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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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至 2023-06-30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在系统集成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智能建造、施工工艺工法、组织管理模式、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等方面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一)申报的示范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申报的示范项目装配率不得低于50%,符合《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中的基本规定和计算要求;
(三)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示范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四)采用现代木结构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不小于1千平方米;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申报:
1.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2.采用装配式钢结构的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
3.采用工程总承包;
4.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均采用建筑新型模型(BIM)技术;
5.应用数字化管控平台、建筑机器人及智能施工设备、数字化档案等智能建造技术;
6.在关键技术上有突破或创新且做法可复制、可推广。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定负责申报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做好申报工作,落实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年度目标;
(二)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按附件1的要求填报申报表,按附件2的要求编制示范项目申报书;
(三)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示范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按程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布。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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