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条税收优惠政策!安徽省各行各业税收减免补贴政策汇编

2023/6/25

安徽省税收减免政策(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池州市、宣城市)。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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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年第15号)。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由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息。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享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内容]
(1)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2.5%)
(2)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由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2号)。2《国家税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8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3号)。

3.小微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2]241号)。

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 2.周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2号)


5.中小微企业减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皖财综[2022] 299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政策内容]
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7.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内容]
(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 满2年 (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执行期限]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 (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3)《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2年第6号)

8.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雄销。
[执行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年第16号)。

9.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政策内容]
对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 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1] 1322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3号)。

10.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我省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
[政策内容]
我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1]1322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3号)。

1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 (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2]3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2号)。

1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企业。
[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
[申请材料]
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2]3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2号)

1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政策内容]
(1)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由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笑的公告》 (2019年39号) 第七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87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经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

1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政策内容]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无需办理。
[申请材料]
直接享受,不需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或额外证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因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

1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

16.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
[政策内容]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o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 (按月缴纳) 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28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纳税人在申报相关税费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确认符合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税务机关对合规性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2号)(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17.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不在划型标准外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 100万元以下 (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2000万元以下 (不含2000万元)。
[政策内容]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 (抵) 税申请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

18.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企业。
[政策内容]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 (抵) 税申请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9号)。

19.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 (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 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息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20.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承租) 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1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21.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高校。
[政策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富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22.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2.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 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3.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4.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

23.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 领用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的个人
[政策内容]
(1)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24.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政策内容]
(1) 对商品储各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 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2)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8号)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2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
[政策内容]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申请途径]
移动端申请链接:个人所得税APP。
PC端申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线下由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申请材料]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 (2022年第7号)。

26.提高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
[享受主体]
大型企业。
[政策内容]
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稳岗比例,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的返还比例由30%提高到50%。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为企服务中心 (窗口)。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2号)。
[责任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7.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享受主体]
电力公司直接抄表的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对电力公司直接抄表的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愿按季度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为企服务中心 (窗口)。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2号)。
[责任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

28.特困行业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延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封闭管理期结束后3个月内缴齐,延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线下由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为企服务中心 (窗口)。
[申请材料]
“白名单”内企业线上提交申请,无需材料:“白名单”外的企业,窗口提交申请时,需提供承诺书等材料。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2]6号)。

29.失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发放单位。
[政策内容]
将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充实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向受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停产停业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阶段性扩围政策和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范围。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链接: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免报直发,不需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线下申请地点: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申请材料]
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22]6号)。

30.供水、供电、供气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期间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期间,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缓缴协议,在中高风险解除后次月补缴费用。鼓励各地对企业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贴。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相关优意政策。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供电公司营业厅:部分市需向供水供气企业申请,其余市免申请。
[申请材料]
提交暂缓申请、签订缓缴协议。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22]6号)

31.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享受主体]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按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
[申请材料]
1.延期申报: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必报)。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必报,查验后退回)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 (查验后3)退回) 和《代理委托书》。
2.延期缴纳税款:
1《税务行政许可由请表》 (必报)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必报,查验后退回)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 (查验后
退回) 和《代理委托书》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22]6号)。

32.房屋租金免收政策
[享受主体]
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在落实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 (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度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省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在省外的,按照属地相关政策执行。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为企服务中心 (窗口)
[申请材料]
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承租经营户配合提供其为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22]6号)。

33.房屋业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政策内容]
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22]6号)。[任部门]
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事项是资金类,企业申报不需要填写项目代码,请技术支持调整下表单

34.交通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交通运输企业。
[政策内容]
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22]6号)。

3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享受主体]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主体。
[政策内容]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主体,可申请享
受困难减免。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
[申请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皖发改产业[2022] 199号)

36.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享受主体]
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业企业。
[政策内容]
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业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2022年内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范围。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 (市、区) 为企服务中心 (窗口)
[政策依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发改贸服 [2022202号)。

3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降费:所有参保单位
稳岗返还:不裁员、少裁员的守信参保单位。
[政策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申请途径]
移动端申请:中小微企业免报直发,不需申请。
PC端申请链接:
中小微企业免报直发,不需申请。大型企业申报链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可点击链接访问)。
线下申请地点: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申请材料]
无需申请材料。
[政策依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发改贸服 [2022]202号)。

38.车船税、过闸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使用车船企业。
[政策内容]
2022年继续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 (含) 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继续执行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下调10%政策。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
[政策依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发改贸服[2022]202号)。
[申请材料]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39.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工业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工业锅炉辅机附件检验费、工业锅炉强度校核费,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费中的辅机附件检查费和强度校核费,压力容露检验(含气瓶) 安装监督检验中的车用气瓶检验费,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5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费,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费中的旅游观光车辆检验费,无损检测费超声波测厚中的高温测厚检测费,在皖价费[2014]14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申请途径]
免申即享。
[申请材料]
无需申请材料。
[政策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40.降低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餐饮、住宿企业。
[政策内容]
2022年12月31日前,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餐饮、住宿企业减半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同类收费减免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其中最大的减免幅度执行。
[申请途径]
免申即享。
[申请材料]
无需申请材料。
[政策依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函[2022] 127号)。

41.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
[享受主体]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义务人。
[政策内容]
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期) 以及取土、挖沙 (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对于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执行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申请途径]
PC端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申请地点:
各市、县(市、区) 办税服务厅(场所)
[申请材料]
无需提供申请资料(按次缴纳的,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办理申报:按期缴纳的,自行按开采量计算申报)
[政策依据]
《安徽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阶段性收费执行事项的通知》 (皖水保函[2022] 189号)。

42.粮油检测费用优惠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粮油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2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粮油样品,国有粮食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给予检测费用10%-15%优惠,对承担市场保供稳价的粮油企业,免费提供粮油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
合肥市潜山路432号安徽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业务部。
[申请材料]
无需申请材料。
[政策依据]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促进粮食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粮仓[2022]23号)。

43.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
[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地点:各市、县 (市、区) 办税服务厅 (场所)。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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