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部分股改、挂牌、上市政策兑现申报条件流程材料

2023/7/11

兑现2022年度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部分股改、挂牌、上市政策指南。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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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合高管〔2022〕39号)文件要求,现就2022年度《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部分股改、挂牌、上市政策条款兑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符合合高管〔2022〕39号文件扶持范围。
二、项目申报流程
企业登(高新区涉企系统)。点击页面中的登录按钮;如企业已在合创汇平台注册过账号,直接输入账号登录即可,未注册请注册账号登录,企业在高新区涉企系统首页的“申报通知”栏目中找到上市办发布的2022年度相应政策申报通知。进行申报即可(如需要下载申报材料模板,直接点击申报通知模板下载即可),然后点击下面的“我要申报”,即可申报项目。
三、申报时间、地点
在线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5日至7月16日,7月16日17:30关闭申报系统。同时将相关所需附件纸质材料一式贰份签字盖章,装订成册后报送至高新区管委会9楼908东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内容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政策第24条:加快企业股改上市
(1)上市公司落户迁址奖励
申报条件: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合肥高新区的外地上市公司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工商变更信息、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2022年高新区完税证明、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件2承诺书
(2)上市财力贡献奖励
申报条件:2022年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工商变更信息、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辅导备案证明材料、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每月缴纳税款回单或者税务局开具的涉税事项查询书、就该奖补资金如何分配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承诺书
(二)政策第26条:改制奖励
(1)企业上市股改奖励
申报条件: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工商变更信息、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市承诺书(承诺三年内需取得上市受理函,企业自拟)、与三方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就该奖补资金如何分配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承诺书
(2)资产确认补贴
申报条件: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费用时所产生的对区贡献部分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工商变更信息、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市承诺书(承诺三年内需取得上市受理函,企业自拟)、与三方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涉及上述申请事项的归属高新区的完税证明、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就该奖补资金如何分配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承诺书
(3)股本增资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工商变更信息、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市承诺书(承诺三年内需取得上市受理函,企业自拟)、与三方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涉及上述申请事项的归属高新区的完税证明、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件2承诺书
(三)政策第27条:上市辅导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工商变更信息、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市承诺书(承诺三年内需取得上市受理函,企业自拟)、与三方机构签署的上市辅导保荐协议、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函、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函、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就该奖补资金如何分配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承诺书
(四)政策第28条:挂牌奖励
申报条件:安徽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培育层挂牌,且股权代码在高新区范围内位列前80名企业;当年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
申报材料:(1)科创板培育层挂牌企业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营业执照副本、2022年高新区纳税证明、省股交中心出具的挂牌通知书、附件2承诺书。(2)股改挂牌企业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股交中心出具的挂牌通知书、与推荐商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与专业服务商签订的专业服务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就该奖补资金如何分配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承诺书
(五)政策第29条:鼓励企业北交所上市
申报条件:对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基础层挂牌公司调入创新层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股改后直接进入创新层,待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提交北交所上市申请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通过北交所转板其他板块的,再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区外已经挂牌的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有北交所政策,按相应板块享受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1)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及持续督导协议、与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股转公司出具的挂牌函、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与三方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函、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市承诺书(承诺五年内需取得上市受理函,企业自拟)、就该奖补资金如何分配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承诺书。(2)北交所申报上市企业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与三方机构签署的上市保荐协议、北交所上市申请受理函、中国证监会同意企业注册发行文件、北交所官网企业上市发行公告截图、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就该奖补资金如何分配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承诺书
(六)政策第30条: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申报条件:就高新区内拟赴境外上市企业,按照首次签署保荐协议并在交易所备案、首次境外主要交易所受理上市申请、首次成功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200万、300万的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与主要机构签署的保荐协议、在境外主要交易所备案材料、在境外主要交易所受理材料、在境外主要交易所取得证券代码的文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证明材料、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市承诺书(承诺三年内需取得上市受理函,企业自拟)、就该奖补资金如何分配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承诺书
(七)政策第31条: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1)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
申报条件: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营业执照副本、再融资批准文件、资金进账证明、投资项目计划书、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开工进度表、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件2承诺书
(八)政策第32条:鼓励并购重组再融资
(1)并购费用补贴
申报条件: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 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营业执照副本、并购重组批准文件(并购方为上市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协议、中介机构服务协议、资金付款证明、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件2承诺书
(2)并购资金投资奖励
申报条件: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自拟)、申请表(附表1)、营业执照副本、并购重组批准文件、资金进账证明、投资项目计划书、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证明、固定资产投资开工进度表、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就该奖补资金如何分配的董事会决议、附件2承诺书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协议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三)本次申报的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将责任单位纳入高新区黑名单中。
(四)政策第26条、27条、30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五)政策第29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六)普惠政策部分条款实行预算管理或财力平衡,如审核需兑现资金总量超出预算安排或财力贡献,则缩减实际兑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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