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2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推荐类别和具体要求
(一)绿色工厂
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级绿色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
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申报推荐。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工作,优先推荐绿色工厂数量多的工业园区。参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有关要求(详见《通知》)进行评价。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组织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等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优先推荐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汽车行业龙头企业申报。电子电器、机械、汽车等3个行业企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有关要求(详见《通知》)进行评价。
二、推荐总体要求
满足申报条件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各市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基础上遴选推荐,其中绿色工厂不超过推荐名额,绿色工业园区原则上各市推荐不超过1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额不限。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详见《通知》)开展工作,参照相关模板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三年内不予采信。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名单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四、注意事项
1.请于2023年8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推荐文件及汇总表1份,企业或园区申报材料一式1份,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我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电子版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同步报送。
2.请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把关,督促参与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于2023年8月15日前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3.评价报告有关要求和表格电子版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申报材料纸质版要双面印刷,内页不使用铜版纸,封面不使用硬纸壳类材料,书脊位置用黑体字注明申报企业或园区名称,电子版报送材料务必盖章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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