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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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科目设置要求
财会[2018]15 号文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研发费用,以此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会计上会计准则要求“研发支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要求企业应按照“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研发项目核算。
另外,研发费用的表外台账不管是在评审阶段还是在现场检查阶段,已经被很多财务专家否决了,不认为研发费表外台账属于专用的研发费辅助核算账目。
综上所述,企业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必须在原会计系统中通过“研发支出”和 “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对于研发项目或明细项目,可以通过原会计系统的辅助项目进行核算,也可以通过会计系统外的辅助账进行核算。
财务实践中,有的企业设置了“研发支出”和“研发费用”两个科目,详细地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如果企业没有资本化支出,也可以不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所有研发费都在“管理费用”科目下的二级科目——“研发费用”中核算。
研发支出是不是只有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两个出口呢?
其实答案也不一定。因为有的企业归集了研发支出以后,当项目形成了一定的产品、样品、或者样机对外销售时,会把研发费支出的借方发生额会结转到成本里面去,这也是一个出口。而资本化支出不一定就形成无形资产,也有可能形成自行研制的研发设备即固定资产,设备研发成功之后结转至固定资产,以供研发部门日后使用。所以研发支出有可能结转到无形资产、“管理费用”下的“研发费用”、生产成本、固定资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要求企业在“研发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设置二级、三级或者四级科目进行辅助核算,也可以在会计系统外设置辅助账核算,前提是必须在原会计系统中设置“研发支出”和“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科目。
所以,部分企业设置的表外台账,其实际已经完全脱离了原会计系统的辅助项目——“管理费用”下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支出”,是从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抓取数据形成表外台账,这种情况一经发现辅助账都不会被财务专家认可。
2.研发费用核算原则
(1)真实性:企业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必须真实发生。
部分企业研发费占比太低,为了虚增研发费,与关联方公司签订委外研发合同,开具不真实的委外研发发票。而受托单位提通常是个进出口贸易型企业,并没有实际的研发能力。这就违背了真实性原则。
(2)相关性:企业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必须与研发活动相关(研发与非研发的关系)。
部分企业归集研发费原材料领料数目庞大,进行某一项技术研究时领用了大量包装材料,这也就违背了相关性原则。
(3)合理性:企业的共同发生的研发费用与非研发相关的费用必须合理分摊。现实工作中部分企业财务为了自身核算方便,集中将某一个月的水电费、燃料动力费归集进研发项目中,导致该月份研发与非研发共同发生的公共费用没有进行分摊就被集中归集了,而其他月份该分摊的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分摊。这就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流程较繁琐,需多部门协同配合,准备周期长,而且从近两年高企评审情况来看,整体趋于严格,建议 拟申请高企的企业提早做好规划。研发费用归集历来是高企申报过程中,涉及部门最多、难度最大的工作,同时税务局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每年 20%核查率,也对研发费用辅助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重视。
(1)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与公司实际情况有出入。
很多申报企业都是申报当年来突击补充前三年的立项报告,只是简单的依据研发成果来倒推、规划研发项目,根本无法确切反应公司真实的研发活动情况。
这就造成了评审专家看见的研发立项报告与企业科技成果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专家可能会否决研发项目,从而否决研发费,造成研发费比例不达标。
建议措施:申报实践中,每年根据科技成果、加计扣除按时完成立项、验收、结算工作,做到资料、数据、时间真实一致;需要补充立项报告必须与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积极沟通,从研发立项报告内容、验收、总结、结算等要尽量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2)申报高企时的研发项目与过去三年中加计扣除研发项目不一致。
理论上,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即定数,不会也无法改变,因此申报高企时,研发项目应该与过去三年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保持一致。当然,申报高企时研发费用,口径上大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建议措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这是评审机构一致在推动的“三表一致”工作,申报企业应该积极、尽量向这个方向靠拢。
(3)项目研发费用起止时间与立项报告书中不一致。
某一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起止时间与立项报告书中的项目起止时间不一致,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可能:
立项报告书未能及时更新;如项目延期、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提前终止等;
财务归集错误不同研发项目之间未能有效区分。
(4)关于研发费用对人员人工的归集常见问题。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是否能被认定为科技人员?
这个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该高层管理人员是专门负责研发管理的,那就可以认定为科技人员;如果身兼数职,又是销售又是管理人员,那只能列为辅助人员,该高层人员人工费用不能全部归入研发费用里。
科技人员身兼数职,或者从事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如何归集?
