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30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依据《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年度安徽省绿色工厂推荐及复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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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2023年安徽省绿色工厂推荐工作
(一)申报企业应满足《暂行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
(二)各市经信局根据本地培育计划,按照《暂行办法》推荐程序,遴选推荐绿色制造基础好、示范带动力强的企业,严格把关并择优推荐(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申报企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接近或优于能效标杆水平或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且没有使用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 (包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优先支持开展产品绿色设计、参与工业节能诊断、开展节能减碳技术改造成效明显、能源碳排放管理情况良好的企业申报。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
(三)申报企业要参照《暂行办法》编制评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可按照行业标准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四)安徽省绿色工厂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企业访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企业云”,使用“皖事通办用户”法人账号登录进行填报,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要求PDF格式,带公章)。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通过系统报送的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必须规范,并严格按照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附件名称命名后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组织申报,其中:系统网上申报功能开放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8时,申报企业端口关闭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24时,市级经信局审核端口关闭时间及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24时。各市经信局同时将推荐汇总表(附件2)以及所推荐的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纸质版一份)报送至我厅。
二、关于2017年、2020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复审工作
(一)加强安徽省绿色工厂动态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开展2017年、2020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名单见附件3)复审工作。
(二)对于2017年、2020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已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2023年绿色工厂动态管理表的,无需再次提交复审材料;未填报2023年度动态管理表的企业,填写绿色工厂复审表(附件4),形成复审材料。各市经信局结合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在近三年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产和更名,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
(三)请各市经信局将2017年、2020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2023年7月10日前报送至我厅。同时将补充的绿色工厂复审材料电子版(盖章PDF和word版)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各市推荐名额
地区 |
推荐名额 |
|
地区 |
推荐名额 |
合肥市 |
14 |
六安市 |
8 |
|
淮北市 |
5 |
马鞍山市 |
8 |
|
亳州市 |
6 |
芜湖市 |
11 |
|
宿州市 |
6 |
宣城市(含广德市) |
11 |
|
蚌埠市 |
6 |
铜陵市 |
5 |
|
阜阳市 |
8 |
池州市 |
5 |
|
淮南市 |
5 |
安庆市(含宿松县) |
10 |
|
滁州市 |
11 |
黄山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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