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补贴!武汉市2023-2025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报对象、程序

2023/7/25

武汉市2023-2025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报对象、程序等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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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

补贴实施范围为各新城区(长江新区涉农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由原所在新城区办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各区可结合实际,对丘陵山区特色产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的农业机械和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三、补贴机具

根据我市现代都市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特色产业及环保需要、发展智慧农业所需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补贴机具为粮食种植、蔬菜播种移栽、高效施肥植保、秸秆综合利用、果蔬及茶叶加工、畜禽饲养及水产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北斗农机智能终端等共21大类37小类72个品目的农业机械。对享受湖北省2022年农机应用补贴的北斗农机智能终端,给予市级叠加补贴。

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列入《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的产品;非《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内的产品,国产机械必须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整机发明专利、省级以上农机鉴定部门的鉴定证书(包括推广鉴定及专项鉴定)、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认定、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至少其中一项,进口机械必须具备相关手续。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标准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确定统一的补贴比例。叠加补贴的机具,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部分最高不超过省补对该产品的补贴额,且省、市叠加补贴累计不能超过该产品售价的50%;仅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机具补贴标准,兼顾普惠共享和鼓励先进,采取定比补贴,补贴限额为最高不超过该产品售价的50%(见附件1)。为保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在不超过市级规定的各品目补贴上限比例的情况下,各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品目执行补贴比例。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编制年度补贴目录,明确年度具体补贴机具及补贴额度,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是《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内的产品,在执行省级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机具叠加至市级补贴标准;非《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内的产品执行市级补贴标准。

一般机具单机市级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配套100马力以上精量播种机(蔬菜)、蔬菜收获机、有机废弃物发酵装置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市级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烘干机单机市级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育秧中心市级补贴限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额。个人年度内享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原则

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各区农业生产面积、农业人口、农机化发展重点,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机械化推进情况和中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各区补贴资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区安排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适合本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开展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区级自定,不占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各区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农机购置补贴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定比结合、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再补贴”的流程,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2.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购机申请表》)。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遵循“自愿、公平、顺序”的原则,按照购机者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审核办理,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完后,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

3.审验公示。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购机发票、银行卡(账户)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或条件不符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区农业农村部门核验无误后进行编号建档、人机合影。

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编制《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附件3),通过当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网或购机者所在村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4.补贴兑付。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银行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至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上报资金供需情况。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5.资料归档。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将《购机申请表》汇总,制定《武汉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汇总表》),依照机械类别,分街、乡(镇)顺序将购机者的《购机申请表》、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装订成册,报区财政部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将盖章的补贴资金申请汇总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套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6.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调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补贴资金退回及退货处理程序依照《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叠补机具享受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部分,依照《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办理。

(二)北斗智能终端设备应用补贴流程

根据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任务要求,武汉市对北斗农机智能终端实行市级叠加应用补贴,单台补贴额不超过1000元,且省市叠加补贴累计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0%。由安装了北斗智能终端设备的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附件5),并提交证明材料(见附件7),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照湖北省北斗农机信息化智能管理系统运营终端数量,对发票及产品型号进行核验。核验结果(附件6)须在村委会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介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北斗农机智能终端补贴申请及补贴证明材料汇编后,交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效组织实施。各区要建立健全覆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的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落实年度补贴政策。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加强宣传,规范政策落实。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补贴实施方案。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全方位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及时办理,杜绝超时办理行为。

(三)加强审核,做好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将继续实施与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分解下达各区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各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自评,上报绩效目标表及绩效自评报告,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与下年度安排资金挂钩,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加强管理,严肃监督执纪。进一步加强区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可公开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确保档案资料5年内能够调取查阅。各区要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内部约束,筑牢廉政防线,在贯彻执行农机补贴各项管理制度上不打折扣。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格依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申报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及各区制定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农机产销企业开展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