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21
2021年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与4月2日出来了,那么本项政策包含4大类63小类奖励政策,宣城市的朋友们可以仔细的查阅一下,看看是否有符合您企业申报的政策内容,那么接下来,就跟随卧涛科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关于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具体奖励内容。卧涛科技,专注企业服务,有疑问,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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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财税金融政策(17条)
1.市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市本级大企业、大项目,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对单个项目股权投资较高不超过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且不成为一大股东。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较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3.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4.自2020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7.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对我市每年进入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股交中心)挂牌的前100家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完成股改的市财政再行奖励5万元,受益财政配套奖补。
8.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降低反担保条件,加强对民营、小微、“三农”企业的增信支持,力争到2022年,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
9.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较高2000万元。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较高200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较高100万元。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较高50万元奖励。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较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
10.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较高500万元。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专业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较高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制定专项政策引进导向目录内的相关项目落户。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每年择优评选10个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较高1000万元。加强协同创新,培育市场化、网络化的“皖企登云”创新服务生态体系。
11.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专业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较高可达3000万元。
12.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较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13.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值税收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奖励5000万元;评估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奖励3000万元;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奖励2000万元。
14.支持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对完成市级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示范片年度创建任务,经验收合格的,根据等次给予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较高10万元奖补。
15.支持三大特色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对当年新造或改造面积分别不低于200亩、100亩、50亩,总面积达到1000亩、500亩、200亩的竹业、木本油料、以中药材为主的林下经济基地,每年评选10个市级三大特色林业产业示范基地,给予每个示范基地10万元奖补。
16.鼓励林业企业参展。对林业企业参加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林业展会的,补助展位费一半,并给予获得金奖企业0.5万元奖补。
17.引导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对拥有不低于500亩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主体,围绕森林旅游主题开展森林步道、层次森林、炫彩森林等基础建设,发展森林观光、休闲、康养产业,每年评选10个市级森林观光示范点,给予每个示范点5万元奖补。
二、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支持科技创新政策(26条)
1.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当期完成培育计划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到期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平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当年被评为全市十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和研发团队。
4.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专业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专业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对高校院所在宣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要求,给予三年较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开办费;对完成年度预期目标的,每年补助50万元运行经费,有特殊贡献的予以重奖。
7.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9.对新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0.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1.对已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和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分别给予较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12.对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专业等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3.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设立种子基金的,市天使投资基金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较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0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万元。
15.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宣创新创业,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
16.市政府设立10亿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招引专项基金。每年面向国内外择优招引20个左右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各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用于科创团队在宣创新创业。
17.支持本地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进行嫁接重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千企升级计划”项目的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每年遴选10家企业,给予每家较高不超过300万的资金扶持。
18.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自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100%。或在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算),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19.实施科技创新“1号工程”,制定实施专项扶持政策,全力推动宛陵科创城建设,保持一期工程完工并正式运行。加快宣郎广宁智创走廊、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载体建设。对新入选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75%扣除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较高不超过100万元。
20.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较高1000万元。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较高500万元。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较高500万元。
21.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较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较高可达2000万元。
22.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较高可达3000万元。
23.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4.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专业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专业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专业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25.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一等奖10个,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0个,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30个,各奖励10万元;专业奖40个,各奖励5万元。
26.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省从“三重一创”专项资金中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较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较高可达2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较高可达3000万元。
三、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用工政策(11条)
1.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2.对招用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4个月的我市企业,给予输(转)出地企业用工调剂补助。
4.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见习基地,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5.对建设并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7.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较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8.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较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组织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合格人员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10.组织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11.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
四、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之招商引资政策(9条)
1.符合条件的重大制造业类招商引资项目运营前五年内,累计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即可享受2万元/亩的奖励,累计亩均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较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
2.符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文件范围,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土地款、厂房建设、设备购置费用)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的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有定型产品、稳定市场、上年企业工业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各开发园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协商代建厂房,厂房建成后前两年供企业免费适用;两年后,企业可优先选择继续租赁或按照市场评估价参与竞买,超过建设成本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方。
3.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
4.各开发园区可设立设备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租赁设备或采购先进制造设备。企业采购设备时,租赁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额较大可达到设备金额的50%;也可依据企业要求,对企业设备采购金额的40%,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两年的贴息,单个项目较高贴息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后实现一笔收益起五年内,结合企业当年对本地财政贡献,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基金实缴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2‰的金额,给予一定奖励,累计较高不超过200万元。
6.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奖励,较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拨付;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装修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房屋实际租金、物业费(不超过市场价)的5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60万元。
7.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宣城市境内非上市企业满2年,且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较高不超过200万元。
8.符合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登记设立之日起前五年,按照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对在宣城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较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符合文件要求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股东,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按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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