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申请条件、流程要求指南

2023/5/26

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申请条件、流程要求和支持管理办法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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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1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产业金融合作共赢,进一步发挥政府、金融机构等各方优势资源,对崇州市中小微企业在政策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创业贷”是指用于解决崇州市中小微企业在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改造设备、开拓市场等过程中融资需求的贷款产品。优先支持科技型“双创”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的贷款需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贷”风险资金池资金是指由崇州市政府设立,崇州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指定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含个转企)贷款风险的分担、补偿的资金。合作银行按风险资金池资金金额10倍以内进行授信,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资金池资金账户设立在上一年“创业贷”贷款金额最高的银行。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的来源:一是崇州市财政预算安排,二是风险资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是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管理部门,崇州市财政局是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监督部门。其职责为:

  (一)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牵头制定管理办法及合作协议;牵头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名录并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考核;与崇州市蜀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兴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对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跟踪“创业贷”放贷情况并协助处置风险;组织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企业进行“创业贷”贷款利息补贴申报;审核蜀兴担保公司或合作银行提出的补偿申请后向财政提出损失补偿方案,划拨财政资金分担的风险损失资金。

  (二)崇州市财政局

  会同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制定管理办法及合作协议;会同市新经济和科技局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名录;负责风险资金池资金预算的审批、拨付;审核财政资金分担的风险损失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企业发放“创业贷”贷款利息补贴;对风险资金池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考核等。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贷款企业的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年(贷款企业在本地经营不满1年的,应在异地经营不低于2年);

  (二)贷款企业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及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

  (三)贷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贷款企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贷款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对公账户或实际控制人开立个人账户;

  (六)贷款企业的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七)贷款企业应提供能覆盖贷款本息担保措施(或反担保措施),担保措施(或反担保措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信用、保证、机器设备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及担保法规定的可以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担保标的。

  第六条 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企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向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初步审核通过后,向蜀兴担保公司或合作银行推荐,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蜀兴担保公司进行独立审贷审报;

  (二)通过蜀兴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企业,蜀兴担保公司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对贷款进行审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三)合作银行根据《崇州市“创业贷”申请审批表》及企业提供的相关经营资料等,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贷款支持,贷款年利息不超过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4);

  (四)申请“创业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用于产品技术创新再投入方面的贷款,合作银行可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适当放宽,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风险资金池代偿规则

  第七条  当贷款企业发生逾期直至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由各方按比例分担。其中,风险资金池分担的额度以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

  (一)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1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未能收回的债权,以及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合作机构未合规履行贷前调查责任,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

  (二)根据“创业贷”不同的申贷模式,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风险分担:1、通过蜀兴担保公司担保增信的,风险资金池、蜀兴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分担损失;2、未通过蜀兴担保公司担保增信的,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分别按50%、50%的比例分担损失。

  第八条  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贷款银行及蜀兴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启动相应追偿程序。贷款银行、蜀兴担保公司分别向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提出补偿申请(含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蜀兴担保公司负责跟踪追偿进展。

  (一)实施银、政、担合作模式的,由蜀兴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填写完整的《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代偿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2),证明材料报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确认后,将逾期或违约贷款的代偿材料报崇州市财政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后,由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风险资金池应承担的比例划转至蜀兴担保公司或贷款银行。

  (二)实施银、政合作模式的,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填写完整的《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代偿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2),证明材料报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确认后,将逾期或违约贷款的代偿材料报崇州市财政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后,由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风险资金池应承担的比例划转至贷款银行。

  第九条  启用风险资金池资金对“创业贷”贷款进行风险代偿后,由蜀兴担保公司、贷款银行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有效措施,加大催收力度,属地镇街、消费电子产业园管委会、天府粮仓产业园管委会、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应全程协助追偿。对收回的资金,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后,按第七条的分担比例分别归垫风险资金池、蜀兴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

  第十条  对未能收回的呆账、坏账,由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组织相关材料报崇州市财政局核销损失。贷款损失由风险资金池、蜀兴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按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风险资金池承担的损失通过核销方式解决。

  第四章  贷款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应按要求向贷款银行及蜀兴担保公司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等经营资料。

  第十二条  蜀兴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定期上门或通过“大数据”手段对贷款企业开展贷款后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报一次贷后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崇州市财政局要强化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监管,不定期抽查风险资金池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崇州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创业贷”贷款运行的监督检查,及时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  “创业贷”贷款产品在运行过程中,风险资金池余额低于500万元时,应立即暂停“创业贷”新增贷款的申请及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创业贷”贷款产品因出现第十六条的情况而暂停的,贷款银行、蜀兴担保公司应加大对被代偿企业的催收力度,争取尽快回收并归垫风险资金池资金,归垫后风险资金池内资金大于500万元,“创业贷”贷款业务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创业贷”贷款产品运行每满一年,合作银行、蜀兴担保公司、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应就“创业贷”贷款产品运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风险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代偿资金收回归垫情况、企业获得贷款用于发展、创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若“创业贷”运行卓有成效,市财政视情况对风险资金池资金进行增补。

第五章  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企业“重信用、守合同”,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发展,由崇州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正常履约、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进行专项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80%。

  正常履约的贷款企业在贷款结清后,应填写《崇州市“创业贷”贷款利息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3),同时提供贷款合同、结息凭证、贷款结清凭证等,由贷款银行核实补贴利息金额后,上报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崇州市财政局统一安排贴息。上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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