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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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是指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依法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报主体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是指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在中基协完成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举办重大影响股权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指在西安市已成功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等具有重大影响力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四)申报主体应自2022年2月28日至申报本扶持资金日,各项企业信用良好,持续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二、事项区间
(一)申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的,落户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即申报主体应于此时间段内完成在西安市内的注册落户,落户完成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该机构成立日或迁入日为准。
(二)申报2022年2月28日前已在西安市注册、但其后新增股权投资募集资金奖励的,新增募集资金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即申报主体应于此时间段内完成新增募集资金入账,入账时间以新增募集资金进入基金银行账户时间为准。
(三)申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奖励的,投资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即申报主体应于此时间段内完成对西安市内非上市、非挂牌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投资完成时间以投资款项进入企业账户时间为准。
(四)申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排名奖励的,投资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即申报主体按照此时间段内完成的对西安市企业股权投资金额和数量进行业绩排名奖励申报。
(五)申报被投资企业完成境内上市奖励的,新增投资事项的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及以后,且被投资企业完成境内上市的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即申报主体在2022年2月28日及以后完成对西安市内非上市、非挂牌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投资完成时间以投资款项进入企业账户时间为准,并且该被投资企业在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境内首发上市。
(六)申报举办有重大影响股权投资活动奖励的,举办事项发生区间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即申报主体按照此时间段内成功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股权投资活动进行奖励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机构,可从市金融工作局官方网站、“西安金融”微信公众号下载扶持资金申报文件。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后,将申报文件按照所列目录次序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带目录、页码,所有复印件均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骑缝公章),封皮选为蓝色,同时报送电子扫描件。注册地在西安市内的申报机构,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注册地未在西安市的申报机构,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至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二)初步审核。
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受理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级复核。
市金融工作局对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复审、对西安市外申报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办公房租补贴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抽查走访。复审通过后,市金融工作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后,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资金划拨。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下达资金计划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资金拨付给申报机构。
(五)资金管理。
机构收到资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收到专项资金的函》(附件5),报至市金融工作局。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补充说明
(一)报送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二)股权投资机构申报奖励时,应扣除陕西省(省、市、区三级)政府性出资部分,以非政府性实缴出资、实际募集资金及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取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鼓励投入其他公益性、政策性项目。
(三)申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的机构(包括2022年2月28日前已在西安市注册、但其后新增实际募集资金的机构)需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收到款项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西安市,并自申报本奖励之日起3年内不得减少实缴出资或实缴注册资本。
(四)所有扶持资金计算到千元位,本指南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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