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2021/4/26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皖财金〔2020〕1177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按照市场规则遴选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决策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整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承保机构服务质量,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保障信息数据真实专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保险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遴选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保持顺利实施。

二、明确遴选原则

(一)纳入遴选的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涵盖所有享受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品种。不包括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二)各地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遴选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对于承保机构在我省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其独家经营。

(三)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三、认真组织实施

(四)市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可以市域或县域行政区划为单位,也可分险种类型等方式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县级不得开展遴选工作。保险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参加所在市组织实施部门组织的本县区域的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五)组织实施部门可以自行或者选择代理机构办理承保机构遴选事宜。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省属单位,可依法自主遴选承保机构。

(六)鼓励组织实施部门建立承保机构遴选评审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四、严格遴选条件

(七)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遴选评审应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满足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文件所附《中央对地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安徽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区域绩效目标表》的有关要求。

(八)凡是依法设立并符合银保监部门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有关规定的保险机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对象:

1.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3.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4.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5.对于本通知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2020年10月前已获得我省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可参加所有险种的遴选;2020年11月新进入我省农业保险市场的,只参加地方特色险种的遴选。

五、规范遴选管理

(十)组织实施部门应将承保机构服务网络建设、综合能力、产品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落实政策、理赔效率、科技运用等纳入遴选指标项,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视情将保险机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村金融、减灾救灾、特色产业发展等自主设置为附加指标项。

(十一)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不得超过3家。保险机构可以联合体形式(视同1家承保机构)参加遴选,但联合体中新进的保险机构不得承保中央财政补贴险种。采取分包形式遴选的,保险机构可“多投多中”。

(十二)组织实施部门应将承保机构遴选结果在相关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告,并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承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将依法依规取消参与遴选资格。

(十三)承保机构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本次遴选服务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服务期限内各险种政策发生调整,仍由原中选承保机构承保;开展新险种等特殊情况,应单独进行遴选,服务期限与该地区已遴选品种的剩余服务期限相一致,下一轮遴选时与其他品种一并开展。

六、其他

(十四)组织实施部门应在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遴选工作,并将遴选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遴选相关经费不得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十五)因承保机构变更而产生的保险服务衔接问题,组织实施部门应督促原承保机构将未结事项和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完毕,并享有相应权益,保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公开程序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应在合同周期结束前2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遴选工作,遴选服务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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