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
南京市企业怎么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有哪些?需要经过哪些流程?以下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想要咨询或者申报的可以联系以下专人指导电话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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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
一、成立时间
1.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注册时间需满2年。
2.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运营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2年。
二、孵化场地
3.孵化场地集中:指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的自有产权场地、受托管理场地及租赁使用场地面积之和。
5.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6.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三、孵化资金
7.自有种子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自身设立的种子资金。
8.合作的孵化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
9.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10.资金使用案例:指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案例。
四、孵化服务
11.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12.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知识产权
13.已申请专利:指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14.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六、在孵企业
15.在孵企业数:指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三项条件,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数量。
16.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公共服务面积,单位:千平方米)。
17.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指企业的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相关规定。
18.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前注册的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19.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孵化器内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七、毕业企业
20.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指企业获得孵化机构自身或外部金融机构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金额。
2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指企业在孵化期内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相加超过1000万元。
22.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指企业毕业时,已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南京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流程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并结合主要指标口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保持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已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三、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照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在此基础上,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上传省级孵化器申报书及证明材料,网上材料与纸质材料须保持一致。
四、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并提交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请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材料(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委托受理单位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申报推荐材料包括: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五份)、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和区(园区)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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