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平台!​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对象条件、政策扶持、材料要求

2023/6/28

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对象条件、政策扶持、材料要求,具体详情如下,感兴趣的赶紧来看看吧!想要申请的企业可以联系小编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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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 年度示范平台认定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自愿申报的市(州)所属平台。

2.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3.2020年认定(有效期至2023 年底,见附件1的2020年认定部分)且自愿继续申报的示范平台。

4.在认定有效期内服务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示范平台(简称“更名平台”)

5.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精神,《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五)点不再作为推荐认定条件。

(二)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并出具正式文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中央在川单位经在川上级部门同意推荐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同意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单位或承担厅相关企业服务工作的单位,可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2.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平台按程序开展交叉核实及抽查结合专家评审和核实结果,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官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通告。

(三)有关要求

1.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将强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积极鼓励和弓导所在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各市(州)要吸纳更多服务能力强、专业程度高、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服务机构(特别是工业设计、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转化、仪器设备共享、认证标准和计量、数字化应用、云服务、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服务类平台 )申报并进行推荐

2.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组织专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推荐的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测评和现场核实,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3.“更名平台”此次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和核实等程序的,有效期重新计算。“更名平台”未通过评审和核实等程序的,更名后的单位不得再使用省级示范平台称号

(四)资料装订。

1.申报材料需按《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4)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2.书脊应写明“XX 单位2023 年度省级示范平台申报资料”字样。

3.封面及骑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

5.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均应清晰明了,不得模糊不清

(五)政策扶持。

1.择优推荐运营情况良好的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在国家、省级有关扶持资金安排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给予倾斜。

3.参与省级示范平台间的资源对接赋能活动。

二、2022年运营情况检查

(一)检查范围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2022年度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 86家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 检查内容。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所属示范平台 2022 年全年运管情况,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从基本条件、运营情况、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数量、年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主要服务业绩、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填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填报《2022 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运营情况汇总表》)。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级社团机构按照《运营情况汇总表》相关内容进行自查并填报。

(三) 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检查和自查,如实填报表格。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加强督促整改。下一步,经济和信息化厅将根据填报情况将部分平台纳入交叉检查及抽查范围内,对检查抽查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示范平台称号。

三、材料报送

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于 7月 26日前将有关纸质文件一式三份报送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含word 及PDF)光盘一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推荐上报文件、《推荐申报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被推荐单位《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合申请报告》《运营情况汇总表》(本地区此次无申报但有有效期内示范平台的,也需报送此表).

(二)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报送申报红头文件、在川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推荐申报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汇总表》(在川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盖章)《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单位或承担厅相关企业服务工作的单位:报送申报红头文件、《推荐申报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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