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条税收政策!湖南省税收减免补贴政策汇编

2023/6/13

湖南省税收减免政策(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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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支持措施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一)适用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二)支持措施
1.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2.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二)支持措施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退还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三)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 (抵) 税申请表》;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二)支持措施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三)申请途径
企业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包括外聘人员) 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享受,可通过办税服务厅 (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二)支持措施
1.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六、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措施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湖南省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2.《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

七、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适用对象
1.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
2.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二)支持措施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 (包括自用和出租)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等及纸制品、钢材等的仓储设施。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八、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适用对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支持措施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九、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一)适用对象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 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 (36个月)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 〔2019〕10号)

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一)适用对象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 (36 个月)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
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 〔2019〕10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二)支持措施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年 (24个月,下同)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 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 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员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5号)

十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支持措施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十三、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十四、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适用对象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五、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六、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二)支持措施
1.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政策,在省 (区、市) 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
过单位费率。
2.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3〕19号)

十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二)支持措施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 (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十八、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一)适用对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支持措施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1.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九、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一)适用对象
出口企业
(二)支持措施
1.完善出口退 (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 (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2.优化出口退 (免) 税备案单证管理。
3.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精简出口退 (免) 税报送资料。
5.拓展出口退 (免) 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 (免) 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 (免) 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 (免) 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 (免) 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 (免) 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6.简化出口退 (免) 税办理流程。
(1) 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2) 推行出口退 (免) 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7.简便出口退 (免) 税办理方式。
(1) 推广出口退 (免) 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2) 推广出口退 (免) 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8.完善出口退 (免) 税收汇管理。
9.施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

二十、优化出口退 (免) 税服务
(一)适用对象
出口企业
(二)支持措施
1.拓展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事项。在湖南自贸区内试点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服务前置,将目前在出口退 (免) 税申报后开展的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提前至出口退 (免) 税申报之前开展。
2.优化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服务,加快新办企业出口退税进度。出口企业整体迁移的,继续保留原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湖南自贸区内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按规定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后,可按上一级管理类别加快办理出口退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新办外贸企业收齐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办理出口退 (免) 税申报。
3.辅导出口企业“快收单早申报”。市县两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定期查询辖区内企业报关出口情况,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出口后长时间未申报退税的企业,主动发送单证收集及申报提醒。
4.扩大“即报即办”范围。持续做好一类企业、影视文化企业出口退税“即报即办”,同时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纳入“即报即办”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出口企业退 (免) 税申报的无疑点业务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5.严格落实“限期办结”。严格按照出口退 (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企业无疑点业务退税限期办结。对有疑点业务在调查确认无问题后限期办结。
6.持续推进无纸化申报。在全省一、二、三类出口企业中推进无纸化申报,实现除四类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全覆盖”。
7.逐步推进无纸化单证备案。出口企业可以自愿采取以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以电子数据保存相关备案单证。
8.逐步推进出口发票电子化。积极引导出口企业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替出口发票。同时符合规定的出口发票也可以继续使用。
9.简化出口退 (免) 税报送资料,坚决杜绝额外增加退税资料报送。
10.畅通出口企业申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功能,结合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为出口企业提供多种免费申报渠道。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出口退 (免) 税服务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湘税发 〔2022〕21号)

二十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一)适用对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支持措施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二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
依据 《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支持措施
1.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发 〔2021〕124号)
(三)申请材料
1.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经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 (委托、合作) 合同 (协议书) 等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的票据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外汇收入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5.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单复印件;
6.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知识产权等材料;
7.其他需补充说明的证明材料。

二十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16〕 32号)
(三)申请途径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四)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十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税收优惠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相关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1.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申请途径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经科技部门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
(四)申请材料
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文本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二十五、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一)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二)支持措施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依据
1.《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6) 2559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7〕264号)
3.《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9〕597号)
4.《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源登 2021年 2号)
(三)申请材料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二十六、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
(一)适用对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经营者、水电气暖用户
(二)支持措施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政策依据《落实国家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省内实施细则》

二十七、暂退 (缓交)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适用对象
全国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以下简称“质保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二)支持措施
1.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2.2023年 4月 1日 (含当日) 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
1.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 〔2022〕61号)
2.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 〔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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