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6
以下将为大家带来关于湘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附认定条件好处、补助及申报流程,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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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体系,根据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湘科发〔2021〕47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重点指标提升方案(2021-2023年)》(潭政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双创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从产业领域、孵化条件、服务内容等方面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型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双创战略,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湘潭市市级孵化器实行认定制管理,众创空间实行备案制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湘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湘潭市境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和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4家以上。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0.5家,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其他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第八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两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十条申请市级综合型众创空间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湘潭市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半年以上;
3.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4.拥有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6.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3名(含)以上具备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人员),聘请3名(含)以上专兼职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家;
9.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十一条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紧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可按专业型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管理。专业型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5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不低于2家,创新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场次,其他条件与综合型众创空间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和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湘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流程
第四章申报与监管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认定基本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立项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四条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基本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立项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其他孵化载体均不能重复计算面积。
第十六条市级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批复相关变更结果。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价优秀、运营高效、发展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八条对上年获得国、省、市级认定或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实绩择优给予一定的后补助支持。
第十九条在申报、评审、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徇私舞弊或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湘潭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好处补助
第五章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形成“众创一孵化一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鼓励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参照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标准建设,树立行业引领示范。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服务场地,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园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园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休建设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六条加强全市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面向孵化器(众创空间)从业人员、在孵企业及创业者、导师的多层次孵化培训体系,促进孵化器、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提升孵化绩效。
第二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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