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21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20〕183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0〕120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秸秆组〔2019〕1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农〔2020〕8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实施奖补。经主体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上报、第三方统计核实、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现将奖补资金安排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限: 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4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向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反映,业务咨询请与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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