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9
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四川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增量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条件要求及支持标准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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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各市(州)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并符合申报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保费补贴。
对2023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即: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年化融资担保额×(2.5%-年化担保费率)。
对2023年度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3%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即: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年化融资担保额×(2.3%-年化担保费率)。
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种植大户、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组织,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小微企业标准开展申报。(下同)
(二)业务奖补。
对2023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2023年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三、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半年牵头组织辖区内(含扩权县)融资担保机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二)联合审核。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联合审核。其中:农业(农牧)农村局审核认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格。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担保业务,并对业务统一核算奖补金额。财政局确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联合审核的融资担保业务情况据实配套资金,将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据实拨付至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四)资金清算。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于2024年3月底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申报2023年全年融资担保业务奖补情况,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省级财政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综合考虑2024年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资金总额、本次资金提前下达情况、各市(州)2023年经复核后的资金需求情况,将中央和省级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州),其中:对各市州2023年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担保费率低于1%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切块时给予一定倾斜。
四、申报资料
各市(州)融资担保机构应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一)项目申报封面(附件1)。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五)2023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1)。
(六)2023年“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2)。
(七)2023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3-1)。
(八)2023年“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3-2)。
(九)会计事务所对附件2、3中的融资担保业务数据的专项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十)申请资料的信用承诺书(附件4)
(十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零保费担保业务申请保费补贴的,须提供零保费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文件、担保公司政策文件、担保合同、有关证明材料等)。
五、注意事项
(一)市(州)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符合条件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集合担保、贷款展期担保等业务不适用本通知。申报并获得了2023年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应再申报和享受各项农业信贷担保奖补资金。未在“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按月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或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量与申报资金融资担保业务量严重不符的融资担保机构,将不给予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支持。对因信息填报不全,无法判定受保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不给予奖补支持。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现以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名单为准,若2023年内新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将以新发布名单为准。
(三)请各市(州)严把审核关,确保担保机构申报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对照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和不支持范围严格审定,指导担保机构清查提前还款解除担保责任的业务,精准核算担保责任期限,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同时,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积极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平均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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