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30
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和评定程序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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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增强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参照《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成农办〔2019〕14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监测和核查管理工作。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完善注册登记。取得了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备,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二)收入来源稳定。经营收入以农业(含农、林、牧、渔)为主,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三)办公场所设施齐全。具备基本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相关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健全,并上墙公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记录规范完整,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五)经营规模适度。达到适度集中连片规模标准,土地经营期限(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粮油产业,规模50亩以上(含粮经复合);
蔬菜产业,规模30亩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30亩以上(其中草莓等小水果20亩以上);
茶叶、蚕桑产业,规模50亩以上;
食用菌产业:规模50万袋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露天生产3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15亩以上(包括中药材等,不含花卉苗木);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肉(奶)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年出栏150只以上;
肉禽、家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
蛋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
中蜂,年存栏30箱以上;
意蜂,年存栏100箱以上;
水产养殖,规模水面50亩以上;
特色养殖,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六)生产标准化。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实施了标准化生产,有先进生产技术或应用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
(七)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拥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管理,并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包括化肥、农药使用情况、病虫害预防实施过程情况等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养殖业用地、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符合相关产业用地规划,养殖业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
(八)营销效果好。销售有详细记录台账,利润指标不能为负数。
(九)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五条 申请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彭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银行开户证明;
(四)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五)生产经营规模证明(土地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土地流转备案表);
(六)生产管理证明(基地使用喷(滴)灌、温室大棚、农业机具、物联网技术等照片);
(七)上一年度会计年度核算报表和近半年日记账本记录复印件;
(八)家庭农场出具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九)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复印件,若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家庭农场聘用,还需提供聘用合同;
(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以及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溯源平台证明(复印件、截图或照片等)。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启动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在每年第二季度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命名等工作,评定程序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办)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注册地区镇(街道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镇(街道办)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牵头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资料开展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评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征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林业、税务、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命名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四)审定命名。评审通过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彭州市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八条 对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镇(街道办)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见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每三年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组织一次复查,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纳入失信名单的;
(三)未按要求报备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监测核查的;
(四)发展滞后的,或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经营中存在有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和规划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自动终止,并收回授牌: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有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五)有违反农地农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第九条 凡家庭农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条 推荐申报成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财政扶持家庭农场的项目及资金,在相应行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优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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