对于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归集主要是专职研发人员和多用途人员的分摊。最好的分摊方法就是根据各个科技人员的工时进行分摊。多用途人员指的是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员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对此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工资聚焦范围是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按照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 40 号,多用途人员需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方法进行分摊,未分摊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考虑到高企认定和研发加计的核算特点,对于多用途人员(非专职研发人员)为研发活动提供服务的,如能提供分配入研发费用人工部分的合理分配依据,该部分费用可列入高企认定研发费用人工。
研究项目有生产车间人员参与,如何归集研发费?部分项目研发的小时中试阶段需要生产车间的熟练工人参与,那么车间人员作为研发辅助人员,在参与项目试验期间的人工费用是可以归入研发费的。归集的依据及佐证资料包括,人员的工时证明,排班表、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佐证资料与科技人员情况表、科技人员名册保持一致性。
人员费过大或过小,与科技人员平均后不合理如何处理?
研发费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没有统一标准,没有具体的占比合理要求,具体多少视不同企业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企业是从事新材料的,研发人员人工费用主要在 15%左右才是合理的,主要投入还是原材料;如果作为一个电子信息类的企业,人员都是从事软件研发,人工费占研发费的比例超过 80%都是合理的。
而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专家发现部分企业科技人员数量和研发期间平均人员数量不一致。一种情况是,申报企业研发费明细表中发现科技人员月均工资比企业全体人员月均工资还要低;比如,企业月人均工资五千元而科技人员月均工资才三千元,这就很可能是因为企业虚增科技人员而摊薄了研发人员工资。还有一种情况是,申报企业科技人员人均工资比企业人均工资高两倍甚至三倍,那就有可能是把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全数计入研发费从而虚增了研发费。
以上情况都需要避免,在申报过程中,我们应该通过核算检查研发费的人员费用合理性,减少被否决的风险。
(5)关于研发费用对直接投入费用的归集常见问题。
研发原材料的领用与生产领用的区分。企业的原材料领用,一般来讲,企业的领料单上就需要能够清晰地体现出来研发领用与生产领用,甚至研发领料单需上都应该体现是具体哪一个研发项目。现实工作中,企业对原材料都采取分摊的方式归集,这是不合理的。
燃料及动力费等支出不能直接归集,应如何划分?
很多企业的水表电表只有一个,那发生费用之后就必须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研发费以及相关的销售费用中分摊。那么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摊,有按原材料的消耗为权数进行分摊的,也有以研发部门的占地或使用面积进行分摊,也有的企业以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摊,这些参数只要是合理的,都是可以的。
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开模、定型费用是否能全部为研发费用?
部分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开模、定型费用全部作为研发费用,导致研发费的直接投入非常大,而且有的企业把这些开模、定型费用全部拿去加计扣除了。其实根据会计准则,研究阶段属于研发,开发阶段应该计入成本,所以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应该很清晰地划分,企业如果有大量的开模定型费用,全部归入研发费还是需要谨慎处理的。
直接投入绝对金额和比例过高。
直接投入的多少视企业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内容等情况而定,没有固定的标准,就和企业人员人工费同理。软件企业的直接投入可能就只是一点点水电费、房租物业费,而材料型企业、工艺研究型企业的直接投入可能就会相对的高一些。
研发材料的领用与研发内容或与研发期间不匹配。部分项目已经结题了,但是财务仍在结题之后列支了许多费用;有的企业立项研发软件的,而该项目却归集了大量原材料,这就是研发核算不准确的问题。
关于研发费用对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常见问题。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是否确认直接投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文件中,关于直接投入费用定义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折旧费用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因此,新购进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不应当计入“直接投入”,而是计入“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占公司总折旧费比例过高或过低。
折旧费用占公司总折旧费比例过高,存在研发费用挤占生产成本嫌疑,另本应资本化的设备全额进入了研发费用。
是不是所有研发活动都会用到研发设备?实践中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但部分专家认为没有研发设备是不正常的,因此对于某些研发活动,不使用研发设备的,应该写情况说明,阐述清楚。应该会用到研发设备,但账面没有,应该提供合理解释。比如某软件开发企业在研发费用专审报告中未披露折旧摊销费用,那么需要附上说明写清楚研发设备主要是电脑,由于金额小,均在采购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中。
生产和研发共用的仪器折旧费处理问题。
折旧费的发生要与研发项目有相关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6)关于研发费用对其他费用的归集常见问题。
列支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中介代理费、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究开发保险费等。
是否包括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和餐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因此,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时可以同口径比照执行,但福利费、餐费不属于上述范围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餐费不得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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