10年不迁离武汉市、不减少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否则退回相应奖励的承诺书。各相关审核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企业在市内跨区流动的,不视作新设立或新引进。已获《支持政策》奖励的企业,若在市内跨区流动导致税务登记所在区发生变更的,迁入区应及时支付给迁出区已兑现由区级承担的资金。

(五)《支持政策》涉及奖励申请未获通过,由其申请的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局)负责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六)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奖励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支持政策资格: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存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八)发生奖励追回的,市、区两级承担的奖励资金,相关区收到退款后,按照50%比例返还至市财政局;市级单独承担的奖励资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收到退款后,全额返还至市财政局。

(九)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2020年7月29日起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8号)施行之日期间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总部,以及增资扩股或者并购重组的在汉金融机构,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