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要求要点 高企研发费用核算

2023/7/28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要求要点,高企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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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要求要点

一、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

企业内部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其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此处所说的当期损益,都是指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在《利润表》列示在“研发费用”项目。

二、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内部研发支出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开发时所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专用设备的折旧额+可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注意】只有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才能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研发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能再在研发成功时调整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三、具体核算思路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在发生时应先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

其中,应费用化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应资本化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期末,应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的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研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时,应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金额转入“无形资产”。

案例分享:

【举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1月开始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有关业务资料如下:研究阶段发生职工薪酬3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40万元;进入开发阶段后,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职工薪酬3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3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职工薪酬10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200万元。

2021年10月达到预定用途交付管理部门使用。该项无形资产受益期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不考虑净残值。

【答案】

(1)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30(30+40+30+30)

—资本化支出300(100+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60(30+30+100)

累计折旧270(40+30+200)

(2)期(月)末,应将该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13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30

【提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为“开发支出”

项目。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3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

(4)2021年无形资产摊销。

300/10×(3/12)=7.5(万元)。

借:管理费用7.5

贷:累计摊销7.5

(5)该公司2021年《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列报金额=300-7.5=292.5 (万元)。2021年《利润表》“研发费用”项目列报金额=130+7.5=137.5(万元)。

四、会计核算明细科目如何与高新资格申报与复审匹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同时,结合《创新能力评价》中的要求,建议“研发费用”明细科目设置如下: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境内/境外—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开发费用科目—RD01、02

其中,“内部研究开发费用”下一级明细科目设置为: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其他费用

具体的核算要求: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其他费用。

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会计核算明细科目如何与研发费加计扣除匹配

目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数,主要是以《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为准。对标税法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与“高新认定”相关要求,90%是相同或者相近的,但也有一些差异。这是因为: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更小一些。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比“高新认定”更具体)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比“高新认定”更具体)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防止出现税收漏洞)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防止出现税收漏洞)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防止出现税收漏洞)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税法只有“折旧”,高新认定有“长期待摊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防止出现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