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滁州市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提名时间通知(相关申请条件流程说明)

2021/4/26

2021年滁州市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提名政策时间已经通知!请需要申报的在5月6日前完成材料提交,相关的科学技术奖提名申请条件流程盘点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请直接联系以下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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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提名时间及流程

1、请各县(市、区)及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前期摸底调研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对照省厅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把关、认真遴选,并填写《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需求表》,于2021年5月6日12:00前报送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建设科,择优向省科技厅获取相关提名号,逾期不予受理。

2、被提名项目凭提名号进入省科技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正式填报提名材料,请于2021年5月26日中午12:00前完成网上填报、提交(省网络提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中午12:00)。

3、所有申报项目须在申报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省厅文件附件3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4、2021年6月1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相关书面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滁州市省级科学技术奖提名申请条件

(一)提名方式

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2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即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1.专家提名。本通知所称专家是指: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一完成人;

(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成就奖获得者;

(4)2000年(含)以后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一完成人(此类专家只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专家提名必须由2名专家联名提名,排序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与他人联合提名省科技奖限1项,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不超过1人。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

2.单位提名。由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为单位提名,具体指:

(1)各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2)省直有关部门;

(3)高等院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

(4)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其他单位(组织)。

提名专家和提名单位统称提名者。

(二)提名要求

1.重大科技成就奖。每个提名者限提名1人。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专家。

2.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提名数量不限,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坚持优中选优。

3.技术合作奖。提名数量不限。注重提名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且长期友好的境外人员(组织)。

4.省科学技术奖不接受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提名。

 

省级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1.重大科技成就奖:被提名人原则上应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一完成人。应突出被提名人的历史定位和科学贡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地位。

2.自然科学奖:提供的主要论文(专著)应当于2020年3月31日前公开发表。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篇。所列论文(专著)署名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应为省内单位。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4.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5.外国人作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人的,需在中国国内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列入国家、省部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并提交验收报告。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医学类项目,凡未列入国家、省(部)、市计划的自选项目,需提交单位立项依据及结题验收报告,验收时间应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凡未共同承担国家、省部计划(基金)的、无共同知识产权的,需提供有效的前期合作证明材料。

7.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20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1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8.2020年度经受理评审但未授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再次提名2021年度省科技奖。(缓评及异议处理完毕不影响再次提名的项目除外)

9.项目技术内容未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

10.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完成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单位。

11.提名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将记入安徽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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