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要求条件、材料及奖励

20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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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民法典》、《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进口合同可由境内委托方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出口合同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合同文本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并予以认定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德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五条市科技局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市科技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中介机构;

(二)有二人以上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

(四)具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登记机构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考察通过,报科技厅批准设立。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四)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

(五)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六)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技术市场政策,协调优惠政策的落实;

(七)指导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省级以上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按当事人地域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三)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四)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按照政务一体化平台相关要求,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生效、完整的技术转让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及相关附件三份或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二)依法生效、完整的技术开发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项目说明书三份及相关附件三份或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三)依法生效、完整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及相关附件三份或电子合同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一次办理时提交);

(五)《技术合同信息表》按技术合同登记类别提供相应份数;

(六)《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或《减免税及奖酬金申报审批表》按技术合同登记类别提供相应份数;(申请税收减免时提供)

(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当事人出具的其他材料(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合同文本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一致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一)无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

(二)非技术合同;

(三)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四)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六)申请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七)合同条款内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

(八)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九)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当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电子合同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认为合同不符合认定登记规定的、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向当事人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主要包含:1、对技术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员签名、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和审查合格准予登记印章;2、当事人在政务一体化平台中填写并下载的“技术合同信息表”,登记员审核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3、对于当事人要享受减免税所出具的“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或“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报市科技局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材料应一式三份,并存档三年。

第十八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规定可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当事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妥善保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备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可作为当事人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技术性收入等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已认定的技术合同应提交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对技术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大额技术合同需税收减免或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应当上报科技厅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具有密级鉴定权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脱密后方可进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守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其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市级税务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请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市级税务部门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持有异议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对变更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重新核定技术交易额;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市级税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市级及各区(市、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市科技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给予表彰:

(一)严格执行国家、本省及本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完成质量好的;

(二)统计及时规范、数据准确的;

(三)技术合同档案管理规范的;

(四)协调落实优惠政策,成绩显著的;

(五)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服务,成效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对于订立虚假技术合同或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市科技局有权收回登记证明,并通报市级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的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条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涉及税收的问题,由市级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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