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做好2021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2021/5/1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88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1. 申报推荐范围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 示范基地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示范基地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3. 示范基地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4. 示范基地应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中的四种以上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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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推荐程序

1.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齐全。

2. 各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

 

三、有关要求

1. 各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所推荐的示范基地服务业绩、满意度等的测评工作,并填写测评情况表。

2.2018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3. 合肥市推荐2个示范基地,其他市、直管县(市)推荐示范基地各1个,推荐名额包含重新申报的示范基地。

4. 各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27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的示范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合作发展处,逾期不再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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