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1
又一批2021年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来袭!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与新认定,以及其他市不同,本次是南京市企业先培育入库。该批申报入库对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条件、材料以及要求注意事项均有通知!南京市高企免费咨询:198 5510 8681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条件:
1. 企业为在南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 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材料:
1.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保持涉密信息安全。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区属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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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信用承诺: 按照相关要求,我们组织专家对以上入库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以上企业进行了认真的综合审查,现承诺如下: 1. 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企业符合《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条件》; 2. 本主管部门在审查推荐过程中,无违规推荐、审查不严等失信行为; 3.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了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本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区科技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要求:
1. 本年度申报市入库的企业需符合《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条件》(附件1)。
2. 本年度申报市入库的企业需先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系统”(网址:http://49.65.0.222/)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待受理通过后,再次登录系统进行填报。“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系统”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24:00,过期视同放弃本年度市入库申报。
3. 2017至2020年度已被纳入过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4. 2021年度已由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不需要再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后期将根据前期具体申报数据抓取。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注意事项:
1. 企业须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填报,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见附件2)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企业须向所在区(园区)科技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各区(园区)通知为准。
2. 企业是市入库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区(园区)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市入库申报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加大对企业的申报指导,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入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保持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3. 各区(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工作,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商请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汇总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于2021年11月3日18:00前加盖公章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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